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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海州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海州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海州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落实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我区监管企业负责人特征的薪酬制度,健全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州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在市相关部门备案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建立与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监管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确定符合企业个性化要求的考核指标,增强考核工作的可计量性、可核查性、可操作性。

(三)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维护出资人、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考核与奖惩挂钩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将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使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企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

(五)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

建立企业负责人重大失误追索扣回绩效年薪等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机制。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鲤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泉鲤政文〔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泉鲤政文〔2020〕54号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结合《鲤城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行动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从我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坚持绩效导向,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一)现职高层管理人员;(二)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二线领导人员)。

第二章薪酬支付方式第三条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总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总部直接在北京为高层管理人员建立银行个人薪酬账户,按月为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基薪,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

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在所在地银行网点领取薪酬。

第四条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管理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缴费金额及调整变化情况按月报告总部人事部门汇总。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在所任职单位的成本中列支。

总部实际发给个人的薪酬(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年内挂账,有关单位年终将资金拨付给总部。

第六条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单位成本中列支并发放。

第三章薪酬支付标准第七条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改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变化的,均从文件签发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交流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挂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挂职期间,基薪标准和业绩奖金均按所到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参与筹备组进行有关筹备工作的人员,在新单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之前,按原单位原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委派到直属企业担任总会计师的高层管理人员,基薪执行所到单位副职的标准,业绩奖金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情况由总部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派到合资企业工作的领导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由总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驻国外(或境外)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除执行所在派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外,可报经总部人事部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领取国外(或境外)工作补贴。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坊子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1.doc

坊子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1.doc

坊子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1坊子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参照《潍坊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潍国资发〔2016〕8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薪酬构成(一)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参照市直标准,月工资执行8100元,基本年薪是97200元。

(二)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建议两个系数综合后确定在0.6~1之间,绩效年薪在58320元~97200元之间。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范围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在4665元~174960元之间。

根据当前薪酬水平测算,任期激励收入均摊到三年后,三项合计,我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在157075元~252720元之间。

最终由区级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二、薪酬标准一级公司正职实行负责人薪酬;一级公司副职和二级公司正职实行负责人薪酬的70%;兼职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其他人员(包括潍坊潍州金融园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实行市场化薪酬。

本薪酬标准为税后标准。

三、保险缴纳国有企业负责人(体制内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房产公司企业文化及服务理念1 企业文化快乐工作,成就自我工作的终极目的就是享受工作的过程和获得自我的满足,XX房产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渠道,让企业和员工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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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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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三条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贵规模小、效益差、职工与负责人收入水平低,且未实施年薪制或任期考核制度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负责人薪酬结构。

第四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五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新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倍。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威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的30%以内确定。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薪酬水平测算
第九条参考《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对新组建并实施年薪制的市直企业,其负责人基本年薪可按照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再结合企业功能性质确定其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倍,确定后的负责人薪酬总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待企业正常运转之后再按本方案确定薪酬”,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为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为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8倍,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1.5倍。

第十条以2014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4.22万元为基数,经核算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4.22×2×1.5=12.66万元。

2、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为:12.66×0.68=8.6万元。

第四章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支付方案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
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领取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列单。

第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记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统一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
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后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第二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结合《xx区国有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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