关于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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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竞争性政府采购的思考与建议

对推动竞争性政府采购的思考与建议

购项 目能否组 织竞争性采购 , 可 以通过分析采购工程 、
商 品和服务 的种类 、承包单位数量等竞争条件 ,分为
非竞争类 、限制竞争类 、有限竞争 类和公开竞争类 四
种类型。
竞争性采购的着力点 。为此 ,在合 同订立阶段就有 明
确分 层次竞 争要求 ,确立分层次 竞争项 目,明确总承 包单 位以外 企业的分包项 目金额或数量 比例 。各层次
配套产 品的竞争性采 购 ; 另一方面 ,明确 总承包商 是
限制竞争类是指投资较大 、专用性强 ,有两家或
三家单位具备 承包 资质 的工程或商 品。出于经济规模
的考虑 ,这类项 目采购竞争应 当限制 在两 家或三家具
备 生产 、 施工能力 的承包单位 中进行 , 采用 邀请招标 、
1 6
非竞争性是指投资 巨大 、只有一个单位具备承包 资格的工程或商 品。该类工程或商品不适宜开展竞争
只要具备竞争条件 ,都应当 由总承包商单位组织实施
分层次竞争采购 。政府采购部 门在与总承包商签订总
性采购 ,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但单一来源承
包商 内部应 开展总体设计 层次上 的多方案 竞争择优 , 激励技术创新 ,并且这类工程或商品 的部分分系统和
范 ; 出台 《 政府采 购信息发 布管理规定 》 ,规范政府
维护竞争格局 ,鼓励 和扶 持竞争 失利单 位继续参与后 续 竞争 ,实现竞争性采购 的可持续发展 。
政府采购部 门在组织 实施竞 争性采购之初 ,应分
采购信息 的分类 、信息发布工作体系 、职责分工 以及 信息采集 、传递 、审查 、处理与发布程序 等内容 ,为 解决好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 法律保 障 ; 出台 《 政府 采购竞 争保护工作 规定 》 、《 政府 采购询 问 、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

为 了解决部分科研项 目供应商不足三家 ,又不具 备“ 单一来源采购 ” 、 “ 询价 ” 方式采购的现实难题 。
通过 以上分 析 ,可 以进一 步 明确 : “ 竞争 性 磋商”采购方式 的适用核心 即是政府将逐 步交出
的公共服务事项 以及政府履 职所需 服务事项 。毫
可以通过发布公告 、供应商库 中抽取 、采购人 和 评 审专家推荐 的方式邀请不少 于 3 家符合相应 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但对 于以发 布公
不相适 应。而 以 “ 竞争性磋 商”方式处理 “ 政府
购买服 务项 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 出服务结
因此 , 《 竞争性 磋商 办法 》在政府 采购领 域
确立 “ 综合评分法 ”地位 ,限定价格权值 ( 价格
果 、目标 ,而对 于服 务过程 、服务方式 、服务质
量评价 还无 法确定时 ,如何 通过协商机制 比选潜
为 了弄 清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是什 么, 不妨将 《 竞 争性磋商办法 》 和《 非标采购办法 》
进行 比较 。通过 比较我们 会发现 《 竞争性 磋商办
法 》中有一 半 以上 的条 款是来源于 《 非标 采购办 法》 ,条文 上 只是将 “ 谈判 小组 ”改成 “ 磋商 小
三、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在程序方面 项 目”这一以前没有做 出专 门规定 的内容 ,纳入 的些许 不同
“ 竞争性 磋商 ”采 购方式 适用 的范 围。一 方面体
现 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 的重视 ,另一方 面也是 ( 一) 对公告 的规范——增加透明度 虽然 和 《 非标采购 办法 》 一样 , “ 竞争性磋商 ”
实施 的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暂行 ) 》 相衔接 ,

政府采购实务讨论讨论(一)——竞争性谈判实务

政府采购实务讨论讨论(一)——竞争性谈判实务

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竞争性谈判实务前段时间,毅青老师的一篇帖子《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引起了广泛地讨论。

另外,在论坛中网友们也提出了很多在竞争性谈判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本人有幸在过去的几年中主持了近二百个竞争性谈判项目,这个说起来可能比较可笑,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存在期间(该办公室在2008年初更名为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由济南市财政局划归至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变成了集中采购机构。

现在济南市财政局已另外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行使济南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大概有五六年的时间,济南市因为没有可以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竞争性谈判基本上成为了济南市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人还曾经写过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竞争性谈判被滥用》的文章,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最后成文。

