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
会计监管论文(5篇)

会计监管论文(5篇)会计监管论文(5篇)会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由于利益的驱使、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有关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低下以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造成了会计信息监管上的种种困难。
其中有些因素,如会计域秩序、人类有限理性导致的会计信息监管上的困难是可以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及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解决,但是却不能解决会计信息来源和使用的社会性与会计信息生产的个体性之间存在着的尖锐冲突。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就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从企业经济业务发生至最终供应给信息使用者,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外部监督部门。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它所要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是否做假账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道德约束的,关键看做假账还是做真账对企业是否有利。
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投资者更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计主体占有信息的优势,所以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诸多学者只是在这一前提下去寻求解决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一前提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转变。
事实上,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本缘由就是会计信息的个体生产。
经济业务不但是经营者个体的行为,更存在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协议中。
这些经济协议构成了交易联系,连接各个经营组织很多的交易联系,将社会经济活动构成了经济活动的链和网。
但传统会计把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局限于个别“会计主体”的内部,不能充分地供应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
会计界普遍认为,“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能以企业自身的角度,来反映核算经济活动”。
如此的会计信息的生产明显是个体性的。
会计信息的个体性还反映在其所包含的内容上。
起源于经营者的个体需求,以“会计主体”假设为基础的会计活动记录与反映的是“会计主体”的内部信息,而人为地割断了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联系,所以难以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状况。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 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昨日(3月30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此次发布涉及8大审计问题20多个审计细节,有些问题甚至连多年审计“老司机”都容易忽略,而这,仅仅是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的第一期,后面还有35期,不少审计看完后直呼:审计这行是没法干了!以下为深圳证监局发布具体内容,仅供各位审计们参考。
深圳证监局在2017年对多项审计执业项目开展了检查,针对部分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现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发布,并对2017年年报审计提出监管要求,以助于提高辖区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一)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某上市公司2012年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
该联营公司2012年以来业绩持续下滑。
注册会计师在对该上市公司2013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中,获取了该联营企业2013年未审财务报表,该未审报表显示该联营企业净利润持续下滑,但注册会计师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进行关注和评估,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2.注册会计师连续两年在某上市公司审计执业中均采用综合收入乘数模型对收购企业进行商誉减值测算,审计底稿中未说明采用该测算方法的原因,也未评估该方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客观情况。
注册会计师未对获取的收购企业财务预测数据进行分析说明,评估相关数据的合理性。
3.某上市公司在进行采矿权资产减值测试时采用的预测数据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底稿中具体分析公司提供的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也未对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4.某上市公司存在两笔单项金额较大,且债务人多次违约未能按期支付、近两年没有再还款的其他应收款。
注册会计师在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作为正常信用风险组合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应收款项减值的疑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还有两项具体规定,如表-1: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2年第1期(总第1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二年第一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二年第一期(总第1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2年5月7日编者按:为加强证券监管系统与审计、评估行业沟通交流,通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加强会计监管经验交流,共享监管信息,会计部将不定期编发《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供大家参阅。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初步设立“重要工作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监管工作”、“资产评估监管”、“国际动态”、“经验交流”、“案例选编”、“课题研究”、“培训专栏”等栏目。
欢迎大家积极投稿:kjtxtg@。
目录【重要工作信息】郭树清主席会见美国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一行【财务信息披露】会计部与财政部会计司就会计准则修订举行座谈会【审计监管工作】证监会制定发布三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培训专栏】会计部组织开展2012年审计与评估机构现场检查培训【重要工作信息】郭树清主席会见美国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一行5月4日,中国证监会郭树清主席会见到访的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James Doty)一行。
郭主席向多蒂介绍了中国资本市场近期市场化改革情况,并与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郭主席指出,近期,证监会加快了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力度,将在发行体制改革、退市制度改革、债券市场的统一、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强期货市场改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不断推出新举措,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郭主席强调,证监会对所有造假、欺诈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均采取零容忍态度。
在监管合作方面,证监会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美国证监会和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合作并开展相关工作,这不仅对美国投资者及美国资本市场有好处,对中国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都是有益的。
