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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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保护职工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工资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资管理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工资管理。

第三条【工资管理原则】工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工资管理目标】工资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水平,激励职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第五条【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工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岗位工资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二)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支付权益;(三)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核算制度;(四)建立有效的工资调整和升级机制;(五)加强工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工资核算第六条【工资核算的依据】工资核算的依据包括职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额外收入等。

第七条【工资核算对象】工资核算对象包括国有企业所招募和聘用的职工、劳务工等。

第八条【工资核算标准】工资核算应按照岗位和绩效进行工资计算,并根据岗位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工资标准。

第九条【岗位工资计算办法】岗位工资的计算办法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岗位的薪酬结构和市场行情;(二)工作的难度和专业要求;(三)工作的风险和责任等。

第十条【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工作目标的完成程度;(二)工作效率和质量;(三)个人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十一条【津贴补贴的核定办法】津贴补贴的核定办法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二)特殊岗位的津贴;(三)专业技能的津贴等。

第十二条【奖金的分配办法】奖金的分配办法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个人和团队的工作绩效;(二)企业的经济效益;(三)业务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三条【其他额外收入的计算办法】其他额外收入的计算办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四条【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工资应按月支付,并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职务工资:根据职务等级和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职务工资水平,职务工资应与职务等级和职务职责相适应。

2. 基本工资:国有企业按照岗位设定基本工资水平,基本工资与员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能力相关。

3. 绩效工资:国有企业设立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奖励。

4. 津贴和补贴: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特定的条件和情况给予员工津贴和补贴,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5. 奖金和福利: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奖金和福利,如年终奖金、节日福利等。

6. 工资调整和增长:国有企业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员工工资水平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和增加员工工资水平。

7. 工资支付:国有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延迟支付工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8. 工资保密:国有企业应对员工的工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员工的工资情况随意公开或泄露。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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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5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5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l总则1.1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根据____、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工资管理的原则2.1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工资的提取及构成3.1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

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____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工资的审核及程序4.1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每月____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____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

国企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三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

(一)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二)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技能要求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三)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完成目标、团队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四)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月或季度支付。

(五)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特殊贡献奖等,按年或项目支付。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四条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岗位价值、员工贡献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津贴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支付第七条员工薪酬按月支付,每月底前发放。

第八条员工薪酬发放时,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

第五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构成、调整、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程序。

第十条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

第十一条加强薪酬管理的监督,确保薪酬制度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殊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因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劳动条件艰苦的岗位,可适当提高其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五条对于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旨在为国企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企薪酬管理规定(3篇)

国企薪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要公平合理,体现员工贡献,确保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

2.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制度应具有激励作用,同时也要起到约束作用,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员工薪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市场化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接轨,体现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国有企业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薪酬的基础部分。

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单位经济效益确定,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5. 奖金:根据年度业绩、突出贡献等确定,激励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成绩。

6. 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第三章薪酬确定与调整第五条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岗位分析:对各个岗位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资格等。

2. 薪酬调查:通过市场调研、行业比较等方式,了解同类岗位的薪酬水平。

3. 薪酬设计:根据岗位分析、薪酬调查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

4. 薪酬审批:薪酬方案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薪酬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2. 绩效挂钩:薪酬调整与员工绩效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国有企业工龄工资的法规

国有企业工龄工资的法规

国有企业工龄工资的法规
国有企业工龄工资的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工龄工资标准: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50元/月;连续工作满二年,工龄工资为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三年,工龄工资为150元/月;连续工作满四年,工龄工资为180元/月。

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30元/月,十年封顶。

2. 管理人员工龄工资标准:办公室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100元/月;b级以上管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100元/月;a级以上管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150元/月;助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200元/月;项目经理级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250元/月;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为300元/月。

3. 工龄工资补发规定:按缴费年限补发养老金。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元/月的养老金;缴费不满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元。

请注意,如果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或者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将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此外,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工龄工资标准可能因企业而异。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查阅《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一、引言国有企业工资管理是国有企业重要的管理范畴之一。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规范工资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本文旨在总结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入职工资1. 按照企业招聘需求和岗位要求,确定入职工资。

2. 入职工资应公开透明,不得偏向个别员工。

三、薪酬结构1. 薪酬结构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岗位等级、工作责任、工作量和绩效等因素,确保薪酬合理公正。

2. 各级岗位的薪酬差距应合理,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差距。

四、薪酬基准与调整1. 制定薪酬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基准工资。

2. 薪酬调整应充分考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浮动工资等因素,确保薪酬调整公平合理。