今天就“竞争性谈判”这一专题写点东西,把我在以往的项目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验和感想拿出来,与大家共同进行一下讨论!竞争性谈判,应该说是政府采购实际实施过程中采用频率仅次于公开招标的一种方式(邀请招标实际采用较少)。

在全国范围内,能够为竞争性谈判的其实际操提供依据的似乎只有《政府采购法》中寥寥的几段话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一段话。

这就给广大的政府采购从业者出了一个难题,竞争性谈判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操作呢?地方上,其他省市我不太了解,山东省财政厅在2007年颁布了一个《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则均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给在山东省境内实施的竞争性谈判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操作准则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府采购法》中能够为竞争性谈判的实际操作提供依据的几段话。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与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与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 21.6. 1321.6 .1322 :06:5 222:0 6:52J une 13, 2021
14、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和教 育好, 他就不 能发展 培养和 教育别 人。20 21年6 月13 日星期 日下午1 0时6分 52秒2 2:06: 5221. 6.13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 的人谈 话。22 :06:5 222:0 6:522 2:066 /13/2 021 10:06:52 PM
11、一个好的教师,是一个懂得心理 学和教 育学的 人。21 .6.13 22:06 :5222 :06Ju n-211 3-Jun- 21
12、要记住,你不仅是教课的教师, 也是学 生的教 育者, 生活的 导师和 道德的 引路人 。22: 06:52 22:06: 5222: 06Su nday, June 13, 2021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通过发布公告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 争性磋商公告。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
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 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 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 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对当前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对当前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对当前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2013年9⽉,国家政府采购法实施⼗年,本⼈曾就相关思考,提出:开展专业化“后评估”、修订法规健全对策、政府⾓⾊掌舵不划桨、推⼴⽹上竞价新模式、重视发挥⾏业协会作⽤等建议。

相关媒体也予以公开报道。

近⽇也接到某区对政府采购新的管理办法及⽬录提出相关意见的任务,结合担任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也有⼗年经历,对上海新时期的政府采购管理及具体实施作不成熟的初浅思考:总体来说,上海市及区对政府采购实施管理相对严谨和规范,政府采购的资⾦管理还是基本符合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绩效还是⽐较明显,但不容讳⾔,在结合时代的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尤其是我国进⼊⼩康社会,上海要⼤⼒建设“五个中⼼”及现代化国际⼤都市,政府采购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如何围绕城市发展总⽬标,还是有⼀些差距。

为此建议:1、围绕国家战略和城市发展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加强指导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拟五年相应及时调整与改进。

在制定管理办法及购买性政策服务⽬录中,除按常规,还应围绕⼗四五发展规划及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重点在政府采购项⽬中予以指导,如:长三⾓城市群⼀体化⽰范区、国家⾃贸区的相应采购服务,对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态保护领域(上海要提前实现,任务很艰巨),对国民健康防治重⼤疫情,基础教育均衡化和教育质量评价,基层医疗服务(养⽼)、对城市治理现代化等,包括市委专门出⽂件提出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增强城市软实⼒、基础教育评价改⾰、职业教育培训、⾮遗传承及优秀⽂化传播交流等要求,拟都需要在指导⽬录中有所鲜明提出。

各区的政府采购管理拟按照各区的不同战略⽬标提出相应重点倾斜的要求。

⽐如,上海的“五⼤新城”,浦东的”引领区”等。

2、切实改进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信息系统专家的项⽬评审通知,原来采取短信形式告知你是否有时间承接,现在先改⽤⼿机语⾳提⽰,然⽽这⼿机专⽤号码被电讯商标志为“骚扰电话”,许多专家就往往忽略不接,造成⼀些项⽬专家招不到⽽多次改变。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几点问题的探讨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几点问题的探讨

竞争性谈判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一种不完善的阶段,只有针对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没有针对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立法,没有统一的规定。

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都是国有资金,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是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而不涉及工程建设类的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较为灵活的竞争性谈判,这样既可以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费用,也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选择最优的厂商,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

竞争性谈判是国有企业采用招标方式以外最多的采购方式之一,其方式灵活,可以节省采购费用,采用评审小组和应答人面对面的谈判方式,通过充分沟通,可以更好的完成采购目标。

但目前,大型国企中采用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存在许多不一致之处。

在具体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做法也出现了许多不一样的地方。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问题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谈判程序规范性问题《政府采购法》将竞争性谈判纳入政府采购方式之一,而国有企业不同于政府部门,只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国有企业,对竞争性谈判方式操作较为自由。

目前,国有企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最重视的就是规范性、合法性的问题,即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查阅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现,截止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国有企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国有企业员工在工作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参考。

