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0年第1期(总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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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

【摘要】文章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反应、内部控制监控为分析框架,通过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案例的研究,探讨和分析了我国本土事务所在发展中遇到的内部控制难题和解决措施。

文章在介绍瑞华所的发展历史和内控系统基础上,从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与权责分配、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制度监控等角度总结了本土事务所面临的典型的内外部内控挑战。

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构建起了现代化的组织结构但是没有良好的权责分工来保障其高效运行;在国际事务所进入中国市场后,本土事务所在人力资源上面临着先天的劣势,迫切需要结合中国管理经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所管理层需要提高风险管理、内控监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意识,积极面对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

【关键词】内部控制;事务所处罚;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F233一、引言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是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规划期间,中注协在2007年明确提出了“做大做强”战略。

这一期间,国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服务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战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改革。

为此,在财政部、中注协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建立内部治理规范体系,帮助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

2007年中注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

2012年,中注协印发《关于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基于瑞华所被处罚的案例研究漏世达(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支持事务所做强做大的重点方向和具体的扶持措施。

2013年,中注协发布了与支持措施配套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十三五”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成为做大做强又一项重大措施。

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支持的联合作用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资源整合的时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掀起了新一次的合并浪潮。

事务所的合并既会带来资本市场反应、审计市场竞争格局变动等外部影响;也会带来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内部控制等内部影响。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 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 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

逼死审计!深圳证监局发布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8大问题20项细节你忽略吗?昨日(3月30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此次发布涉及8大审计问题20多个审计细节,有些问题甚至连多年审计“老司机”都容易忽略,而这,仅仅是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审计项目检查问题汇总的第一期,后面还有35期,不少审计看完后直呼:审计这行是没法干了!以下为深圳证监局发布具体内容,仅供各位审计们参考。

深圳证监局在2017年对多项审计执业项目开展了检查,针对部分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现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发布,并对2017年年报审计提出监管要求,以助于提高辖区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一)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某上市公司2012年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

该联营公司2012年以来业绩持续下滑。

注册会计师在对该上市公司2013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中,获取了该联营企业2013年未审财务报表,该未审报表显示该联营企业净利润持续下滑,但注册会计师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进行关注和评估,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2.注册会计师连续两年在某上市公司审计执业中均采用综合收入乘数模型对收购企业进行商誉减值测算,审计底稿中未说明采用该测算方法的原因,也未评估该方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客观情况。

注册会计师未对获取的收购企业财务预测数据进行分析说明,评估相关数据的合理性。

3.某上市公司在进行采矿权资产减值测试时采用的预测数据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底稿中具体分析公司提供的预测数据的合理性,也未对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4.某上市公司存在两笔单项金额较大,且债务人多次违约未能按期支付、近两年没有再还款的其他应收款。

注册会计师在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笔其他应收款作为正常信用风险组合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应收款项减值的疑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财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会计司)。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及各地监管局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内部控制审计操作手册