3. 薪酬调整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频率进行,确保员工的薪酬能够及时调整。

五、绩效考核与工资激励1.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

2.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工资调整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3. 工资激励应以绩效为导向,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弹性工资制度1. 弹性工资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个人需求,对薪酬进行灵活调整。

2. 弹性工资制度的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薪酬保障与福利待遇1.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基本的薪酬保障和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带薪休假制度和其他福利待遇。

八、薪酬信息公开1. 公开员工薪酬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2. 薪酬信息的公开应符合企业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九、工资支付与管理1. 按照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

2. 建立健全的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十、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企业内部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对于故意违规操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结语上述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资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发放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调整和发放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并向员工进行公示。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员工的工资疑议和申诉。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有关工资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第二章工资标准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绩效评价和员工个人能力,合理确定员工的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过合法程序和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工资发放时间表,明确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和流程。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性,防止工资被冒领、盗窃等行为。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公示工资发放情况,以保障员工权益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员工如对工资支付发生疑议,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申诉,并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和解决。

第四章工资管理档案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情况、工资变动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保障员工工资管理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工资管理相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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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 版 (06.9.1 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4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l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
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
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工资管理的原则
2.1 根据员工贡献 (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 ),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 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 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 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 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3.1 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
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
两大类。

3.3 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

也被
称作标准工资。

3.3.2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
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
津贴等。

3.3.5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
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 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 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 每月 5 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
资变动审批表 (每月 2 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 )、月薪工资变动 (考核 )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

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4.3 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
人。

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工资的结算
5.1 每月 19 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3 新进公司员工技能、岗位工资的确定:
项目见习期年限定级
学历
技能岗位技能
初中 5 副
2岗
7 副
5 级7 级
高中(职高)
技校 6 副3 岗

8 副
中专7 副9 副大专8 副 4 岗10 副本普通8 级 `10 级
五年制9 级5 岗
10 级
科双学士
9 级 6 岗年
11 级
硕士10 副7 岗12 副
博士11 副8 岗13 副
调入
重新核定工资
三个(参照同类员工技能员工三个月内支付临时2岗月后
工资标准,最多不工资
超过 2级 )
招收
员工
半年内支付临时工半年
参照初次参加工作
2岗同类员工定级时的资后
技能工资标准岗位
根据
不同
岗位
及考
核确

备注
工作已满一年
以上的员工
初次参加工
作的员工
5.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5.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职称员级助级(高级工)中级(技师)高级(高级技师)高高级职称津贴10305080120
5.6 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 10 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 10 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 级。

5.8加班工资:
5.8.1 构成:
5.8.1.1 固定加班工资。

5.8.1.2 加班工时奖金。

5.8.2 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 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 30元):当月缺勤小于5 天(含)扣15 元;
综合补贴(其中 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 5 天,停发;
岗位津贴:缺勤 l 天扣 1 天;
综合补贴、房贴: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绩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项目技能岗位工资扣除基数及标准
事假扣除基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
旷工
扣除基数:技能工资 +岗位工资 (病假> 3 个月岗位工资降为一岗 );病假大于三个月小于六个月,试复工期满后重新核定;
是工会会员:工龄在—年内的扣40%、以后工龄每增两年以内降低
病假10 个百分点、 8 年以上不扣;
3、不是工会会员:工龄在一年内的扣除70%、以后工龄每增两年以内
的降低 5 个百分点;
4、病假满六个月(长病假 )扣 40%,试复工期内原一岗的岗位工资不变,
待试复工期满后重新核定。

探亲假
婚丧假不扣
疗养
工伤假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月标准为工伤前十二个月内平
均工资。

第一年:(“技能工资”+“ 1 岗岗位工资”) ×%80;
产后假第二年:(“技能工资”+“ 1 岗岗位工资”)×70%
计划生
育假
不扣
长期
学习不扣
三个月内:(“技能工资”+“ 1 岗岗位工资”);
第四个月: ( “技能工资”+“1岗岗位工资”)70×%;
交流站第五个月: ( “技能工资”+“1岗岗位工资”)50×%;
待岗第六个月起:不低于无锡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5.13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工资的管理
6.1 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 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 (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 ),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 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

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
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

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
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
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
(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 (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 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 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
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 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 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
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
税率:
计税基数≤ 500 元税率 5%
500 元<计税基数≤ 2000 元税率 10%
2000元<计税基数≤ 5000 元税率 15%
5000元<计税基数≤ 20000 元税率 20%
20000 元<计税基数≤ 40000 元税率 25%
计税基数> 40000 元税率 30%8附则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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