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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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581-618-907)【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二、隋朝的法律内容三、隋朝的司法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3、《大业律》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1、体例2、内容①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②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③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三)慎重行刑的思想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五)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涉及户籍和土地立法、债与买卖契约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等。
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
(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4.参考结论
(1)关于十恶的内容及发展
“十恶”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中的十恶 [1]规定具体是: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渊源、性质与作⽤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重点难点归纳】⼀、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了重⼤的变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这⼀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因⽽,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以刍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事,重视民⼼的向背,既“敬天”,⼜“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略运⽤于法制⽅⾯,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刑罚更要慎重。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意味着神权的第⼀次动摇。

②从对⽴⾯的⾓度反映了“民”⼒量的强⼤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提供了条件。

2.“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礼所确⽴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有别”四个原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七章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七章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60年) 考纲要求提⽰ 1、了解隋唐时法制发展的概况,隋朝法制指导思想及隋《开皇律》的意义; 2、了解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以及五代的法制特点。

核⼼内容速记 ⼀、隋初法制指导思想及⽴法概况 (⼀)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隋初法制指导思想颇能从当时实际出发,对隋初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贡献。

包括: (1)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2)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 (3)严于执法,不避亲疏。

(⼆)隋朝的⽴法概况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

共分为⼗⼆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删除了死罪⼋⼗⼀条,流罪⼀百五⼗⼋条,徒、杖等罪⼀千余条。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重要影响,唐律⼗⼆篇的篇名除将盗贼篇改为贼盗外,其余完全沿⽤。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是:(1)优遇贵族、官员。

(2)确⽴“⼗恶”罪名。

(3)改⾰刑罚制度。

《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

确⽴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

《开皇律》⽆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2、《⼤业律》 ⼤业三年颁⾏的《⼤业律》,分⼗⼋篇,五百条。

《⼤业律》早已佚失,现存资料表明,实际上它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更动的要点,⼀是篇名:将原来的卫禁、职制、⽃讼篇分别改为卫宫、违制、⽃;户婚篇分为户、婚⼆篇;厩库篇分为仓库、厩牧⼆篇;盗贼篇分为盗、贼⼆篇;增加关市、请求、告劾三篇,其余依旧。

⼆是刑罚有所减轻者⼆百余条,关于施⾏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三是删除⼗恶条⽬。

但据《唐律疏议》⼗恶条疏义说:《⼤业律》对于⼗恶“复更刊除,⼗条之内,唯存其⼋。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夏代的监狱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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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
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的法

制度
唐律的历史地位
司法机关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监察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隋代法制概况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代立法概述
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

《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
有变化。

其内容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

②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五刑
隋代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
a.其“简明”表现在:
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l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定留500条。

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

b.其“宽平”表现在:
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将南北朝后期的死、流、徒、鞭、杖改为以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构成的刑罚体系。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五刑体系,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先秦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③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略加修改调整,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十恶”集中概括了严重侵犯国家根本利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重大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犯此“十恶”重罪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

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
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④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a.肯定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制度,继续规定,凡这八种人犯罪,均可通过特别的程序,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

b.首次明确规定,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之罪,皆可“例减”一等。

c.九品以上官犯罪,皆可以用铜赎罪,并分别详细规定了各等刑罚应赎铜的数额。

d.继续规定官吏犯罪可以官爵抵当刑罚,并增加了犯公罪与犯私罪时官当的不同规定。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

2.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代的司法状况
①《开皇律》并没有贯彻始终,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

开皇十七年,下诏允许法外用刑,这使得隋文帝末年冤狱无数。

各级官吏“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致使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②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2)历史教训
从隋《开皇律》和《大业律》这两部法典的内容来看,隋代的法律与前代的封建法律相比有较大的进步,不仅体例内容更加合理,刑罚也有所减轻,对后代封建立法曾产生重大影响。

但仅有法律自身的完备,并不能保证实现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还必须确保法律在社会
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实施,达到立法与司法状况的高度统一。

二、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义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此即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唐初统治者传承并弘扬了这一法律传统,并将儒家礼义用于指导唐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两者不可或缺,二是两者的地位不同。

(2)立法要宽筒
“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简”即简约,是针对隋代法律的繁杂而言,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地改变和废止。

唐代统治者在每次修律时,对前代君主所制定的法律都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4)强调执法严明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2.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在德主刑辅等思想的指导下,相继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

这些活动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前期以修订基本法典唐律为主,还有令、格、式的制定及《唐六典》的编纂,是唐代立法的高峰时期;后期则以编敕和修订“刑律统类”为内容。

(1)唐律的修订
①《武德律》
这是唐朝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高祖参照隋《开皇律》,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颁行,称为《武德律》,共12篇,500条。

②《贞观律》
唐太宗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贞观律》,仍为l2篇,500条。

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所作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a.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b.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c.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改变了凡犯反逆则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相对减轻了某些刑罚。

d.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③《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

唐高宗时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

同时,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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