内部控制审计操作手册

目录第一章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 (1)一、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 (1)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1)三、连续审计 (2)四、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2)五、业务约定书的文档记录 (3)第二章建立审计项目组 (3)一、项目小组成员的要求 (3)二、组建项目小组的考虑 (3)三、管理、指导、并监督项目小组 (4)四、项目小组成员的角色及责任 (5)第三章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6)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必要性 (6)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7)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主要内容 (7)3.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7)3.1.1行业因素 (8)3.1.2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8)3.1.3 其他外部因素 (8)3.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9)3.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10)3.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10)13.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11)四、了解IT在企业中的角色 (12)4.1了解IT复杂程度 (12)4.2了解IT对我们审计工作的影响 (13)五、如何了解企业及其环境 (13)5.1检阅相关信息 (13)5.2询问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人员 (14)5.3观察及检查 (14)5.4信息来源 (14)六、确定重大错报风险 (15)七、工作底稿记录 (15)第四章利用专家的工作 (15)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16)1.1确定IT专家的介入程度 (17)1.2确定税务专家的介入程度 (17)1.3确定相关行业专家的介入程度 (18)二、利用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18)2.1评价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养和客观性 (18)2.2 了解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19)2.3 评价管理层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0)三、利用事务所的内部专家的工作 (21)四、利用事务所外部专家的工作 (23)五、记录审计工作 (26)第五章了解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 (27)一、企业层面控制的内涵 (27)二、企业层面控制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28)三、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9)23.1与控制环境(即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30)3.1.1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31)3.1.2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31)3.1.3治理层的参与程度 (32)3.2针对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32)3.3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34)3.4对内部信息传递的控制 (35)3.5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即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和内部控制评价 (35)3.5.1管理层是否定期地将会计系统中记录的数额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 (36)3.5.2管理层是否为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有效性而确立了相应的控制 (36)3.5.3管理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控制以保证自我评价或定期的系统评价的有效性 (36)3.5.4管理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控制以保证监督性控制能够在一个集中的地点有效进行(如共享服务中心等) (36)3.6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包括共享的服务环境) (36)3.7监督经营成果的控制 (37)四、企业层面控制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38)五、如何了解企业层面控制 (39)5.1了解企业层面控制的方法 (39)5.2审计证据的考虑和了解企业层面控制的范围 (39)六、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40)七、工作底稿记录 (40)第六章识别舞弊风险并确定应对措施 (40)一、识别舞弊风险的相关要求 (40)二、识别舞弊风险的主要程序及考虑因素 (41)2.1组织项目组讨论 (42)2.2就舞弊风险询问管理层和其他人员 (42)2.2.1询问管理层 (42)2.2.2询问内部审计人员 (43)32.2.3询问内部其他人员 (44)2.2.4询问治理层 (44)2.3考虑舞弊风险因素 (45)2.4考虑异常关系或偏离预期的关系 (45)2.5考虑其他信息 (45)三、识别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45)3.1收入确认 (46)四、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46)4.1总体应对措施 (46)4.2特别措施 (46)五、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措施 (47)六、应对与关联方有关的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措施 (47)七、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48)第七章确定重要性水平 (48)一、了解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需做的考虑 (48)1.1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时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展望与预期 (49)1.2整体重要性水平的恰当基准 (49)1.2.1是否存在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关注的项目 (49)1.2.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所处行业和经济环境 (49)1.2.3治理层的看法和预期 (49)二、了解确定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需做的考虑 (50)三、了解确定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可容忍误差)需做的考虑 (50)四、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 (50)4.1定义整体重要性水平时确定应用适当百分比的税前利润 (51)4.1.1上市企业或重要项目 (51)4.1.2非重要项目 (51)4.2当税前利润作为计量基准不恰当时确定应用适当百分比的计量基础 (51)4五、确定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 (52)六、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52)七、在审计过程中修改重要性水平 (53)第八章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相关认定 (53)一、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53)1.1重大账户或列报 (53)1.2确定重大账户或列报的金额标准 (53)1.3确定重大账户或列报的性质考虑 (54)1.3.1重大账户或列报的性质确定 (54)1.3.2考虑已识别的固有风险 (54)1.3.3评价财务报表项目及附注的错报风险因素 (54)1.4有关账户的其他考虑因素 (55)二、确定相关认定 (55)2.1利润表科目的重要账户的相关认定 (56)2.2资产负债表重要账户的相关认定 (56)2.3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认定 (56)三、更新我们确定的重大账户或列报及相关认定 (57)第九章识别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 (57)一、识别业务流程 (57)1.1常规的业务流程 (58)1.2非常规的业务流程 (58)1.3估计的业务流程 (58)二、确定重大流程 (58)2.1确定重大业务流程 (58)2.2对重大估计业务流程的考虑 (59)2.3重大列报流程 (59)三、识别相关信息系统 (60)5第十章关于集团审计的特殊考虑 (60)一、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60)二、了解集团及其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 (61)三、集团管控风格的影响 (62)四、确定重要性水平以及可容忍误差 (62)4.1确定集团整体财务报表重要性 (63)4.2确定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可容忍误差) (63)4.3确定组成部分可容忍误差 (63)五、确定重要组成部分 (64)5.1根据规模确定 (65)5.2根据特定性质或情况确定 (65)5.3不重要组成部分 (65)六、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65)七、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审计策略 (66)八、设定组成部分审计策略的标准 (66)第十一章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以及利用他人的工作 (67)一、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 (67)二、利用他人的工作 (68)2.1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的考虑 (68)2.1.1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对可利用他人工作程度的影响 (68)2.2对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特殊考虑 (69)2.2.1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69)2.2.2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70)2.3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 (71)2.4确定利用他人工作的范围 (74)2.5测试由他人执行的部分工作 (74)三、工作底稿记录 (75)6第十二章评价企业层面控制测试 (75)一、间接的企业层面控制 (75)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控制 (76)三、控制环境 (77)四、充当业务层面控制的直接企业层面控制 (77)五、工作底稿记录 (77)第十三章了解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 (78)一、考虑企业层面控制对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的影响 (78)二、识别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的关键流程 (78)2.1信息来源 (80)2.2询问 (80)2.3观察和检查 (80)2.4对服务机构的考虑 (81)三、在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中识别可能出错项 (81)3.1如何识别可能出错项 (82)3.2将可能出错项联系到相关认定 (83)3.3特别风险和可能出错项 (83)3.4 IT方面的可能出错项 (83)四、识别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 (84)4.1相关的控制的种类 (84)4.2如何开始识别相关控制 (84)4.3对识别降低特别风险的控制的特殊考虑 (84)五、对了解不同性质的重大业务流程的具体考虑 (85)5.1重大业务流程的种类 (85)5.2相关控制活动 (86)5.2.1管理层对专家的利用 (87)75.2.3改变会计估计的方法 (87)5.2.4估计的不确定性 (88)六、对了解重大列报流程的特殊考虑 (88)6.1重大会计账户的列报 (88)6.2财务报表决算过程的列报 (88)第十四章执行穿行测试 (89)一、执行穿行测试 (89)1.1穿行测试的程序 (90)1.2与穿行测试过程中进行的询问相关的考虑 (90)1.3对穿行测试的结果得出结论 (91)1.4对控制有效性的初步评价 (91)二、穿行测试的特殊考虑 (92)2.1会计估计的流程 (92)2.2关于降低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的穿行测试的考虑 (92)2.3在执行穿行测试时利用他人工作 (93)2.4针对自动化程序里的数据和交易信息 (93)第十五章选择、测试内部控制 (93)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的基本要求 (94)二、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的考虑因素 (94)2.1选择适当的控制测试 (94)2.1.1控制的目标和分类 (95)2.1.1.1预防性控制和检查性控制 (95)2.1.1.2手工控制和自动执行的控制 (95)2.2确认已选测试的控制与审计相关 (97)2.3评估已选测试的控制是否充分敏感 (97)三、与控制相关的风险 (99)四、控制测试的程序的性质 (100)84.2观察 (100)4.3检查 (100)4.4重新执行 (101)五、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 (102)5.1期中测试的两种方法 (102)5.2是否测试被取代的控制 (103)5.3期中测试和前推程序 (103)5.4针对信息技术一般控制(ITGCs)和应用控制的前推程序 (104)5.5集团内部控制审计中实施前推程序的考虑 (104)六、控制测试的范围 (105)6.1影响测试范围的因素 (105)6.2抽样方法的一般考虑 (105)6.3样本参考量 (106)6.3.1测试人工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106)6.3.2测试应用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107)6.4追加控制测试 (107)七、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108)7.1执行控制测试的一般考虑 (108)7.2审计证据质量的额外考虑 (108)八、评价控制偏差 (108)8.1确认控制偏差 (108)8.2确定控制偏差的属性 (109)8.3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110)九、工作底稿记录 (110)第十六章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FSCP) (111)一、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过程 (111)1.1财务报告流程了解程度 (111)91.2对财务报告流程进行了解的起点 (112)1.3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的程序 (113)1.3.1了解财务报告流程的子过程 (113)1.3.1.1编制试算平衡表并进行任何必要的合并 (113)1.3.1.2生成、授权和记录记账分录 (113)1.3.1.3编制财务报表及相关列报 (113)1.4识别可能出错项 (114)1.5识别和了解财务报告流程中的控制活动 (114)1.6初步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115)第十七章了解、穿行测试、测试和评估IT一般控制 (115)一、信息系统审计范围界定 (116)二、信息系统环境中的控制测试 (116)2.1信息系统审计策略的确定 (116)2.2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 (117)2.3系统应用控制测试 (119)三、控制测试底稿 (120)附件一信息系统环境复杂度判断指引 (120)附件二信息系统环境控制测试底稿 (122)第十八章评价内部控制缺陷 (123)一、控制缺陷的分类 (123)二、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时的一般考虑 (124)2.1衡量缺陷严重性的标准 (124)2.2充分考虑缺陷组合 (124)2.3补偿性控制 (124)2.4考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 (124)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24)3.1定量标准 (125)3.2定性标准 (125)10四、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26)五、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程序 (127)六、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特殊考虑 (130)6.1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考虑 (130)6.2对企业层面控制缺陷评价的考虑 (131)6.3与其他缺陷一同进行评价 (131)6.4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其他关注领域 (132)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132)八、工作底稿记录 (132)第十九章完成审计工作 (133)一、项目组内部讨论 (133)二、取得管理层的书面声明 (134)三、与企业沟通控制缺陷 (135)四、形成审计意见 (136)第二十章出具审计报告 (137)一、出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7)二、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8)2.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8)2.2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9)2.3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9)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限制 (140)四、对期后事项的考虑 (140)五、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衔接 (141)11第一章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开始前,我们应先确定我们已遵循了风险管理委员会拟订的《业务承接制度--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操作规程》,评估客户承接/保持程序的结论以确定其对我们审计风险评估及审计策略的影响,确定客户承接/保持决定是适当的。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1期(总第34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1期(总第34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一期二〇一六年第年第一期(总第34期)20166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目录【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经验交流】江苏局:加强三方联动提升会计监管威慑力深圳局:召开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吉林局:组织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署《诚信尽职执业承诺书》】【国际动态国际动态】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修订稿IASB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稿欧洲议会草拟对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的评估报告【财务监管工作财务监管工作】】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全面开展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重点,也是广大投资者普遍关注的核心信息。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督促审计机构严把年报财务信息质量关,近年来,各证监局以《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为指导,将年报审计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环节,坚持风险导向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审计机构归位尽责意识,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随着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逐步进行,各证监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全面开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要求按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吉林等证监局不断健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机制,以全局性、专业性、独立性为基础,探索会计审计监管成果的全局共享机制和各监管条线之间的无缝衔接格局,聚焦市场主体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制定2015年度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年报审计监管双周工作例会制度,编制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手册,完善以市场主体风险和审计机构执业质量为维度的工作底稿模板,为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做好机制保障。

