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用部分定义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套权属登记规则之分析《细则》第36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本条其实是对开发企业、政府等销售商品房、保障房的特别规定,因为其建设房屋本质上并不是用于自己使用,而是要用于销售或者用于保障老百姓的居住权。
因此就要求其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时候需将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专有部分予以明确,避免未来销售以后发生纠纷。
因此要做好业主共有的区分所有权部分的登记,应该搞清楚以下的一些知识。
一、什么是公建配套设施配套公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建筑),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建设规划许可在住宅小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规划公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小区生活品质,为小区居民的生活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什么是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9387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议题一】美怡家园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公共收益,泛指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定义等详见下文),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停车车位费、楼道广告等。
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加强对公共收益的监管,改变目前小区公共收益主要由物业管理的现状。
拟定将公共收益的所有权益,收归业主大会,并授权业委会进行管理。
本议题,草拟了“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限定了小区公共部门管理范畴、管理方法,这一部分规定是作为《美怡家园管理规约》的一部分,也将附属于未来修订的美怡家园管理规约。
一、定义:1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有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结构、外面墙、屋面、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部位。
各种建筑面积及解释

1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可能很多人说这就是室内地毯面积吧,差不多,只是要将各门洞下面的部分扣除。
2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各房间使用面积的总和,一定记住:不要乱用“使用面积”,这可能让我们无法找到它的准确定义,最好还是使用《住宅设计规X》里说的“套内使用面积”,概念明确了才容易解释。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阳台面积+墙体面积,很多合同里使用这个面积,但是墙体面积的测量很困难,特别是外墙,如果有保温层就更困难了。
4公用建筑面积:是指全部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所谓公用部分包括的内容很多,像电梯井、楼梯、过道、门厅等等,但是有两个基本原那么:第一要与房屋所在的楼座在结构上直接相连,第二要目的是为本楼服务所用。
5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个消费者都分摊到一部分公用面积,但是这个面积是如何分摊出来的那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建设部的计算方法是这样:先计算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然后再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最后得到一个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也就是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这还没有结束,你自己家的分摊面积就是你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系数之积;另外为了叙述方面,我们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简称为“公摊面积”。
如果你看到这里有点头眼昏花的话,最好先休息一下,做做深呼吸,要知道如果你在自己家里都看不明白的话,到了售楼处,经过一番劝告后,你可能就会更糊涂了,所以请你务必将这个问题看清楚,看不懂的话就高声朗读吧,这样可以尽量地放慢速度。
6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部位面积,你看要明白建筑面积这个概念有多麻烦,你如果前面几个概念没有学会的话,后面的概念恐怕就不行了。
但是有人就是追求这种效果,将本来很简单的事务复杂化,这也算是一种合同技术吧,越复杂就越难以核实,欺诈就这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就这样得以横行。
论住宅小区公用部分的权属与利用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4-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了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又对物权法中规定不明的部分做了解释。
但二者综合来看,仍存在规定的模糊和疏漏,导致实践中相关公用部分权属的纠纷持续增多。
住宅小区的屋顶平台应属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置专有使用权。
住宅小区的会所应属开发商所有。
关键词:住宅小区公用部分;权利归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住宅小区公用部分划分建筑区划内的公用部分是指除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外的其他组成部分,如小区内的道路、会所、车位等。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公用”并不等于“共有”。
本文将公用部分分为两类,讨论其权属情况,并以物尽其用为原则给出利用方式的建议。
第一,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屋顶平台、外墙以及连廊等公用部分。
这类公用部分的特点是依附于建筑上,属于建筑物的基本结构,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且不能单独登记到某一权利主体名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虽明确规定此类公用部分归区分所有的业主共有,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开发商或单一业主独占,并造成权属不明的情况。
本文以屋顶平台为例。
第二,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会所、锅炉房、健身中心、学校等公用部分。
这类公用部分的特点是一般独为一栋建筑,具有针对性、专业性的功能,且可以登记在某个特定的主体名下,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这类设施的权属做规定,在实务中同样会造成产权不明的情况。
本文以业主会所为例。
二、屋顶平台的权属与利用屋顶平台是建筑物的上层层面,是建筑房屋上层的外围保护隔层。
此外,屋顶平台不一定指建筑物的顶层台面,还有可能是建筑物其他部位探出的平台结构,也称为露台。
与一般意义的阳台不同的是,阳台是建筑物内区分所有人专有房屋的组成部位,属于区分所有人专有权的效力范围。
实践中有几种不当做法,一是开发商将屋顶平台据为己有,利用屋顶平台的特殊位置架设广告牌进行收益。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在很多时候,我们在购买⼀个房⼦的时候,需要观察周围的环境,和⼩区⾥⾯的配套设施,如果⼩区⾥⾯配套设施不完善,那么就很可能不⽅便。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建筑,⼀般包括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因住宅区情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按照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建筑,⼀般包括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个焦点。
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
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的重⼤利益,现⾏有关规定⼜⾮常零散、模糊,导致适⽤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词,争议由此产⽣。
判断配套公建产权归属的基本⽅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有关规定执⾏。
如配套中⼩学校,按国家及地⽅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社区居委会⽤房,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由于国家尚未对其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故其产权归属不明确,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
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
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
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

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何云【摘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该法仅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中的几个原则性问题,不足以调整区分所有权领域内所有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在保障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同时,达到维持与管理建筑物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其范围与界定标准,才能真正廓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与共有权的权利界限,解决实践中因所有权区分不明确而产生的诸多纠纷.【期刊名称】《内蒙古社会科学》【年(卷),期】2011(032)003【总页数】5页(P52-56)【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界定【作者】何云【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19世纪初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欧美发达国家得以确立,至20世纪获得重大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是住宅商品化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解决住宅稀缺与人口激增矛盾冲突的方式。
现代城市的兴起及高度发达的建筑技术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提供了物质和技术前提,同时也彰显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形式[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超越建筑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的障碍,使物业小区内的房屋单元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不动产,能够单独抵押或单独买卖,并能够有效地解决物业小区内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问题[2](P.9)。
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将物业小区划分为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拥有专有权,和其他业主一起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采用何种方式完成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则是衡量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理论与现实价值的关键所在。
(一)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是指由具有一定平面的长度与一定立体的厚度所构成的,与其他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以墙壁(共同墙壁)、天花板、地板相间隔[3](P.130)的部分。
住宅小区公用部分定义

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一样吗当有人在你居住的小区楼前空地上建起一个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你在有偿使用该场的同时,还要负担这块地的清洁费用,你能泰然处之吗?当某日物业公司通知你交纳原本不属于楼房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时,你愿承担这笔费用吗?只有了解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区别后,住户才能明明白白地地交物业管理费。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最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建筑公共用地归属细则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 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最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3、在小区楼房出售前,其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一旦楼房售出给业主,则表明小区楼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有权也随同房屋一样被转移给业主,而对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任何变动,都需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4、当业主入住小区达到40%以上时,要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明确共有、公有部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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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一样吗
当有人在你居住的小区楼前空地上建起一个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你在有偿使用该场的同时,还要负担这块地的清洁费用,你能泰然处之吗?当某日物业公司通知你交纳原本不属于楼房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时,你愿承担这笔费用吗?只有了解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区别后,住户才能明明白白地地交物业管理费。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
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
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最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
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3、在小区楼房出售前,其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一旦楼房售出给业主,则表明小区楼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有权也随同房屋一样被转移给业主,而对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任何变动,都需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4、当业主入住小区达到40%以上时,要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明确共有、公有部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