双方均表示,下一步将在资本市场审计监管、专业技术培训和人员培养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1期(总第34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一期二〇一六年第年第一期(总第34期)20166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目录【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经验交流】江苏局:加强三方联动提升会计监管威慑力深圳局:召开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吉林局:组织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署《诚信尽职执业承诺书》】【国际动态国际动态】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稿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稿欧洲议会草拟对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的评估报告【财务监管工作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重点,也是广大投资者普遍关注的核心信息。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督促审计机构严把年报财务信息质量关,近年来,各证监局以《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为指导,将年报审计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环节,坚持风险导向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审计机构归位尽责意识,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随着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逐步进行,各证监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全面开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要求按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吉林等证监局不断健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机制,以全局性、专业性、独立性为基础,探索会计审计监管成果的全局共享机制和各监管条线之间的无缝衔接格局,聚焦市场主体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制定2015年度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年报审计监管双周工作例会制度,编制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手册,完善以市场主体风险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为维度的工作底稿模板,为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做好机制保障。
吉林、辽宁、陕西、深圳等证监局通过召开辖区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向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下发工作通知等形式传达监管要求,通报近年来多发的审计机构执业问题,明确各方配合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企业“存贷双高”现象的成因、经济后果及治理策略

ACCOUNTING OBSERVATION 财会观察432021·05 总第214期一、引言近年来,康美药业、康得新、东旭光电等上市公司债券违约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民营企业的信心,更是引起了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质量的高度关注。
为了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强调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等。
综观上述上市公司违约案例,不难发现都具有“存贷双高”的共同特点,即银行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都比较高。
在早期,“存贷双高”还只被认为是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标志之一(张瑞丽和刘中华,2020),如《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287号)提出,“对于‘存贷双高’企业,要明确资金集中度提高的预算目标与措施”。
然而,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出现违约,“存贷双高”已经演化为潜在风险事件的标志。
在全面推行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全面认识“存贷双高”的成因、经济后果并加以有效治理,对于完善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企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学术界关于“存贷双高”的定义并不一致。
例如,戴璐和汤谷良(2007)将其定义为短期借款和现金存量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时超过20%,且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两年以上的现象。
李存峰(2009)将现金存量占总资产比重超过15%且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重超过20%的公司界定为双高公司。
除了货币资金,张瑞丽和刘中华(2020)认为“存”还应该包括理财产品和应收票据,因为理财产品代表暂时闲置的现金。
尽管他们在界定双高现象时对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衡量标准不一致,但是均将短期借款与总资产比重超过20%作为衡量高贷款的标准。
整体而言,“存贷双高”企业均是账上有大量资金但却还不起少量债务本息,其中贷款余额一般指有息负债,不含经营性负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作者:孔祥越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2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 号》( 财会[2015]19 号), 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企业实际执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从限制性股票交易环节的会计处理入手,总结出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210-02一、限制性股票的含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服务年限条件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限制性股票的交易环节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是指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满足解锁条件前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公司需要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解锁方式包括一次解锁与分批解锁。
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多数为分批解锁的方式。
激励对象获得的解锁后的股票至可以转让的日期为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会计处理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可行性意见,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应为授予日。
证监会发布《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证监会发布《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上市的3,531家公司(其中A股3,513家),除康达尔、山东地矿、*ST华泽、凯迪生态、千山药机、抚顺特钢、中毅达、美都能源、*ST上普9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3,522家均按期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报告。
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12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7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6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1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证监会会计部抽查审阅了其中798家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恰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充分识别和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或有对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有误;收入确认与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金融工具、政府补助、递延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的准则或规定执行不到位;资产减值、现金流量表、会计估计、终止经营、非经常性损益等相关信息披露有误或不充分,少数公司财务报告还存在文字表述、数字勾稽等方面的简单错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不恰当等。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也反映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专业胜任能力不足、重大非常规交易和会计估计审计不到位,以及风险意识不足、部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内容节选二、内控与年报审计问题(一)内控信息披露问题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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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年第四四期二〇一七年第(年报分析专刊总第41期)20177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会计部选取了2016年部分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和内控信息进行分析。
我们编写了《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会计问题提示》专刊,对上市公司在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和内控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作出了相关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会计问题提示(二)上期年报分析专刊中,我们讨论了资产减值、企业合并、股份支付等方面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以及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分部报告等的列报披露问题。
