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2年第1期(总第1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信息的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持有的存货项目如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根据其持有目的,综合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时间有关存货市场价格的走势等进行判断,如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较为异常,无法代表企业持有存货的预期变现价值的,例如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没有足够成交量支持,或者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趋势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为非正常波动形成等,原则上可以考虑根据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走势确定相关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难道可以根据日后事项将存货跌价准备回调?】第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明确市场价格,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取得了该存货的价格信息,且该价格信息与资产负债表日价格相关的,可以日后事项期间取得的有关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
2.涉及BOT项目的合并报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成本的困惑。
一般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应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6)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政府补助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证监办发(2012) 22 号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会计监管工作,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然而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
同时,现行会计、审计、评估准则主要以原则为导向,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容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实际业务执行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相应增加了会计监管的难度。
为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我会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指出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要求关注重点事项,防范相关风险。
现将我会制定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一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予以发布。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内容,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高度关注相关领域问题,同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0 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审计实务中,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
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1期(总第34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一期二〇一六年第年第一期(总第34期)20166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目录【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经验交流】江苏局:加强三方联动提升会计监管威慑力深圳局:召开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吉林局:组织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署《诚信尽职执业承诺书》】【国际动态国际动态】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稿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稿欧洲议会草拟对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的评估报告【财务监管工作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重点,也是广大投资者普遍关注的核心信息。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督促审计机构严把年报财务信息质量关,近年来,各证监局以《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为指导,将年报审计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环节,坚持风险导向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审计机构归位尽责意识,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随着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逐步进行,各证监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全面开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要求按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吉林等证监局不断健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机制,以全局性、专业性、独立性为基础,探索会计审计监管成果的全局共享机制和各监管条线之间的无缝衔接格局,聚焦市场主体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制定2015年度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年报审计监管双周工作例会制度,编制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手册,完善以市场主体风险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为维度的工作底稿模板,为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做好机制保障。
吉林、辽宁、陕西、深圳等证监局通过召开辖区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向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下发工作通知等形式传达监管要求,通报近年来多发的审计机构执业问题,明确各方配合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2号会计监管风险提⽰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的舞弊风险发布⽇期:2012年03⽉14⽇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
由于未披露关联⽅关系或交易⼤都经过精⼼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
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的舞弊⼰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也是会计监管⼯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
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提⽰。
⼀、通过未披露关联⽅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通过未披露关联⽅舞弊的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种常见形式: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之间进⾏交易。
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与未披露关联⽅之间的资⾦循环虚构交易。
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往来,从⽽完成虚构交易。
3.利⽤未披露关联⽅分担公司成本费⽤。
例如,由未披露关联⽅向公司⽆偿提供资⾦使⽤或由其招聘员⼯⽆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的捐赠。
例如,未披露关联⽅向公司直接捐赠资⾦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豁免公司⽋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的款项作为⽆法⽀付款项计⼊当期损益等。
5.利⽤未披露关联⽅占⽤公司的资⾦。
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付采购款⽽长期不进⾏结算。
[⼆]未披露关联⽅关系的主要特征未披露关联⽅关系通常具有以下⼀项或⼏项特征:1.交易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关键管理⼈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夯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我会将对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自查工作,我会在自查基础上将安排重点抽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首发公司基础性信息之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予以反映。
各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认真核查企业业绩变化情况,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与财务信息。
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督促中介机构做好对本监管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基本要求1、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文件通知要求,勤勉尽责,对首发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逐项具体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执业中需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配合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重点关注首发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下列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论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论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摘要:会计监督是会计基本职能之一,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会计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非常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监督系统谈一些初步的看法。
关键词:会计监督市场经济系统所谓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社会及经济管理中具有的发挥作用的能力,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经济监督形式。
