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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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项目管理行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发生,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股份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各级承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方面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事件、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

项目指挥部都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按照“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环保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章环境和环境保护管理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六条环境保护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其他污染;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及野生动植物和植被保护、绿化、耕地恢复、水土保持等。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九条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熟悉环境保护业务、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单位、上级单位等下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规定。

【铁路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管理

【铁路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管理

【铁路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管理3.3.1总则(1)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轨排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3)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3.3.2工作体系1.工作机构建设指挥部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指挥部负责人担任,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总体任成员,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施工单位应成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主要职责(1)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时向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将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质量、工期同时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

(3)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施工环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

(4)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解决环保漏缺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3.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1)对环境保护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费用,特别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费用。

(2)在设计中认真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和技术,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做到建设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

(3)及时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复,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环保工程设计,参与环保工程验收评定。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3•【文号】铁计[1997]46号•【施行日期】199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发布《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铁计〔1997〕46号)部属各单位:现将《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包括地方、合资和专用铁路)。

第三条铁路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发展铁路环境保护产业,促进铁路环境保护产业的形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要纳入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同步发展。

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经营责任者负责,实行部分分工管理和专业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铁路一切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环境保护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应纳入企业经营责任者的任期责任制中,并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九条铁路各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环境污染状况、工作任务明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严密有力的工作系统。

07铁总计统[2013]18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07铁总计统[2013]18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计统[2013]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结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审批、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总公司或总公司与其他出资人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

铁路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或措施,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及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是指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新建铁路、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上、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200公里以上、新改扩建大型铁路枢纽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既有铁路提速扩能及其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六条(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计[1995]158号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计[1995]158号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计(1995)158号1995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总公司,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总公司,下同〕、工程局、工厂的计划和环保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的环保计划管理。

第三条铁路环境保护计划是铁路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各级铁路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

制定和实施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污染防治,促进环境保护与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坚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化、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要与所在地区环境状况及要求相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要充分结合现行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要注重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环境保护计划管理第五条根据铁路行业特点,铁路环境保护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六条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编制,由计划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铁路环境保护计划要与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紧密结合,并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作为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计划部门进行年度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安排时,要与年度环保目标相适应。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word资料7页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word资料7页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l997年4月23日铁计[l997]46号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包括地方、合资和专用铁路)。

第三条铁路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贾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发展铁路环境保护产业,促进铁路环境保护产业的形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要纳入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铁路建设、运输同步发展。

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经营责任者负责,实行部门分工和专业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铁路一切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环境保护是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应纳入企业经营责任者的任期责任制中, 并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九条铁路各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环境污染状况、工作任务明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严密有力的工作系统。

铁路基层单位的环保管理人员由各企业单位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兼)职干部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环境保护工作,能坚持原则的技术人员担当。

铁路运输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管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正常生产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全体职工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环保管理、监督工作。

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书记、副总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车站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

负责本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监督等。

2、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措施。

3、审定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组织公司内部环境监督检查。

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第七条安全监督管理部工作职责1、执行公司环保计划,制定和完善本公司环保规章制度。

2、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公司环保设施(抑尘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

3、负责监督本公司废水、固体废物排放情况。

4、按规定向公司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协助组织编写公司环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参与处理。

6、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

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环保水保管理办法

环保水保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临策铁路工程指挥部环保水保管理办法编制:审核:审批:二00六年十二月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临策铁路工程指挥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一、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目标:环保、水保本着“三同时”原则与工程主题同步实施。

符合国家、铁道部及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水保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通过国家验收。

合理规划建设过程中各类生产场地的位置、规模。

在本标段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绿地和固结地面的破坏,爱护施工区内的每一寸绿地。

严格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责任书中的要求,认真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保护与管理,把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用生态理念把本工程建成一流的生态环保型铁路。

二、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保证体系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质环保部为主的责任部门,各作业队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

根据本标段的施工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呼和浩特铁路局环保有关规定,实行生态保障领导负责制。

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保护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水污染、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系统、维护草原土壤生物即避免土壤沙化,避免人为恶化环境等),从思想、组织、过程、检查、效果、目标、经济七个方面控制环保工作,实现临策铁路总体环保目标。

施工环保、生态环境保障体系框图见图。

指挥部质环保、水保领导成员组成如下:组长: 解万祥副组长:龙馗、管元平、杨斌、黄昌洋、王舂喜、唐建斌、张新锁组员:刘小林、王新庭、王胜林、王英、李建、曹心成、钱彤、王明舵、马磊、张新国、高刚、刘长川、周有江。

环境保护保证体系管理机构图三、施工环境监控在整个施工期内,由安质环保部负责对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规学习情况;弃土场的规划、防护实施情况;建筑、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置、排放情况;施工对当地饮用水源的影响、施工机械噪声、振动对附近居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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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

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
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

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环保规划和年度环保计划;
(四)负责协调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水保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五)编制本单位环保技术改造计划,负责环保项目立项报批,参与环保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研究以及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制定本单位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组织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环保指标计划。

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运输生产污染防治和环保管理工作;
(七)指导环保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环保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环保统计管理办法,建立污染物排放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
(九)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十条环保规划管理。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环保规划。

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环保规划应抄送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保计划管理。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保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所属单位年度环保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分解下达环保指标计划并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清洁生产。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计。

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噪声、振动、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职工生产环境。

第十三条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编制环保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环保设施设备修程,定期维修保养,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或无故停止使用,因故停运时,必须采取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铁路环境监测站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铁路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环保统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环保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环保统计管理办法,开展环保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环保技术推广示范。

总公司和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环保科研工作,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和环保“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示范及推广。

第十七条环保宣传。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利用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环保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八条环保培训。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九条环保监督检查。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保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环保激励。

为调动各单位和职工环保积极性,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环保科技创新、减排效果显着、环保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运输生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水污染防治。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运输生产生活水污染防治,提高用水计量器具的配置
率,明确中水回用指标,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

铁路运输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要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治理。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治理。

对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采取消烟除尘或净化措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积极推广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展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煤炭、矿粉等散装货物堆存、装运应有防尘抑尘措施,减少粉尘对铁路沿线和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噪声振动治理。

严格执行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铁路机车(轨道车)在城区限制鸣笛措施。

铁路机车应逐步配备限鸣示警系统,机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居民区应严格执行城市限鸣规定,严禁乱鸣笛。

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固废处理。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

危险废物堆存、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垃圾管理,严格执行旅客列车垃圾定点投放制度,严禁向车外丢弃垃圾污染沿线环境。

第二十五条排污管理。

取得所在地排污许可证的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新建铁路选线时,应注重环保选线,尽量预防或减轻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影响,使铁路建设与自然环境、城市生态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评批复意见,认真贯彻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开展补充环评。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铁路各级环保部门应按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静、动态验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该项目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机构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验收,完成验收有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适用本办法。

总公司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计〔1997〕4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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