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引言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条款内容和保险责任。
2. 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产品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人:指作为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自然人。
•保险公司:指提供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保险公司。
3. 保险责任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3.1. 意外伤害保障3.1.1. 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丧失生命,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3.1.2. 事故康复补偿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作为事故康复补偿。
具体比例由保险合同约定。
3.2. 医疗费用保障3.2.1. 医疗费用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赔付范围和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
3.2.2. 住院津贴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向被保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
具体金额和支付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
3.3. 意外伤害死亡保障3.3.1. 死亡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作为死亡赔付。
4. 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人故意自杀或自伤。
•被保人从事危险运动或违法活动导致的意外事故。
•被保人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5.1. 保险费支付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5.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为准,超过保险期间的意外事故将不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分级分类模拟考试2

分级分类模拟考试答案解析1.根据( )划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成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两类。
[分值:1]您的回答:D.风险范围(得分:1)2.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 ) [分值:1]您的回答:C.《保险销售职业许可证》正确答案为:D.《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3. 在人身保险中,不仅可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也可采用损失补偿方式的险种是( ) [分值:1]您的回答:B. 医疗保险(得分:1)4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 ) [分值:1]您的回答:B. 职业责任保险(得分:1)5. 下列关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值:1]您的回答:D. 保险金额递增,增幅每年随红利变化而变化(得分:1)6. 下列法律中,与诱导投保人替代被保险人签名法律责任无关的是( [分值:1]您的回答:D.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分:1)7. 在万能保险销售过程中,下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做法错误的是( [分值:1]您的回答:C 向客户作出无风险承诺.夸大投资收益(得分:1)8.( )是投资理财的首要目的。
[分值:1]您的回答:D.拥有完备的风险保障正确答案为:A.个人财务状况稳健合理9.( )是指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分值:1]您的回答:C.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分:1)10. 生命周期理论的提出者是( [分值:1]您的回答:C. 道格拉斯。
诺斯正确答案为:B. F.莫边利亚尼11. 1776 年,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在成立15周年进行决算时,发现( ),于是决定将已收保费的10%返还给投保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分红保险。
[分值:1]您的回答:C.实际责任准备金明显多于未来保险金支付所必需的准备金(得分:1)12.分红保险产品除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外,保单持有人还享有的权利是( ) [分值:1]您的回答:C. 享受保险人的经营成果(得分:1)13.普通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在交费前期投保人的死亡率相对较低,其所交纳的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的关系是( ) [分值:1]您的回答:C. 均衡保费大于自然保费(得分:1)14. 李先生从事的是高危险工作,为他进行理财规划时,应当建议其( [分值:1]您的回答:A. 增加保险的购买(得分:1)15.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针对的是( ) [分值:1]您的回答:D.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得分:1)16. 某客户持有流动性资产12000 元,其每月收为 6000元;每月平均支出3000元,则该客户的流动性比率为( ) [分值:1]您的回答:A.0.25正确答案为:D.417.根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在分红保险会计年度末计提准备金时,已满期但未给付保险金的保单,( ) [分值:1]您的回答:C. 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己发生己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正确答案为:B. 按未领取红利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18. 下列关于万能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分值:1]您的回答:D.首款万能保险是在弹性保费年金的基础上,附加一份每月更新的定期寿险(得分:1)19. 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 [分值:1]您的回答:B. 选举公司董事会正确答案为:C. 选举公司总经理20.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相关险种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 ) [分值:1]您的回答:A. 尊重客观事实正确答案为:C. 防止不正当竞争21.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债券的收益率的关系是( ) [分值:1]您的回答:B. 呈正向变动关系(得分:1)22.下列公式中正确的是( ) [分值:1]您的回答:B.利差益=(实际资金投资回报率-预定利率)×责任准备金(得分:1)23.保险投资理财计划的制定包括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控制计划,此处的风险管理是指( ) [分值:1]您的回答:B. 保险和非保险风险管理方案(得分:1)24 . 在下列情形中,可予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的是( ) [分值:1]您的回答:C. 某人因提供虚假材料,两年前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得分:1)25. 我国首款万能保险产品是由( ) 推出的。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

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原创版】目录1.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3.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特点4.与其他保险产品的对比5.保险合同的优缺点分析6.结论正文一、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概述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意外伤害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1.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可申请续保。
2.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等责任。
3.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具体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
4.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特点1.高额保障:保险合同提供 100 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
2.全面保障:保险合同覆盖意外伤害、疾病和身故等多种风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3.可选保障:保险合同提供多种附加保障,被保险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附加保障项目。
4.灵活续保: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可申请续保,无需重新审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四、与其他保险产品的对比1.与人保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相比,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具有更高的保障范围和灵活性,但保费相对较高。
2.与平安保险百万任我行相比,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在保障范围和保费方面具有优势,但平安保险的百万任我行具有返还保费的优点。
五、保险合同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提供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障,覆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多种风险,具有较高的保障范围和灵活性。
2.缺点:保费相对较高,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存在一定的竞争劣势。
六、结论太平洋保险百万身价意外保险合同是一款具有较高保障范围和灵活性的保险产品,但保费相对较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洋100意外险烧伤赔付案例

太平洋100意外险烧伤赔付案例【一、太平洋100意外险简介】太平洋100意外险是我国一家知名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该产品涵盖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多个方面,为投保人提供全面保障。
其中,意外伤害包括烧伤在内的各类意外事故,均可获得相应的赔付。
【二、烧伤赔付案例概述】近日,太平洋100意外险处理了一起烧伤赔付案例。
投保人张先生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全身30%面积烧伤。
在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经过详细检查和治疗,张先生的烧伤程度被诊断为二级烧伤。
【三、赔付过程及注意事项】张先生投保了太平洋100意外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迅速启动了理赔程序。
在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提供相关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材料。
在材料齐全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迅速向张先生支付了赔付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烧伤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张先生的烧伤程度、治疗费用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此外,在意外险理赔时,务必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以免影响赔付进度。
【四、意外险烧伤赔付的实用建议】1.购买适合的意外险:在选购意外险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涵盖烧伤等意外伤害的保险产品。
2.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意外险前,务必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等条款,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赔付。
3.及时报案: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服务。
4.保存好相关证明: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务必妥善保存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材料,以便在理赔时提供。
5.如实告知:在理赔过程中,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事故情况和个人信息,以免影响赔付进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一、概述太平洋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产品,适用于各种行业和领域。
该保险产品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和赔偿流程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太平洋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帮助您了解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方式。
二、赔偿范围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额外赔偿。
三、赔偿金额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年龄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较高,能够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多次赔偿。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特定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比普通意外伤害的赔偿金额更高。
四、赔偿流程1. 报案与申请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赔偿表格。
2. 审核与支付:保险公司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还将与医疗机构联系并支付医疗费用。
3. 沟通与理赔跟进:在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事故情况和申请材料的具体细节。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理赔案件进行跟进和处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注意事项1.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保障范围,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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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第六条 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收到续保保险费,本合同将自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之时起延续有效1年。
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有权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
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 保险费和宽限期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本公司,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后对被保险人的续保的,本公司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续保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保险费收据;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四、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包括宽限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