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粤府办[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27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是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探索性措施,省在实施时先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试点研究,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具体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3-10-25【法律文号】:粤劳薪[1993]87号【执行日期】:1993-7-1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工资分配,现将我们制订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供企业选择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制订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办法。
1.参考工资标准的设立。
以省政府粤府[1985]166号文件所附的企业工资标准表确定的工资等级和等级系数为基础,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每人每月43.44元(为方便操作,按43元计)合并到工资标准中去,并适当延伸工资等级。
补贴的一部分(27元)按原工资等级系数计算并入工资标准;一部分(16元)按绝对数并入工资标准。
在此基础上,一级工工资标准适当调整,即起点工资高档为100元,中档为95元,低档为90元。
2.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不再对应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划分企业类型;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选择参考工资标准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而定,即经济效益好的可选择高标准,经济效益一般的选择中标准,经济效益较差的选择低标准。
3.执行参考工资标准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强行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
4.执行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其新增加的工资,在不影响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经济效益好,负担能力大的,可一次进入生产成本,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不太好,负担能力小的企业,可逐步进入成本,并逐步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其新增工资已进入生产成本(挂钩企业已调整基数,下同)的企业,其新进成本的工资高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的工资的,这次不再进入成本,低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工资的差额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24【实施日期】201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精神,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依规,紧扣“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安排,推动和规范各地、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国有“僵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履行属地或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营、创新发展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粤国资综合〔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属企业参照《指引》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合规管理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我委综合法规处,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日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粤国资考核〔2005〕85号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通知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校对人:谢琼杰打字:01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
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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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
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绩效工资(奖金)要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倾斜。
企业应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三)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主要包括从事特殊行业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通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等。
第六条企业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未参与福利分房的员工)、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工资总额构成范围。
上述各项补贴的发放办法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按《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5〕54号)规定进行核定;-164-(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财务有关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一)基薪按月支付,企业由盈变亏或亏损企业亏损增加,应扣减的基薪在下年度基薪中扣回,扣减基薪数额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绩效年薪的提取,参照上年度省国资委对企业确认的考核结果,由企业当年预提,但不提前预支,根据省国资委确认的当年考核业绩与奖惩意见,进行清算。
70%当期兑现,其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菅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兑现。
(三)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由企业实行专户管理,并按资金占用期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企业负责人的福利计划,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企业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六)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七)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企业不得为其负责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企业员工的薪酬列入成本(费用),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一)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绩效工资(奖金)由企业根据其对员工的考核结果计发。
(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三)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四)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
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企业不得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
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绩效工资(奖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核算时进行预提;在次年工资总额清算后,根据清算结果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对按省国资委规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的绩效工资(奖金)与省国资委最终工资清算后核定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根据清算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
第四章薪酬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管理方案。
(一)企业薪酬管理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中各项目的名称。
主要包括收入分配原则、员工考核办法及绩效工资(奖金)的计提发放办法、机构及岗位设置、员工人数、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等内容。
(二)企业薪酬管理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企业对所投资的独资、绝对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方案进行核准。
(三)企业薪酬管理方案在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薪酬管理方案重新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确需在子企业兼职,不得在子企业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改革方案必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省国资委规定的薪酬(巳经省国资委审核)以外的其他工资、奖金类收入。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项目。
工效挂钩企业的所有增加工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其他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按“两个低于”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在工资总额的发放上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同时,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应付工资结余的用途。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加强对企业薪酬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企业薪酬审计作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工资的发放情况。
企业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要及时将每半年工资发放情况汇总报省国资委;(二)省国资委每年采取专项抽查的办法,组织对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情通报。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超过规定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除按规定扣回超发部分薪酬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实绩降低一个等级。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企业扣回违规发放外,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超提或超发工资,侵害所有者权益或职工利益的行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省国资委将冻结该企业下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提取,并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依法依纪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其他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及特殊人才的薪酬,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人才市场价位情况,与受聘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定。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