二、谈判流程设计问题谈判流程的设计关系到整个谈判质量的高低,流程设计应充分考虑项目采购的特点,制定出适合的谈判流程至关重要。

竞争性谈判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但这种采购方式并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国有企业的竞争性谈判流程应受到重视,谈判过程应当得到规范。

但是,目前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都是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基础,企业组织编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缺少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探讨

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探讨

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探讨发布时间:2023-02-21T00:53:17.100Z 来源:《建筑创作》2022年第19期作者:黄文珊[导读]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黄文珊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广东佛山 528200摘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而竞争性磋商方式本意不为工程采购而设立,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历,对采用此方式进行工程项目采购的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多轮报价;合同谈判一、概况为保证招标采购在程序中的正确性和公平性,首先需要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或采购方式,这是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的前提。

随着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涌现多种采购方式给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其中有近年比较流行的“竞争性磋商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兴起及适用性讨论(一)为PPP项目而设立的竞争性磋商方式查阅相关文献记录可知,竞争性磋商方式应是建立在竞争性谈判方式上的为PPP项目而“生”的采购方式。

随着采购类型和项目的多元化,原来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对新时代的PPP采购项目需求无法满足。

于是,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2014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PPP办法》)。

(二)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工程项目的适用性 2018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列入必须招标的范畴内,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于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如何进行发包,上述文件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浅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浅析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均具有约束力 。
4 . 评 审报 告 的报 送
2 . 磋商 / 竞争性谈判 小组的组建
《 磋商 办法 》第 十 四条 及 《 政府采 购非招 标采购 方 式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非招标办法 》 )第七条分 别 对磋商小组和竞争性谈判小组 的组建方式 、人员构 成 等做 了明确 的规定 。 磋商 / 谈 判小组 的组建 有很多共 同点 ,从上述条 款 中可以解读 出组建磋商 / 谈判小组的共 同点如下 : ①磋 商 / 谈 判小组应 由采购人代表 和评 审专家组 成 J ②磋商 / 谈判小组人 数须为 3 人 以上 单数 ,且评 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 于磋商 小组成员 总数 的 2 / 3; ③ 在
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 办法 》( 以下简称 《 磋商办法 》 ) 。
在实践 中 ,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涉及到公共利益 ,且采 购需求 、合 同管理 、履 约验收 、绩效评价等方 面存在 特殊性 ,原有 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 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 一来 源采购及询价 ”已不能满
差异点
1 . 适 用 范 围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 目 ; 市场竞争 不充分 的科研项 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
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工程建设 项 目。
谈判小组 成员 ,但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 ④采购代理机 构 人员不 得参加本机构代理项 目的评审 ,即不得进入 磋商 / 谈判 小组名单 ; ⑤评 审专家名单产生 的方式为 随机抽取 ,抽取的库为财政部 门组建 的政府采购评 审 专 家库 ; ⑥情况 特殊 、通过随机方式难 以确定合适 的
足政府 购买 服务 的需 要 。《 磋商 办法 》的制定对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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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的思考竞争性磋商是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工作需要应运而生的。

从采购程序和制度设定上看,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使采购项目在需求完整、明确的情况下,实现了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又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磋商环节,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现就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出台一年多来,谈谈在基层采购项目运用上的一些分析与思考:一、基层执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现状县一级的政府采购项目普遍存在项目规模小,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认识浅薄等现象。

办法实行一年多来,我县PPP中心一直未成立,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及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出台较晚,项目推进缓慢,未在采购人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心中形成相关的采购方式运用意识。

我县目前暂无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通过对周边兄弟县的了解调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也是少之又少,仅有一个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尝试过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采购人层面分析。

采购单位日常工作重心都放在各部门的中心工作上,虽然我们积极制定相关文件,发放政策资料,以扩大政府采购影响,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难以实现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政策较为深入的理解。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择上,就时间而言,竞争性磋商没有竞争性谈判效率更高,就认识和采购目的的实现来说,公开招标认知度更广。

一般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预算金额较大,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需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在采购人看来程序比公开招标更复杂,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是在74号令之后出台,虽然同属非标采购方式,但未列入《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中,使采购单位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认识非常模糊,这也造成采购人不愿或不懂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现实状况。

2、采购代理机构层面分析。

虽然采购方式是由采购人选择,但代理机构对采购人选择方式上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首先,国家对代理公司资格认定上的新政使得代理公司数量剧增,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指引、服务等能力欠缺。

其次,招标代理公司毕竟是盈利性质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程序上的复杂程度决定项目评审的效率,也决定了代理公司的利润比率。

