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事故重点要求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事故的预防措施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事故1、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事故为了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的事故,要认真贯彻《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5190.5-2004)、《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5-1998)、《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6-1998)《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7-1998)、《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模》(DL/T 658-199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9-1998)、《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生[2003]409号)、《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 774-2004)、《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等有关技术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1.1 分散控制系统及其工作环境的配置基本要求。
1.1.1 DCS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在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故障发生后的紧急处理),CPU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招标规范书规定的指标之内。
1.1.2 主厂房内的热力系统(包括发变组、电气厂用及升压站内系统设备)管理用DCS控制器,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0点应考虑采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同类型的I/O点最少应留有10%的备用余量。
附属及外围公用系统管理用DCS(包括PLC),可以配置单DPU(CPU),同类型的I/O点最少应留有10%的备用余量。
1.1.3 系统设备中除打印机、性能计算站外,其余各设备的工作电源必须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如采用UPS电源),主/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速度应满足该控制系统的需要(应保证控制器不被初始化)。
系统电源故障时应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之外的声光报警,双电源均故障后要有解列机组的手段。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01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电力公司2000-9-28 发布)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电发[2000]589号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中电国际,国电电力,乌江公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电力设计院,电力科学研究院,热土研究院,武汉高压研究所,苏州热工所,各水电工程局,各水电勘测设计院,安能总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现颁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本重点要求并不履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印)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目录1 防止火灾事故 (2)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7)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8)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13)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16)6 防止锅炉膛爆炸事故 (18)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20)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22)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26)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31)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37)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43)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48)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49)15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52)16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56)17 防止接地网事故 (57)18 防止污闪事故 (59)19 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61)20 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 (62)21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66)2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68)23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69)24 防止交通事故 (71)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二十五项反措之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热工保护失灵事故讲解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热工保护失灵事故一、D CS的设计1、CPU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一般控制器CPU负荷率,最忙时,不大于60%,操作员站CPU 负荷率,最忙时,不大于40%)。
黄岛公司根据ABB厂家提供的方法制定了环路、各PCU节点,以及各BRC负荷率的实时监控。
通过将BRC 控制模件版本升级、NIS通讯模件由F3版本升级为F8 版本、删除各BRC中废块、废逻辑等举措,优化各BRC负荷率,将控制器负荷率控制在40%以内,在开停机等繁忙时也未超过60%;操作员站CPU 负荷率也能满足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操作员站可通过升级工作站来实现负荷率的优化,黄岛公司就曾经先后将#5、6机组历史站,#5机组5CWE01 操作员站升级,将原先DELL380 机型更换为T5500机型,CPU 处理能力大大提高。
根据ABB厂家提供的方法制定的环路、各PCU 节点,以及各BRC负荷率的实时监控二、D CS的配置1、DCS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