我国《会计法》则将其界定为核算与监督.一般会计监督职能表现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利用预算分析、检查、考核、报告等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积极的指导、参谋及直接干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会计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会计监督却举步维艰。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回顾历史,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出现过要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和三年不算帐,钱也不会跑到国外去的局面,会计监督荡然无存;对照现实,改革以来,则出现了会计工作基础薄弱、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历史与现实均告诉我们,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是会计监督还是监督会计问题始终存在,付出了难以估量的学费,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后,又对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会计信息失真?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也将对今后会计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基于此,本文想就会计监督提出粗浅的意见。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总第13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 2013年6月17日编者按:为加强证券监管系统与审计、评估行业沟通交流,通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加强会计监管经验交流,共享监管信息,自2012 年5 月会计部不定期编印《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并在证券监管系统内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范围内发布。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初步设立了“重要工作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监管工作"、“资产评估监管"、“国际动态”、“经验交流”、“案例选编”、“课题研究"、“培训专栏"等栏目。
欢迎证券监管系统内各单位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积极投稿:kjtxtg@。
目录【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 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审计监管工作】证监会:对相关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验交流】深圳局:深化对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的监管厦门局: 认真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课题研究】福建局: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专题研讨预警指标体系【国际动态】IASB 发布有关费率管制业务的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修订《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3-【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近日,证监会在长沙召开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就2013 年度检查工作的分配及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
来自证监会会计部、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沪深专员办、28 家派出机构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同志共计约80 人参加了会议。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先,刘新华分析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现状,指出当前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注册会计师的快速流动已成为常态,内资所迅速崛起,分所执业比重不断提高,但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模式尚未形成,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现象有所增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

现代经济信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孔祥越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企业实际执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从限制性股票交易环节的会计处理入手,总结出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210-02一、限制性股票的含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服务年限条件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限制性股票的交易环节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是指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满足解锁条件前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公司需要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解锁方式包括一次解锁与分批解锁。
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多数为分批解锁的方式。
激励对象获得的解锁后的股票至可以转让的日期为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会计处理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可行性意见,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应为授予日。
在授予日,关键的问题一是要确定授予价格,二是发行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如何分类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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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二年第一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
二〇一二年第一期
(总第1期)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
2012年5月7日
编者按:为加强证券监管系统与审计、评估行业沟通交流,通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加强会计监管经验交流,共享监管信息,会计部将不定期编发《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供大家参阅。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初步设立“重要工作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监管工作”、“资产评估监管”、“国际动态”、“经验交流”、“案例选编”、“课题研究”、“培训专栏”等栏目。
欢迎大家积极投稿:kjtxtg@。
目录
【重要工作信息】
郭树清主席会见美国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一行
【财务信息披露】
会计部与财政部会计司就会计准则修订举行座谈会
【审计监管工作】
证监会制定发布三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培训专栏】
会计部组织开展2012年审计与评估机构现场检查培训
【重要工作信息】
郭树清主席会见美国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一行
5月4日,中国证监会郭树清主席会见到访的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James Doty)一行。
郭主席向多蒂介绍了中国资本市场近期市场化改革情况,并与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郭主席指出,近期,证监会加快了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力度,将在发行
体制改革、退市制度改革、债券市场的统一、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强期货市场改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不断推出新举措,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郭主席强调,证监会对所有造假、欺诈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均采取零容忍态度。
在监管合作方面,证监会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美国证监会和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合作并开展相关工作,这不仅对美国投资者及美国资本市场有好处,对中国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都是有益的。
双方均表示,下一步将在资本市场审计监管、专业技术培训和人员培养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
证监会、财政部与PCAOB的相关人员还就有关入境观察事宜进行了讨论。
【财务信息披露】
会计部与财政部会计司就会计准则修订举行座谈会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发展变化,财政部拟于今年修订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包括制定公允价值等新会计准则以及修订合并报表和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等现有准则。
会计部与财政部会计司于5月3日共同召开座谈会,
就新修订准则的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问题听取监管系统和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意见。
会议由夏志良副巡视员主持,财政部会计司杨敏司长、刘光忠副司长、胡克明副司长等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参会的还有来自5家券商和5家基金公司的代表以及我会相关部门的同志。
投资机构的代表表示,新准则的修订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务特点和操作层面的困难,坚持谨慎原则,分阶段逐步推行。
来自监管部门的代表认为,要把握好准则推行的时点和节奏,建议财政部能够结合新准则制定,及时出台应用指南,以加强对实务的指导,便于对监管口径的统一把握。
目前,美欧等主要资本市场对国际准则的修订仍持谨慎态度,此次我国准则的修订和执行宜缓不宜急,仓促推行将影响执行质量。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同志指出,资本市场一线监管部门和投资机构的观点和独特视角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财政部在准则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同时通过实地测试并进行评估,保证准则修订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审计监管工作】
证监会制定发布三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为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3月下旬我会制定并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简称《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指
出了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
第一批发布的“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审计项目复核”三项风险提示,分别是对部分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不规范、通过未向公众披露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复核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重点领域和环节进行监管风险提示。
各派出机构要将《风险提示》相关内容传达至证券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各派出机构、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要高度关注《风险提示》的落实情况。
下一步,会计部将根据监管重点和形势需要,不断丰富《风险提示》的内容,成熟一个推出一个,最终形成针对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风险提示》体系。
【培训专栏】
会计部组织开展2012年审计与评估机构现场检查培训
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证券监管系统人员审计与评估机构现场检查水平,4月24-26日,会计部组织举办了“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现场检查培训班”,各证监局,上海、深证专员办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近100名监管干部参加了培训。
在开班仪式上,贾文勤首席会计师做了动员讲话。
贾首席分析了目前我们面临的国内外会计监管形势,并对下一阶段如何开展会计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会计部精心组织准备了历年来内容最为丰富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长达18个小时。
授课教师既有证监会会计监管干部,又有行业内资深专家,培训内容既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内容,又有审计监
管及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既有国内会计审计相关知识,又有国际最新动态,内容紧密联系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培训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且具有国际化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