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目录一、企业注册登记 (2)(一)企业名称登记 (2)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2、企业名称调整 (3)3、企业名称延期 (5)4、企业名称注销 (6)(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8)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0)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 (20)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21)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23)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 (24)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26)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27)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9)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 (32)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33)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 (35)(三)企业集团登记 (36)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36)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8)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41)二、企业监管 (43)内资企业年检 (43)内资企业年度检验 (43)三、标准化 (45)代码管理 (45)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 (45)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 (46)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 (48)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50)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新办(含代码预赋和预赋补录) (51)一、企业注册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企业名称调整3、企业名称延期4、企业名称注销(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3、有限责任公司补(换)照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备案7、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8、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9、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补(换)照登记11、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12、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设立备案(三)企业集团登记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二、企业监管内资企业年检内资企业年度检验三、标准化代码管理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注销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年检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变更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代码换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深市监规[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我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暂行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1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商事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登记监管方式,提高登记监管效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商事主体违反《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依据《若干规定》设立的商事主体,以及《若干规定》施行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商事主体,其登记监管均应适用《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与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适用《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实施前,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事主体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适用《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监管工作应倡导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治与共治相结合,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强化社会监督和部门协同监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深市质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自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等管理活动(统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的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商事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深圳信用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章载入管理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

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第一篇:经营异常名录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问题解答1、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2、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哪些?答: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怎样才算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答:对新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向其邮寄专用信函,专用信函一经签收,视为可以取得联系;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的商事主体联系人及其他员工均可以签收专用信函。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哪些情形?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无此地址;(二)地址不详;(三)该地址查无此商事主体;(四)该商事主体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专用信函。
5、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是否会有告知?在哪告知?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会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局官网链接)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告知商事主体拟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除了平台告知外,是否会短信通知?答:市场监管局每次对商事主体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公告,系统都会自动向商事主体登记的指定联系人群发短信提醒。
如商事主体登记设立时所填报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不是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有误,会导致无法收到短信提醒。
7、拟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告知期限有多长?答:自告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
8、对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通过什么途径提出异议?答: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对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在告知公告期限内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异议申请:(一)网上申请:在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上提出异议申请(路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异议申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进行验证登录,申请提交成功后,辖区监管所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仍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3.20
•【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编制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于2019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8〕338号)停止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将对政务内、外网上的办事指南等相关栏目信息进行更新,各单位要及时更新登记注册大厅及政务内、外网站的相关栏目信息。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许可注册处。
附件1: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附件2: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03【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3日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登记。
食品等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是指企业对其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以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根据其产品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企业联盟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深圳公司变更后如何自主打印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

深圳公司变更后如何自主打印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
深圳企业在每次进行商事变更(名称、股东、营业范围、任职高管等)完结之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工商局)都会打印一份《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以作为凭证,此通知书作用重大,后续公司办理银行、税务、印章、社保等相关业务都有可能需使用到!但是早在2016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工商局在企业办理商事变更完结进行首次打印之后,就不会在另行提供单独打印变更通知书的服务了。
如果企业一时不查,把变更通知书弄丢了,怎么办?
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除了初次深圳工商局会打印之外,其实企业经办人也可自行打印,如委托工商代理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变更办理的,则需委托工商代理机构进行打印!以下就教大家如何自主打印!
第一步:点击进入深圳工商老系统界面!
第二步:经办人插入数字证书,直接点击登录!
第三步:点击“网上注册” 按钮!
第四步:直接点击“查询”按钮!
第五步:找到相应的变更事项,点击“进入”按钮!
第六步:将页面拖至底部,找到“打印《变更(备案)通知书》”按钮,即可直接打印了!
更多深圳公司注册及相关疑问,可咨询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将成为贵公司专属专业的工商顾问。
Ps:既然《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如此重要,企业在办理完公司变更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扫描及打印备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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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12年9月4日的变更事项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张鲁川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郑杭生
变更前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古永满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后股东:刘利桃 34.0000(万元) 34.0000%王梅 33.0000(万元) 33.0000%古永满 33.0000(万元) 33.0000%
变更前成员:但天星(总经理) 古永满(监事) 张鲁川(执行(常务)董事)
变更后成员:郑杭生(总经理) 古永满(监事) 郑杭生(执行(常务)董事)
版权所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11年8月8日的变更事项
变更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1317
变更后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围西三巷35号一层101(办公场所)
版权所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9年9月23日的变更事项
变更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高树围东4巷3号703(办公场所)
变更后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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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9年3月5日的变更事项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但天星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张鲁川
变更前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但天星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后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古永满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前成员:张鲁川(监事) 但天星(总经理) 但天星(执行(常务)董事)
变更后成员:但天星(总经理) 古永满(监事) 张鲁川(执行(常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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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8年7月31日的变更事项
变更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兴苑4栋商铺30号B
变更后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高树围东4巷3号703(办公场所)
变更前注册号:4403011257195
变更后注册号:44030610353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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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深圳市三益光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2007年7月17日的变更事项
变更前股东:林海 50.0000(万元) 50.0000%
但天星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后股东:张鲁川 50.0000(万元) 50.0000%
但天星 50.0000(万元) 50.0000%
变更前成员:但天星(执行(常务)董事) 林海(监事) 但天星(总经理)
变更后成员:张鲁川(监事) 但天星(总经理) 但天星(执行(常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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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f 15/29/2014 1:3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