以黄岛公司三期Symphony系统为例,根据功能分散和物理位置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单元机组的控制系统在DCS系统中遵循了以下配置原则:1)模拟量控制系统(MCS)的主要回路、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汽轮机控制系统(DEH)、给水泵汽轮机控制系统(MEH)的控制处理器均单独配置,其控制柜(模件柜)和相应的I/O 端子柜集中布置在电子设备间。
2)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DAS)、模拟量控制(MCS)得简单回路和顺序控制系统(SCS)的控制处理器和I/O端子柜根据工艺系统统筹配置,其控制机柜和相应的I/O 端子柜按照靠近被监控对象的原则分别布置在电子设备间和其它辅助电子设备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DAS)的远程智能测量前端(IDAS,用于炉顶壁温监测和发电机本体温度点监测)布置在现场.3)电气厂用电监控系统(ECS)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及厂用电源系统的控制处理器单独配置.4)海水泵房的远程站布置在海水泵房控制设备间.海水泵房系统应分设两个I/O柜,每个I/O柜设有独立的电源装置,确保两个I/O柜的受控对象的安装施工和分开检修工作顺利进行.而在系统硬件配置方面,黄岛公司三期单台机组按FSSS、DEH、MEH、MCS、DAS、ECS、SOE等系统配置了13个控制柜,每一控制柜配置冗余通讯模件、冗余电源模块、冗余控制模件。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事故的重点要求

四、防止因检修、维护不当引发事故
2.检修机组启动前或机组停运15天以上,应对机、炉主保护及其他重要热 工保护装置进行静态模拟试验,检查跳闸逻辑、报警及保护定值。热工保 护联锁试验中,应采用现场信号源处模拟试验或物理方法进行实际传动, 但禁止在控制柜内通过开路或短路输入端子的方法进行试验。 3.所有热工保护或联锁有关的测量元件、取样管路、变送器、信号电缆均 应使用文字标识或醒目颜色明示与其他测点的区别,严防对其异常操作。
二、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硬件事故
2.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器、系统电源、为信号输入/输出(I/O)模件供 电的直流电源、通讯网络(含现场总线形式)等均应采用完全独立的冗 余配置,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冗余的通讯网络应具有互通功能。 3.分散控制系统控制器应严格遵循机组重要功能分开的独立性配置原则 ,各控制功能应遵循任一组控制器或其他部件故障对机组影响最小的原 则。
10.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和汽轮机监视仪表应加强定期巡视检查,所配电源 应取自可靠的两路独立电源,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5%,且不应含有高次 谐波。汽轮机监视仪表的中央处理器及重要跳机保护信号和通道必须冗余 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三、防止就地热工设备异常引发事故
三、防止就地热工设备异常引发事故
1.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重要控制、保护信号电缆应使用耐高温阻燃电缆, 敷设时应避免直接接触高温热源,敷设在油系统附近处电缆应采用阻油性 电缆,电缆敷设处易受机械性外力损伤时,还应选择带铠装层电缆。就地 电缆接线端子或预制插头环境防护等级应保证与电缆防护等级匹配,确保 电缆联接的可靠性。
四、防止因检修、维护不当引发事故
6.规范分散控制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 须履行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级软件前,应对软件进 行备份。拟安装到分散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软件必须严格履行测试和审批程 序,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分散控制系统防病毒措施。 7.加强分散控制系统网络通信管理,运行期间严禁在控制器、人机接口网 络上进行不符合相关规定许可的较大数据包的存取,防止通信阻塞。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国电公司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并于9月28日以国电发[2000]589号印发系统各单位。
国电发[2000]589号文说,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本重点要求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分别是:1.防止火灾事故;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7.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8.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9.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10.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11.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12.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13.防止断电保护事故;1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15.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16.防止开关设备事故;17.防止接地网事故;18.防止污闪事故;19.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20.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21.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2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23.防止全厂停电事故;24.防止交通事故;25.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5项反措热控部分解析

6% 6% 5% 8%
10%
10%
11%
22%
11% 11%
现场设备异常 参数整定不当 逻辑问题
检修维护不当 DEH故障 RB不成功
接地与接线故障 电源故障
单点保护
DCS故障
三、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
集团内热工缺陷原因分类统计:
原因 台次 同比
热工缺陷原因分类
电源故障 6 6
硬件故障 3 2
年度 锅炉 汽机 电气 热控 环保 燃料 其他 总计
2013 132 45 39 33 11 1 1 262 2014 115 31 37 25 13 0 0 221 同比 -17 -18 -2 -8 2 -1 -1 -41
三、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
2014年强迫停运按专业分
锅炉原因占 60%
三、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
三、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
某省电厂因热控专业问题引起故障原因统计
a、现场设备异常引起的占据首位约36.4%, b、控制系统软硬件引起的占据次位约28%, c、电缆接线、模件松动引起的约占18.2% d、检修维护不当引起的为13.6%
三、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
软件故障 现场设备故障
5
13
-1
-4
TSI装置故障 4 0
其他故障 2 1
三、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
9.1 分散控制系统(DCS)配置的基本要求
