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餐饮规范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80号)的文件要求,实现我市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落实,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魏若飞,联系电话:83070491。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包括小型餐馆、小快餐店、小吃店、小农家乐等。
该指引未提及的项目仍然按照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
经营单位有条件进行改造的,要求按照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进行整改。
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的,可按此工作指引进行审查,但不得低于下述标准。
一、场所证明文件要求根据《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和《贯彻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操作细则》(深市监注字〔2010〕41号)第七点要求,对于申请单位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附件1)办理许可业务。
现场办理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

现场办理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实名核身不通过)所需材料清单:1. 法定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 需设置的市场监管联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加盖公司公章的《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表》;4. 加盖公司公章《XX公司关于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申请》;5. 有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址:福田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企管科(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楼3楼2号窗口);罗湖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企管科(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1111房);南山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企管科(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304房);盐田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企管科(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312室);宝安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企管科(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412房);龙岗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企管科(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物价大厦825房);龙华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企管科(龙华区福城街道悦兴路56号金悦大厦301房);坪山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企管科(坪山区金牛西路金牛商业大厦东侧318房);光明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企管科(光明新区管委会西侧(碧眼路4号)210房);大鹏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企管科(大鹏新区葵政西路18号311房)。
现场办理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拥有多家分支机构)所需材料清单:1.《XX公司关于统一设置分支机构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申请》;2.《XX公司分支机构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明细表》;3.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市场监管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有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XX公司关于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申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公司因法定代表人□为境外法人□身份证件更新□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法定代表人实名核身,现申请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一名,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 ,本公司承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望予办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目录一、企业注册登记 (2)(一)企业名称登记 (2)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2、企业名称调整 (3)3、企业名称延期 (5)4、企业名称注销 (6)(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三)企业集团登记 (36)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二、企业监管 (43)内资企业年检 (43)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三、标准化 (45)代码管理 (45)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调整3、企业名称延期4、企业名称注销(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内资企业年度检验三、标准化代码管理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8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辖区分局或者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或者辖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或者辖区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理复议案件,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
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既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复议原则,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复议纠正行政行为不合法及有瑕疵的部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复议机构与受理第六条市局政策法规处及各辖区分局法制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起的,以分局名义办理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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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目录
一、企业注册登记 (2)
(一)企业名称登记 (2)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
2、企业名称调整 (3)
3、企业名称延期 (5)
4、企业名称注销 (6)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
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
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
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
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
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
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
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
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
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
(三)企业集团登记 (36)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
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
二、企业监管 (43)
内资企业年检 (43)
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
三、标准化 (45)
代码管理 (45)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
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
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
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
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
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名称调整
3、企业名称延期
4、企业名称注销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
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三、标准化
代码管理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