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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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办教育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民办教育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公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更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了家长和学生的不同需求。

随着民办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包括资金来源不明、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等。

本文将就我国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资金来源不明在我国,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私立学校的经营性质,存在课程收费不规范、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由于政府对民办教育监管不严,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可能通过不法手段获取资金,导致资源不公平配置,影响了教育公平。

2.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民办教育的市场竞争性质,为了吸引更多学生和家长,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可能降低教育质量,忽视教学水平和师资队伍建设。

这样一来,一些学校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受损。

3. 管理不规范多年来,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扩招等问题。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权益,也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形象和发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当完善民办教育的监管机制,明确民办教育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严格规范民办教育的招生、收费和管理行为,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民办教育的公平与规范发展。

2. 提高教育质量政府应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质量评估力度,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加大教学投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课程改革的支持,鼓励教育机构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模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 加强政策扶持政府应当出台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为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投入,引导更多社会资源向民办教育倾斜,推动民办教育机构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群众性、服务性的非政府公共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国 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实践探 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育机构 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机构规程
机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TRAINING EDUCATION OF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英 文名称缩写:PCTE )。
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团结全国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 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培训教育的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 实践探索,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教 育机构的公信力,提高我国培训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全国民办高校名单汇总(403所)

全国民办高校名单汇总(403所)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6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7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8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89
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90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91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
专科
59
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教育厅
大连市
专科
60
长春建筑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本科
61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本科
62
吉林动画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本科
63
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专科
64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专科
65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长春市
165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专科
166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厦门市
专科
167
漳州科技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漳州市
专科
168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漳州市
专科
169
武夷山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南平市
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中国及部分省市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中国及部分省市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中国及部分省市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国家层面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教育部发布的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

国家层面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
地方层面民办教育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民办教育行业发展,如黑龙江省发布的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健全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年检制度,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清单式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调查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调查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调查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情况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包括学生人数、机构数量、市场规模、政策支持、监管力度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一、学生人数与机构数量根据教育部及相关权威机构的数据,民办学校的学生人数和机构数量均呈现增长趋势。

截至最近年份(如2022年),民办学校的学生总数已超过1200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比例约为8.5%。

全国范围内共有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约6万所,其中民办高校数量超过1000所(具体为764所)。

这些数据表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为广大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二、市场规模近年来,民办教育行业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根据中研普华研究院等权威机构的报告,民办教育行业的总体市场规模已达到相当规模,并且年复合增长率保持在一定水平。

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市场规模尤为显著,为民办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政策支持与监管力度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不断完善,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旨在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强,特别是在校外培训市场方面,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办学质量。

这些政策措施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发展现状与挑战当前,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民办学校存在学费高昂、专业设置不实用、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学生的报考意愿和家长的信任度。

另一方面,随着教育观念的转变和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学生和家长对教育的性价比和长远效益更加重视,这也对民办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未来发展趋势展望未来,民办教育将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

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将不断增强,对高质量、特色化教育的需求也将持续增长。

另一方面,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将继续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将更加完善,为民办教育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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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春秋时期私学取代官学,是中国教育史上的 一次重大变革。与官学相比,特点非常明显,在 特定历史条件下,自由办学、自由入学、自由讲 学、自由竞争,发展了当时的教育事业,儒、墨、 道、法四家私学,丰富了我国的教育思想。
到了汉朝,中央太学和地方官学的设立, 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官办学校制度提供了基 本框架,私学中的书馆和经馆成为了后来 私塾、书院的历史渊源。
国外学者指出,当前教育私有化、民间化的理念和 趋势,可以看成是是对早期教育形式的一种回归。
我国私学的兴起,发端于春秋中叶。出现的重要原 因是“士”阶层受到重视,春秋时期的“士”是自能量很大。新兴地主阶级为扩大自己 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势力,纷纷养士,大批自由民也 争着从事士的职业。
中国民办教育 历史、现状与未来
贵州师大教科院 李秉中 当代教育理论前沿问题第十七讲
2012年5月13日上午
本讲从六个方面介绍
一、概述(现状与存在问题) 二、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
三、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优势与存在 问题
四、世界私立教育的发展(美、韩) 五、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模式 六、我国民办教育的未来思考
清代官学:中央—国子监,地方—府、州、县、 卫(军队驻地)学
清朝书院:顺治沉寂、康熙复苏、雍正勃兴。但 在雍正年间积极提倡同时,加强控制,官学化倾 向日趋严重。
两次鸦片战争,凭借不平等条约强行设立的教会 学校,数量不多程度低浅,但成为早期学校传播 西学的组织。
洋务学堂是洋务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时期教 会学校与洋务学堂并称为新式学堂,但教会学校 整体规模大与洋务教育规模。
要成为士,就要学习文化,必然要从师受教,就产 生了私学。
我国私学产生于春秋兴盛于战国
春秋之前的西周奴隶社会,学校是教学场所也是 社会活动场所,“政教合一”“官府办学”。随 着王权衰落,礼制破坏,国学与乡学日趋衰废。
私学取代了官学,私学的自由讲学也促进了各学 派的形成。
我国谁首创私学?很难查找,在孔子创办私学前, 私学已有了初步发展,但孔子私学弟子三千,规 模之大,内容充实,经验丰富,影响深远,做出 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制约民办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1、民办教育的 性质和地位;2、民办教育的举办和退出;3、民 办教育的合理回报。
近五年全国民办教育所占比例
在校生 2010年 2010