9.1.1 分散控制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 括紧急故障处理),控制站及人机接口站的中央处理器(CPU) 负荷率、系统网络负荷率、分散控制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的通信 负荷率、控制处理器周期、系统响应时间、事件顺序记录(SOE) 分辨率、抗干扰性能、控制电源质量、全球定位系统(GPS)时 钟等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和热工保护拒动事故措施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和热工保护拒动事故的措施(现状分析和措施)关于DCS系统配置的基本要求的措施根据“DCS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及通信总线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规定的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的要求,,并且控制器的负荷率做到尽可能均衡,已完全达到留有适当裕度的要求。
现在主要控制器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O点都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
系统电源有可靠的后备手段(采用UPS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为3ms可保证控制器不会初始化。
系统电源故障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之外的声光报警。
主系统及与主系统连接的所有相关系统DCS、MARK-Ⅴ、MARK-Ⅵ(包括专用装置)的通信负荷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保证在高负荷运行时不出现“瓶颈”现象)之内,其接口设备(板件)稳定可靠。
DCS的系统接地严格遵守技术要求,有良好的单端机柜接地机柜。
所有进入DCS系统的控制信号的电缆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电缆。
操作员站及少数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能满足机组各种工况下的操作要求,特别是紧急故障处理的要求。
紧急停机停炉按钮配置,采用与DCS分开的单独操作回路。
I/0通道配置满足隔离措施。
目前DCS系统配置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及通信总线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规定的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的要求。
关于DCS故障的紧急处理措施当部分操作员站故障时,由可用的冗余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此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根据当时运行状况酌情处理。
(目前操作员站是冗余配置的)。
当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后备手动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若条件不允许则将该辅机退出运行。
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将自动切至手动维持运行,同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根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编制释义

编制释义一、指定目的及依据(一)必要性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以下简称《原二十五项反措》)自2000年9月发布以来,在防范电力生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发电厂和电网运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压、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的问题,近些年来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具有新特点和新趋势,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
2006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新划分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2011年9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进一步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调查处理权限,强化了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
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3)427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需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原二十五项反措》基础上制定新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二)指导思想及指定目的本次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以防止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和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为重点,全面总结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形势,完善、规范和统一事故预防措施,有效指导电力生产的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备运维及技改检修等工作,最终达到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止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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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事故重点要求
1.1分散控制系统(DCS)配置的基本要求
1.1.1分散控制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控制站及人机接口站的中央处理器(CPU)负荷率、系统网络负荷率、分散控制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的通信负荷率、控制处理器周期、系统响应时间、事件顺序记录(SOE)分辨率、抗干扰性能、控制电源质量、全球定位系统(GPS)时钟等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1.1.2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器、系统电源、为I/O模件供电的直流电源、通信网络等均应采用完全独立的冗余配置,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采用B/S、C/S结构的分散控制系统的服务器应采用冗余配置,服务器或其供电电源在切换时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
1.1.3分散控制系统控制器应严格遵循机组重要功能分开的独立性配置原则,各控制功能应遵循任一组控制器或其他部件故障对机组影响最小的原则。
1.1.4重要参数测点、参与机组或设备保护的测点应冗余配置,冗余I/O测点应分配在不同模件上。
1.1.5按照单元机组配置的重要设备(如循环水泵、空冷系统的辅机)应纳入各自单元控制网,避免由于公用系统中设备事故扩大为两台或全厂机组的重大事故。
1.1.6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电