本期,我们继续从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和内控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分析,具体如下:一、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一)(一)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相关问题相关问题1.1.已计提但尚未使用已计提但尚未使用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的专项储备专项储备不应不应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如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针对年末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按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不符合准则规定。
2.2.预缴收入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预缴收入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在确定计税基础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月份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算清缴。
对于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月或季计算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预售收入并预缴所得税时,将预缴收入作为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应把该预缴所得税款作为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作为资产列示。
已取得的预售款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部分,应确认为负债。
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确认原则一致,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权益法核算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长期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投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
因此,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未区分长期持有还是拟转让或处置意图的情况下,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均确认了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4.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相关的相关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确认确认问题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在预计可利用可抵扣亏损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合理预计未来是否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可抵扣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够谨慎。
如个别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好转,仅由于本年处置股权等偶发性交易产生的收益实现了扭亏为盈,而将以前年度未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的可抵扣亏损在本年度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5.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资产的递延所得税问题按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第1期]的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资产时,仍确认了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开发支出资本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必须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才能进行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某些开发支出项目可能无法产生经济利益但仍然资本化的情况。
有的公司2016年报显示,公司研发的某种疫苗的注册状态是“申请临床”,进展情况是“待评审”,尚未达到公司会计政策所要求的资本化的条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相关的开发支出可能无法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但该公司仍对上述开发支出进行了资本化。
公司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究开发,应当结合委托开发合同条款,考虑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研发过程,承担研发过程中的风险等因素,分析判断委托研究开发的性质。
如果委托开发行为仅是将开发活动中的劳务全部或部分外包给第三方,实质上属于公司自行开展的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与公司自行研发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委托研究开发的性质,简单地将委托外部机构研究开发发生的支出全部予以资本化;或者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资本化时点与公司自行研究开发项目不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内部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并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未结合具体的研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三)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确认时点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企业合并中约定的或有对价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应在业绩承诺所属期间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并相应影响损益(某些情况下可能为权益)。
内部决策机构对协议履行等环节的形式审批,原则上不影响或有对价的确认时点。
年报分析发现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合并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补偿条款,,金额计算方式明确金额计算方式明确,,但并未在业绩承诺所属期间内,合理估计并确认或有对价形成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合理估计并确认或有对价形成的相关资产或负债,,而是推迟到内部机构审批或实际收到或支付款项时推迟到内部机构审批或实际收到或支付款项时才才予以确认予以确认。
(四)诉讼事项预计负债的)诉讼事项预计负债的确认确认确认问题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满足相应条件即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如果上市公司的未决诉讼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上市公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经二审判决败诉,上市公司需承担赔偿义务,但上市公司未依据二审判决合理确认预计负债,亦未说明支持其不确认损失和负债的合理原因。
二、列报与披露问题(一)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的披露问题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相关披露不充分1.1.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相关披露不充分根据15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等信息。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类别披露相关信息: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等信息;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涉及该类业务的上市公司只简单披露因金融资产是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转移,从而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未按相关规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也未披露该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相关信息。
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缺乏个性化2.2.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缺乏个性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
公司还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
年报分析时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年末委托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大幅增长,约占期末总资产31%,但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例如委托贷款约定利率、实际利率、到期日、有无逾期、是否取得担保、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等),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无从获取充分、有用的信息评估其资产状况。
再如部分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主要源于前几大客户,其年报只是笼统披露其赊销政策以及信用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区分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