总数
年民办
2010 年占%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民办学生 民办学生 民办学生 民办学生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教育近代化发展趋势不可 逆转。新政教育改革结束了1300年的科举,比照 西方近代三级教育模式,首次建立了规范全国的 学制系统,提出全民普及教育的设想,设置了与 近代教育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机构,新式学堂数量 迅速增加。
陕甘宁边区“民办公助”政策
1944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提倡 小学民办公助的指示信》——
明代统治者发布兴学令,要求全国各地普遍设立 学校,中央最高学府设两个国子监(南京、京 师),府、州、县设地方学校。明中期前,程朱 理学占统治地位,中叶以后,王守仁“心学”风 行了百多年。
朱熹”理学”的含义就是“讲道理之学”。把 “天理”作为本体,理是气物存在的必需前提。 提出人性就是“理”,人性又分为天命之性(道 心)、气质之性(人心)。陆九渊则提出“圣人 之学,心学也”,认为“心外无物”。王阳明不 同意“心”“理”分开,认为“理”存在“心” 中,“心即理”。他的学术宗旨“四句教”:” 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 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格物:与事物 直接接触而穷究其中之理)
5.41 8.38 9.48 13.71 21.36
4.99 8.17 9.45 14.49 20.80
4.65 7.68 9.7 13.98 19.86
4.25 7.19 9.75 12.97 18.55
3.85 6.61 9.85 11.20 16.1
二、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
由民间办教育不是今天才有的事,历史上几乎所有 的学校都是私有的,政府应该对公民教育负有责任 的观点,到了19世纪才在欧洲出现,20世纪早期或 中期才在世界的多数地方被广为接受。此前的学校 都是由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或者是有条件充裕的 家庭雇用单个家庭教师来进行的。
1、一般普通小学,如条件许可,人民如要 求改为民办,而群众确有能力接办时,应 即改为民办,逐渐达到自中心小学以下, 均归民办;
2、学制的长短、上课时间均不求一律; 3、民办不能和公助分离,不能听其自流。
20世纪80年代初期,更是大力提倡“社会 力量办学”,这个概念属于“教育投资体 系”问题,本质上是捐资助学,举办的学 校也多属于公办学校。以后允许并鼓励社 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由此逐渐“社 会力量办学”成为“民办学校”的同义语。
此后的隋唐,官学与私学的并存,科举制 选士与育士制度的结合,共同构成了学校 教育体系,成为了领先世界各国的较为完 备的封建教育。
我国书院萌芽于唐末,兴盛于宋代。著名 的白鹿洞、岳麓、应天府、嵩阳、石鼓、 茅山六所均出自宋初,一种是初期私人开 办,之后为谋得官职,捐赠给官府;一种 是州郡长官直接兴建。
幼儿园 2976.67 1399.47 47.01 42.67 39.68 36.99 34.26
普通小 9940.70 学
普通初 5275.91 中
普通高 2427.34 中
中等职 2238.50 业
普通高 2231.79 校本专 科
537.63 442.11 230.07 306.99 476.68
一、概述
2010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1.9万所,比上年增加1.2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 在校生3392.96万,比上年增327.57万。
全国民办高校676所(含独立学院323所),增 18所,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还有836所,民办 普通高中2499所(减171),初中4259所(减 72所),小学5351所(减145所),民办幼儿 园102289所(增12985所),民办中职3123所 (减75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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