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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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荆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与义务第三章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第六章财务监管第七章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好用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及其金融资本、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市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企业及金融基础设施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

包括市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不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金融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收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函[2016]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函[2016]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

正文: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荆政办函〔2016〕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目录附后)。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最迟于今年8月底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完成草案报送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送。

同时,附草案书面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起草依据、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具体条款须单独注明依据。

2016年1月8日
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
起草部门
1
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
荆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市人社局
3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
4
荆州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5
荆州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结束——。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1日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出资人代表。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政府投资年度总规模;审定政府投资年度实施和“三年滚动”实施项目;明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建设方式、建设标准、资金筹措方案以及产权使用单位和产权归属等;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市投资委实行委员制,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担任副主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内国有土地的储备计划、收购、前期开发、管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住建、文旅、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功能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荆政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荆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政府购买服务要充分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直财力状况,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二)注重绩效。

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

坚持“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与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6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1日荆州市市级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督察评估方案为促进政府部门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确保权责清单落地生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在规范权力运行、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作用,打造“权责合法、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督察评估。

(二)坚持客观公正。

由市审改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等多部门参与组建专项督察组,对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公正督察;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改革成效进行客观评估。

(三)坚持统筹兼顾。

既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企收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进行评估;既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进行重点督察,又兼顾其他职权;既重点督察有关部门,又兼顾其他部门。

三、督察评估时间原则上每年11月至12月开展市级权责清单督察评估,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市审改办通知为准。

四、督察评估对象荆州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的权力行使主体。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荆政办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30日荆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根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3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精神,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着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着力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才等创新力量,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着力提升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到2021年,全市以实施创新主体培育、推进产业创新、创新载体建设、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创新科技金融、创新科技扶贫、创新生态营造等八大创新工程为抓手,建立具有荆州特色的自主创新体系,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科技竞争力在长江经济带沿线同等城市位居第一方阵,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

(一)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不断壮大。

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300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的20%;高新技术企业主营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收入的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达到480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50%,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8%。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至0.38吨标准煤以下,新增省级以上“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30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4日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统筹财政资金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内投资和政府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积极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第三条产业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产业基金采取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方式进行投资。

可适当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产业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荆州市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和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成立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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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42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公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与经济协调发展,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城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荆政发〔20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交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设立、专项用于市中心城区公交发展的各项资金。

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市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区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0.5%筹集的专项资金;市本级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公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统筹,合理补偿的原则。

公交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坚持市场化和政府补贴共担机制,按照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和财权事权统一等因素,实行市、区分级统筹,统一管理,科学划分政府承担的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范围、公交企业承担的成本控制范围,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边际和退出机制。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

年度公交专项资金使用应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障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和弥补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各项补贴支出,年度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筹资总量。

(三)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公交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帐核算,滚动使用。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公交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

年度公交线路调整计划、资金支出计划在正式实施前,应主动征求市中心城区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结果、年度补贴范围及标准等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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