源的切换时间应保证控制器不被初始化;操作员站如无双路电源切换装置,则必须将两路供电电源分别连接于不同的操作员站;系统电源故障应设置最高级别的报警;严禁非分散控制系统用电设备接到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上;公用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分别取自不同机组的不间断电源系统,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
分散控制系统电源的各级电源开关容量和熔断器熔丝应匹配,防止故障越级。
1.1.7分散控制系统接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要求,接地电阻满足标准要求;所有进入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信号电缆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电缆,且可靠单端接地;分散控制系统与电气系统共用一个接地网时,分散控制系统接地线与电气接地网只允许有一个连接点。
1.1.8机组应配备必要的、可靠的、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硬手操设备(如紧急停机停炉按钮),以确保安全停机停炉。
1.1.9分散控制系统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分散控制系统与其他生产大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分散控制系统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分散控制系统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
网络服务功能。
分散控制系统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1.1.10分散控制系统电子间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不应有380V及以上动力电缆及产生较大电磁干扰的设备。
机组运行时,禁止在电子间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1.1.11远程控制柜与主系统的两路通信电(光)缆要分层敷设。
1.1.12对于多台机组分散控制系统网络互联的情况,以及当公用分散控制系统的网络独立配置并与两台单元机组的分散控制系统进行通信时,应采取可靠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操作。
1.1.13交、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分开布置,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有明显的标示。
1.2防止水电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事故
1.2.1监控系统配置基本要求。
1.2.1.1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服务器的存储容量和中央处理器负荷率、系统响应时间、事件顺序记录分辨率、抗于扰性能等指标应满足要求。
1.2.1.2并网机组投入运行时,相关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应同时投入运行。
1.2.1.3监控系统网络建设应满足电气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基本原则要求。
1.2.1.4严格遵循机组重要功能相对独立的原则,即监控系统上位机网络故障不应影响现地控制单元功能,监控系统控制系统故障不应影响单机油系统、调速系统、励磁系统等功能,各控制功能应遵循任一组控制器或其他部件故障对机组影响最小,继电保护独立于监控系统的原则。
1.2.1.5监控系统上位机应采用专用的、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供电,不应与其他设备合用电源,且应具备无扰自动切换功能。
交流供电电源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1.2.1.6现地控制单元及其自动化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或站内直流电源供电。
具备双电源模块的装置,两个电源模块应由不同电源供电且应具备无扰自动切换功能。
1.2.1.7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应加装防雷(强)电击装置,相关机柜及柜间电缆屏蔽层应通过等电位网可靠接地。
1.2.1.8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子站)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1.2.1.9监控设备通信模块应冗余配置,优先采用国内专用装置,采用专用操作系统;支持调控一体化的厂站间隔层应具备双通道组成的双网,至调度主站(含主调和备调)应具有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主/备双通道)。
1.2.1.10水电厂基(改、扩)建工程中监控设备的设计、
选型应符合自动化专业有关规程规定。
现场监控设备的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
1.2.1.11自动发电控制(AGC)和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调度自动化主站下发的自动发电控制指令和自动电压控制指令进行安全校核,确保发电运行安全。
1.2.1.12监控机房应配备专用空调、环境条件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1.2.2防止监控系统误操作措施
1.2.2.1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1.2.2.2严格执行操作指令。
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发令人汇报,待发令人再行许可,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1.2.2.3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流程应具备闭锁功能,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
1.2.2.4非监控系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进行工作(运行人员巡回检查除外)。
1.2.3防止网络瘫痪要求
1.2.3.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网络设计和改造计划应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充分满足各类业务应用需求,强化监控系统网络薄弱环节的改造力度,力求网络结构合理、运行灵活、
坚强可靠和协调发展。
同时,设备选型应与现有网络使用的设备类型一致,保持网络完整性。
1.2.3.2电站监控系统与上级调度机构、集控中心(站)之间应具右两个及以上独立通信路由。
1.2.3.3通信光缆或电缆应采用不同路径的电缆沟(竖井)进入监控机房和主控室;避免与一次动力电缆同沟(架)布放,并完善防火阻燃和阻火分隔等安全措施,绑扎醒目的识别标志;如不具备条件,应采取电缆沟(竖井)内部分隔离等措施进行有效隔离。
1.2.3.4监控设备(含电源设备)的防雷和过电压防护能力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和过电压防护要求。
1.2.3.5在基建或技改工程中,若改变原有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设备配置、技术参数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对监控系统进行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按照基建和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1.2.3.6监控网络设备应采用独立的自动空气开关供电,禁止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分路开关。
各级开关保护范围应逐级配合,避免出现分路开关与总开关同时跳开,导致故障范围扩大的情况发生。
1.2.3.7实时监视及控制所辖范围内的监控网络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故障。
1.2.3.8机房内温度、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