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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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鑫峪沟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2条本办法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鑫峪沟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4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出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出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出的隐患。

第5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6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7条公司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组

组长:公司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防副总

成员:安全副总、机电副总、生产副总、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部长、安监部长、调度室主任、机电部长、技术部长。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办公室设在通防部,办公室主任由通防部长担任,负责“一通三防”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跟踪落实等工作。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公司本身是“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3.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通三防”隐患。

4.对“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督促按期整改落实到位。

5.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典型问题要及时给予通报,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难以整改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处理意见或由集团协助处理。

6.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8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组负责制定年度“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9条隐患排查治理要跟踪管理,各矿对于各类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10条每月由矿通防副总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对井下所有地点进行不少于两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井下采掘范围内的通风设施、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监测监控、瓦斯管理以及主扇风机房、信息监控中心、各类规程、安全措施和员工技能等内容,排查后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整理。对于本矿能够解决的隐患,限期进行解决;对于本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煤业公司解决;

第11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需要向煤业公司(煤矿)董事长、经理详细报告,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12条各矿所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13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14条集团公司组织各部门人员每月对属各矿不少于两次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督导工作。检查出重大隐患要给予局部停产或全部停产处理,直至隐患消除。

第五章隐患注销

第15条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经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16条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集团公司进行组织验收、注销。

附件:“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附件1: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____集团实际,在原有重大隐患的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该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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