吉林、辽宁、陕西、深圳等证监局通过召开辖区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向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下发工作通知等形式传达监管要求,通报近年来多发的审计机构执业问题,明确各方配合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基于13 家上市公司的多案例研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并购业务部【摘要】实务中,上市公司对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较为随意,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文章梳理了目前相关事项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并以13 家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对比总结分析。

研究发现,虽然目前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已比较明确,但实务应用中还普遍存在资产与收益确认时点不准确、交易性质界定不明确、列报方式随意、计量金额的确认方法未能做充分披露等问题。

文章旨在帮助会计实务工作者理解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的经济实质及会计处理规定、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同时建议监管部门提高对相关问题的监管重视程度,并出台专门的文件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

【关键词】公司并购;业绩补偿;会计处理;会计信息质量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系列政策利好释放,如“小额快速”机制推出、定向可转债支付试点、配套融资和再融资政策调整等,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频繁发生。

在此过程中,交易对方常常有利用信息优势哄抬资产价格,进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因此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目前仍普遍会自发地要求交易对方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②。

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为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的常见事项,且随着我国企业风险控制意识的加强,协议中约定该事项的情况将更加普遍,其影响也会越来越大,业绩补偿收益对于被补偿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往往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因此,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于进行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来说显得尤为关键。

然而经笔者观察发现,上市公司对于业绩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却是五花八门,可比性非常有限,各上市公司对该事项经济实质的判断、会计要素的分类、补偿收益的确认时间等各持不同意见;另外,监管部门对于该事项的会计处理监管力度较轻,以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为例,此类问题出现在相关上市公司年报问询函中的频率较低,且时常存在并购交易类型相同、会计处理也相同的不同上市公司中,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问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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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0年第1期(总第46期)
[作者]深圳证监局
[发布日期]2020.01.14
本期导读:在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开展之际,证监会近期对2019年报审计工作提出了系列要求,印发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通报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相关情况。

现将相关文件精神传达给辖区证券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提醒各中介机构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关注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强化质量管理,当好“看门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报审计工作,以提升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2019年年报审计监管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民间投资意愿不强、企业债务违约上升、消费需求放缓。

