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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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外业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路政巡查安全制度

1、路政人员依法实施路政巡查,每次同行人数不少于2人,执勤时必须着装整洁,穿统一的路政制服,并加穿反光标志服,并持有效交通行政工作证件。

2、出巡前,路政人员应当做好车辆、路政装备(法律文书、巡查日志、路政勘查器具、反光锥等)检查,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及装备齐全。

3、夏季巡逻时,车内的空调不得使用强冷,保证车内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杜绝车内外温差过大引起的中暑事件。

4、路政巡查时,路政巡查车辆应靠右行驶,巡查车辆速度在高速公路主线为60-80km/h,高速公路匝道连接线、环道不超过40-60 km/h,巡查过程中应当开启工作警示灯。

5、紧急情况下,路政巡查人员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一般应距离通行车辆240米以上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向加晃强光手电。

6、路政巡查发现有停靠车辆、故障车辆、障碍物或有人拦截时,应距其30米外,在路肩上停车,由副驾驶位或后排右侧位路政人员下车处理,在问明情况前,路政巡查车辆不能熄火,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行经偏远僻静、治安环境较差路段或夜间巡查时,遇到以上情况需下车处理时,路政人员应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带上手电筒和防身

铁棍等自卫器材才能下车处理。

7、路政巡查车辆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在距离事故车刹车痕(或者交警第一取证点)后方迎来车方向不少于30米的地方停车,根据事故发生位置合理封闭事故现场,白天不少于500米,夜晚不少于1000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避免其它车辆在事故现场出现连环碰撞事故,设置完毕后将路政巡查车停放与事故车辆或者交警车前方。

(二)、桥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1、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江珠高速公路路政队实行“责任区”、“分段”管理的实际情况,由主管、安全组具体实施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各巡查班组服从调度安排,做好桥下空间日常巡查。

2、桥梁的巡查应保持一定的密度,对沿线各桥下空间每周不少于1次的巡查,由各管辖路段人员负责对各自管辖区内桥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桥梁的完好性及桥下空间的安全性。

3、桥下空间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⑴、禁止在桥下空间搭建建筑物、取土、损坏、涂改公路设施,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下空间进行筑坝蓄水。

⑵、禁止在桥下空间倾倒淤泥、摆摊设点、设点修车、停车、堆放沙石、杂物、积肥制坯或其他污染公路设施的行为。

⑶、禁止在河道内采沙,利用桥柱进行抛锚停船。

⑷、禁止在桥下空间堆放易燃易爆品,剧毒剧腐蚀品,从事焚烧、爆破等行为。

⑸、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4、路政巡查人员发现桥下空间正在搭建建筑、倾倒垃圾以及从事焚烧爆破等违法行为的应即时制止,同时报队领导做好相关记录,对已经发生或违法行为严重,不能即时制止,应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必要时通知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取得支持配合。

5、对于规模较大、影响性大、处理难度大的违章建筑物等违法行为,应将有关违章情况及时通报辖区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尽量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实施联合执法。

6、巡查时发现违章堆积物、垃圾、易燃易爆品等,应首先找到其当事人,责令其自觉进行清理。对于没能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清理的,路政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清理,对于规模较大的桥下堆积物品,路政巡查人员可做好相关记录,并报部门领导,协调有关养护部门进行清理。

(三)、涵洞安全管理制度

1、涵洞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路政所的实际情况,由主管、安全组、许可审批组具体负责涵洞的安全巡查管理,各巡查班组服从调度安排。

2、涵洞的安全巡查管理应保持一定的密度,每月对辖区路段涵洞的巡查不得少于2次。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涵洞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淤泥、搭建棚屋、生火焚烧、占地居住以及其它破坏涵洞设施,危及涵洞安全等违法行为。

4、路政巡查人员巡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即时制止现场,按有关程序依法处理,并责令当事人自觉清理,对于没能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清理的,路政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清理。对于规模较大的堆放物品、搭建棚屋等,路政巡查人员可做好相关记录,并报部门,协调有关养护部门进行清理。

5、对涵洞的巡查管理,主管负责组织江珠高速公路路政队员、协调养护部门不定期开展涵洞专项整治行动,纠正违法行为,清理违法堆放物品,搭建棚屋占地居住等,消除安全隐患。

6、涵洞的巡查管理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形成书面上报制度,许可审批组对涵洞的巡查管理每月一次书面汇报部门。

(四)、江珠高速公路隧道的安全检查

1、隧道的安全检查,由路产组、安全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巡查班组服从调度安排。

2、检查密度为每周一次,每月不少于四次。

3、检查的内容:及时发现隧道内洞壁的裂缝或渗水情况等安全隐患,并做好拍照。

4、若发现安全隐患的即时通知公司工程、养护部门及时检测、排查。

(五)、道路施工安全监管制度

1、路政队收到申请单位施工许可材料时,应及时复核施工方案(含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和交通安全管制方案,解释和告知安全事项、现场施工封道、交通标志摆放等事项,并与财务复核施工安全保证金

的收取、《施工安全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后,签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道路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江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规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员,现场道路封闭。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批准期限内及时完工,及时清理,及时撤离现场。

5、施工现场安全员应当维持交通畅顺,当出现严重阻滞或行车特别受阻时,应当密切配合路政巡查人员迅速采取紧急疏导措施,如暂时解封对正在进行的施工无严重影响及对行车安全没有影响时,应立即解封车道,待交通舒缓后再封道施工。

6、路政巡查人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管理,维持施工现场秩序,有权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对违反《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江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规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有关规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施工整改通知书》,严重的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并报路政队处理,同时做好监管记录。

7、路政队许可、审批管理员根据路政巡查人员的施工监管记录及《施工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公司财务部门扣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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