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
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深证局办字[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监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办字〔2013〕17号)深圳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便利辖区证券、基金和期货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申报工作,转变我局审批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阳光审批、技术监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我局组织开发了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和全面测试,目前系统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即将正式启用。
为做好系统上线前后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适用范围自2013年12月30日起,我局将通过系统接收深圳辖区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申报,此前已报送事项将继续采用原方式办理。
由于报备事项正处于清理、梳理和规范过程中,相应功能开放我局将另行通知。
二、系统操作流程(一)各机构应及时向本通知联系人申请账户和初始密码,并通过https://61.144.218.228/访问系统,使用手册可在系统中查阅。
各机构如遇到使用方面问题,可通过系统技术支持电话或交流专用QQ群(群号111093758)咨询。
(二)各机构应事先将申请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登录系统后选择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按系统提示和要求填写各项信息、上传电子文档,并经认真复核后提交。
(三)各机构应根据系统短信提醒,及时登录系统查询办理状态,按照系统补正、受理、反馈和批复等提示作出相应处理。
三、系统使用要求(一)机制建设各机构应高度重视系统启用的各项相关工作,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指定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专员,分管该部门的高管为使用本系统进行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申报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1〕31号)深圳各有关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以下统称“《内控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我局工作部署,现就辖区上市公司内控实施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公司范围根据证监会统一安排,深圳辖区作为整体试点辖区,全部76家主板公司、我局确定的5家中小板公司和2家创业板公司共83家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试点公司”,具体公司名单见附件1)2011年开始实施《内控规范》试点,其中中国平安等26家公司为重点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实施要求(一)各试点公司应按照《内控规范》及证监会“资本市场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内控实施工作,健全完善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体系,夯实发展基础,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与水平。
(二)各试点公司应建立完善组织架构、落实责任部门,做好内控建设的组织保障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内控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试点公司应充分保障内控建设的资源投入,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各试点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业务情况、运营模式、风险因素等,合理界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的范围及具体业务流程。
三、具体工作安排(一)各试点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内控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并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
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内控建设各阶段工作内容、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意外伤害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11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09.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规范管理的
通知
(深保监发〔2009〕111号)
市各保险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
中国保监会于今年8月1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对进一步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落实事宜提出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深刻认识《标准》颁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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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2•【文号】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
如下表:┏━━━━┯━━━━━━━━━━━┯━━━━━━┯━━━━┯━━━━━┓┃│柜面系统客户│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投资者开┃┃│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结算资金│户个数┃┃││算资金存款│专用存款│┃┃│││账户个数│┃┠────┼──┬──┬──┬──┼───┬──┼────┼──┬──┨┃│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比例││个人│机构┃┃│业务│业务│││(万元)│(%)│││┃┠────┼──┼──┼──┼──┼───┼──┼────┼──┼──┨┃营业部1 │││││││││┃┠────┼──┼──┼──┼──┼───┼──┼────┼──┼──┨┃营业部2 │││││││││┃┠────┼──┼──┼──┼──┼───┼──┼────┼──┼──┨┃营业部n │││││││││┃┠────┼──┼──┼──┼──┼───┼──┼────┼──┼──┨┃合计│││││││││┃┗━━━━┷━━┷━━┷━━┷━━┷━━━┷━━┷━━━━┷━━┷━━┛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深保监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08〕125号)市各保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发展状况,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业务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摸底普查的通知》和《深圳市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方案》,现就深圳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兼业代理业务的摸底普查(一)摸底普查对象:与各保险分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摸底普查重点:了解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摸清兼业代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本公司现有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关出台的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方法和要求:1、谁申报谁负责。
各公司对代为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见附件一)的组织填报和数据真实性全权负责。
2、摸底普查的时间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3、各公司要对填报的保险兼业代理自查表进行分类(如:车行、银行、货运、旅行社等),并附上此类兼业代理机构详细名录、联系人和责任人及电话。
4、各公司兼业代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在填报每一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于11月7日之前上报我局。
二、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一)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查自纠的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范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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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
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深证局发[2010]18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
(深证局发〔2010〕187号)
辖区各证券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在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中,存在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规持有股份、尽职调查不充分、辅导工作不扎实、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为规范辖区证券公司及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保荐业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我局现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辖区保荐业务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
2010年3月,辖区某证券公司在对其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绩效评估考核自查中发现,公司一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在承揽负责某公司上市保荐工作期间,其配偶以拟上市公司子公司员工的名义通过信托持股协议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万股,并在信托持股协议解除后直接持有该公司上市以后的股份。
此外,该部门负责人的配偶还持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其他客户的股份。
证券公司在调查确认相关问题后免去该部门负责人相关职务,并予以开除。
目前,我局正在对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
(二)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
辖区某证券公司在负责某发行人创业板上市保荐工作期间,未能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未及时发现拟上市公司隐瞒报告期内其子公司存在的火灾及处罚、合同纠纷等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该证券公司在相关事件被举报后方进行核查,发行人因信息披露不完整等原因而未能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
(三)辅导工作不尽责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与管理理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长期不能有效沟通;公司管理层主要成员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效履行职责,公司经营管理处于无序状态;董事会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况以及公司发展规划未予重视,且因主要股东意见不统一,董事会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决策效率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在采购业务、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缺陷。
负责上市保荐的辖区某证券公司对该公司在治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已经知晓,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整改和规范。
(四)持续督导流于形式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在控股股东任职,独立性存在问题,与多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披露,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往来未披露,公司财务会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负责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的辖区某证券公司相关人员未能认真执行公司内部持续督导工作规范,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出具的持续督导调查表没有相关的工作记录或者工作底稿支持,证券公司也没有对持续督导工作实施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程序,致使证券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并采取措施督导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