资本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经济金融领域的各类风险都会在资本市场得到体现。

从深圳辖区来看,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尚未根本性缓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大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又有抬头趋势、个别公司退市风险突出。

面临严峻的形势,各审计机构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将职业怀疑态度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重点关注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防范部分上市公司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审计过程中应全面尽责履职,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审计执业过程中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现对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强化质量管理,提升执业水平
审计机构应秉持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良好诚信记录的合伙人担任项目合伙人;按照规定对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进行实质性轮换;针对近两年携带客户加入审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执行的原有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不利影响;充分识别、评估与应对新承接的、或近两年加入或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注册会计师负责的、或近两年监控或外部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执业项目的重大错报风险,从业务承接、计划、执行、复核等环节强化质量控制工作,委派具备相应知识、经
(二) 做好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工作
审计机构应做好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工作。

特别对于存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审计机构、最近两年连续变更审计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意见后变更审计机构、被实行风险警示后变更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变更但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等情形的,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对拟承接客户的诚信水平和项目执业风险进行评价,并形成详细记录;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如实、全面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如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说明原因,并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三) 对重大错报风险和重点审计领域采取有效应对
审计机构应关注上市公司交易真实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减值、保壳动机、公司治理、“三高”并购和新会计准则实施等对公司的影响等,并就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事项采取有效的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具体如下:
1.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
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的相关提示,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关注是否存在利用购买理财产品、预付工程款和货款及无商业实质的购销等方式变相将资金转移给大股东等违法行为。

同时重视内控审计工作,恰当关注、评价并披露上市公司内控缺陷,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与公司治理水平。

2.上市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减值计提
重点关注上市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减值计提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减值会计处理与披露。

关注公司在评估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时,是否首先考虑了债务人的信用状态、还款能力;关注公司在估计担保品现金流量时,是否充分考虑担保品流动性、限售情况、集中度、波动性等因素对变现能力和价值的影响;对于担保品价值已低于融资额的交易,关注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股票质押交易是否实质性承担相关风险。

3.退市风险公司的财务处理合规性
重点关注存在*ST、暂停上市等退市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其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关注该类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突击确认利润、资产交易、政府补助、捐赠、关联交易、变更会计估计或政策等各种方式避免亏损的情形;关注该类公司是否存在应计提不计提资产减值、利用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存货等大额资产减值
4.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会计处理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收购标的业绩未达标或精准达标公司的业绩真实性,是否存在利润调节行为,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违规变更业绩承诺或其他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或承诺的行为,是否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

对尚在业绩承诺期内置出不良资产的,关注是否依规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注业绩承诺方是否已按照约定通过股份或现金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如未履行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是否已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追偿工作,并考虑对或有对价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5.商誉减值的计提
关注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情况,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集中、随意、突然”减值商誉“大洗澡”、以及应计提不计提商誉减值等问题。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商誉减值掩盖以往财务问题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利用资产减值等手段进行“大洗澡”掩盖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资产组划分、可收回金额估计等重点环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恰当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关注公司是否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6.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收入确认与计量、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分类与确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资产处置损益及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等利润操纵高发领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真研判交易的商业实质和业务流程,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正确运用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并按照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关注上市公司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协助上市公司做好2020年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过渡衔接工作。

(四)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年审工作
截至目前,辖区共有6家科创板上市公司。

审计机构应结合风险评估情况,强化内部控制测试,重点关注不同业务模式下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业务的真实性和商业实质采取更加有效的审计程序,作出恰当判断;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和内部经营情况,充分关注资产减值等重大会计估计和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等复杂会计核算的审计;对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企业所在行业及采用技术的特点,应强化IT审计。

二、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2019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印发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详见 中国证监会网站。

各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提及的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对风险事项有针对性的采取审计应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证监会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情况的通报
近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给上市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营压力,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融资渠道受阻,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商誉减值事项进行“盈余管理”,以实现保壳或财务“洗大澡”。

为此,证监会会计部2019年组织系统各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开展了内部控制审计专题检查、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专题检查,近期通报了专题检查中发现的审计、评估机构主要执业问题,详见 中国证监会网站。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梳理、总结相关执业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切实做好2019年年报相关工作,避免类似执业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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