竞争性磋商介于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之间,又是新生事物,在程序把控上没有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简单、运用自如。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层面分析。

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目前仅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规范,由于实施时间短,我县目前还没有采购项目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监管经验几乎为零,以至于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对有些细节上把握不足。

在政策认知程度上,经过多年的大力宣传,虽然逐步提高了各级各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意识,但普遍存在对政策理解和采购方式运用方面缺乏理解认知,尤其在基层各级领导层面较为突出,普遍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合法合规合理的采购方式,非标方式则是非正式且需承担较大责任风险的采购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监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扰和阻力。

建议省财政厅将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每年度对基层领导干部培训课程中。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比较竞争性磋商集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于一身,介于两者之间,有共性也有差别。

1、谈判与磋商在文意上极为接近,通过比较会发现,《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有一半的条款来源于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其区别首先体现在适用范围上,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其中(2)、(3)、(5)与74号令基本相同,(1)、(4)有所区别,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显然是为了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衔接,此外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适用范围,体现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重视,也解决了部分科研项目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备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的难题。

2、其次,谈判文件与磋商文件发售期限与响应期限不同,办法将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确定为10日,较谈判延长了7天,意味着潜在供应商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一定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3、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将价格因素做了必要限制。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只要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通常是以报价最低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然而在服务市场领域,尤其是服务质量量化标准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价低者得评价体系有可能带来无序恶性竞争,竞争性磋商确立了以综合评分方式,按评分高低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限定价格权值,可有效扭转恶性竞争局面,也从一定程度上为政府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四、对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的设想与建议从制度上不断完善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将进一步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有效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更好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范围并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①是建议由省财政厅就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出台具体的采购目录,并明确在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情形。

②是建议将改编地方传统艺术节目的剧本编写、舞蹈重新编排等涉及到版权的服务类采购纳入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③是建议对第三条第四款中“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明确具体范围,以便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实际操作,同时避免以此为理由排挤或限制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发生;④是对第三条第五款进行更为详尽的解释,以避免出现与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工作重叠,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程序、内容及建议总体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程序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身较为明显的特点,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视。

1、关于保密方面。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属于非公开招标方式,从这个层面来理解,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从成立谈判(磋商)小组到制定采购文件、评审直至确定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程序上基本相同(但是办法中未明确成立磋商小组的具体时间)。

按照现行对非标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因由抽取的专家需要确认或制作采购文件,以至制作采购文件的专家也是评审专家。

从制作采购文件到磋商,中间至少有15天左右的时间差,评审专家及采购文件信息的保密性难以确保。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PPP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而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范围广、规模大,采购预算从数百万至上亿不等,利润空间较大,竞争相对激烈,想通过不法手段谋求成交的投标人不在少数。

为确保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项目在相对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做到阳光采购,建议进一步明确严格保密性的具体措施,如:参与制作磋商文件的专家不得参与磋商,磋商文件的确认工作按采购规模明确在具有视音频监控的评标室进行,磋商评审专家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抽取;同时对抽取参与磋商评审专家数量按采购预算规模进行细分(办法中未明确),建议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磋商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采购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磋商小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采购预算达到一定规模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

2、关于磋商过程方面。

在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同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以上规定充分考虑了为满足采购人对复杂项目的实际要求,在磋商过程中给予了采购人一定的灵活性,由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其中也存在较大采购人与供应商串标排挤竞争对手的风险,例如,采购人可在磋商文件制作时有意模糊一部分采购技术和服务要求,在磋商过程中以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为由,要求进行实质性变动,与之串通的供应商则早有准备,可及时提交最为完善的设计或解决方案,最终通过综合评分获得高分。

建议:对进行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项目,按照其变动的比例明确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对实质性变动技术和服务要求超过30%的项目要求重新组织磋商,避免出现以此排挤或不公平对待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发生。

3、关于评审评分方面。

首先是价格分值占总分比重,价格因素一直是衡量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成功、是否有效使用财政资金、是否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指标,多年来对价格权值所占采购分值多少一直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建议在实施细则中是否可以对各类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在价格权值上进行细化明确,如对一般性项目要求货物类不低于40%,服务类不低于20%,经磋商文件确认或制作磋商文件的专家论证确有必要采用更低比例价格权值的项目,由专家和采购人共同出具相关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字、采购人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对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项目不另行要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设定价格分权值的,建议对“特殊情况”予以界定并细化到具体情形。

其次是第三十二条中“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建议不同专家对同一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技术或服务要求部分的评分,乘权之前所评分值相差在10分以上即可认定为“评分畸高或畸低”,磋商小组应予以慎重对待并重新评审。

(嘉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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