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意义

二 ( ( 刑法修正案 ( 》确立 了社 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 执行 的性 质和 地位 八)
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中,一直是监禁刑执行方 式占绝对 的地位 ,监狱 行刑在法 律、法规 和制度层 面上 都 占统治地位。至于 非监 禁刑的执行 ,尽 管在我 国的 ( 《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 实际
上既没有 专门规范 非监 禁刑罚及 其措 施执行的法律 ,没有专 门的机构 ,也没有专 门的人员 来对这些 处于 非监禁刑罚措施 的服刑人员 进行 监管,更谈不上专门的、系统的教育矫正 ,事实上作为一种称得上 非监 禁刑罚及其措施 的执行制度 ,在我 国以往 的法律 中根本不存在。 刑法修正案 ( ) 八 》明确将 “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标志着我 国对于管制 、缓刑 、假释等
一
我 国试点 、试行 的实践 中,并没有法律上 的依 据。在这期 间所依据 的仅仅是 2 0 0 3年 7 1 月 0日的两 院、
பைடு நூலகம்
两部 《 关于 开展 社 区矫 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 司发 【 0 1 号 ) 04 7 1日的司法部 《 2 31 0 2 I 0年 月 2 司法 行政
机 关社 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2 0 ) 0 5年 1 2  ̄ 月 0日的两院 、 两部 ( 《 关于扩大社 区矫正试点范 围的通知 ( 司 发 [0 53 )2 0 2 0 ] 号 I0 9年 9月 2日的两院 、 两部 ( ( 关于在全 国试 行社 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 [0 919 2 0 16
非监禁刑罚及措施 的执行制度 的诞生 ,标 志着 从此以后 ,与监禁刑执行制度相对的非监禁刑罚及其措施 的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 。同时也 意味着 ,我国监禁刑罚执行体系 中的监禁矫正独 占地位的
社区矫正复习题(简答)

《社区矫正》复习题1、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应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订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社区矫正的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
4、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其中,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是女性的,矫正小组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
5、矫正小组的职责: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供法律咨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实施考核奖惩。
6、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从哪些方面进行:走访相关人员,如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派出所;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如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调查,认真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述,了解被害人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程度;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准确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就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建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及谈话笔录等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7、社区矫正的功能是六个功能:一是惩罚功能。
二是教育功能。
三是塑造功能。
四是感化功能。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陈康;黄嘉怡
【期刊名称】《就业与保障》
【年(卷),期】2024()4
【摘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于2003年在天津等地开始试点,至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76条、85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替代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纳入立法规范。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作为我国一项较为年轻的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在预防与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仍遇到了部分问题急需解决。
为确保社区矫正使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目的的实现,文章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遭遇的困境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解决困境的出路。
【总页数】3页(P73-75)
【作者】陈康;黄嘉怡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其出路
2.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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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困境与出路
5.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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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二章 社会调查评估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 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社会调查评估时间的,应当与委托机关商 定延长的期限。 委托机关没有收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以 前,不得裁判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超过最终委托时限五个工作日未 回复委托机关的,委托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相
第三章交付与接收
第一节 交付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 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向罪犯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 (附件1);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附件2)上签名 或者盖章; (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 文书交接 (移交)通知书 (附件3), 并向罪犯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罪犯居
第二章 社会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评估可以采取 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 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 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 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第二章 社会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 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调 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 理案件的。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 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 重新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 公安部、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1、管制犯五种主刑之一。
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必须进行惩处而又无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缓刑犯(1)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缓刑犯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低不少于1年。
(3)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犯(1)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应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其法定情形: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个计算);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出现的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其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
我国不断的在加强对社区矫正方面的管理,为的是更好的在实践中实施社区矫正措施。
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了解我国是如何管理社区矫正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节约监狱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从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三方面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系统阐述,旨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法制建设、和谐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的管理和改造。
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制宣传的窗口、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一定要遵循“依法、稳定、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及各级党政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监督考察,严格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如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统一开展,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通过对海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了解、结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现状,浅谈基层社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无明文法律依据、执法概念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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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此次相关条款的修改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这些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