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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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

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

成都市物业经管评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经管评标委员会组成和物业经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经管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现场答辩的除外)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张东伟律师编辑第六条市和各区(市)县房产经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3日内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第九条按《成都市物业经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经管企业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经管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经管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以选定物业经管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产经管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被选定的专家有因本规则第十一条原因而必须回避的,招标人应另行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二)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房产经管部门的人员;(四)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五)曾因有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项目的公平竞争和效率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成都市范围内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推动招标主体和投标人的合作共赢。

第四条招标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并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提供投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主体的规定第七条招标主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和国有产权交易单位。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明确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招标。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相应类型招标活动所必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三)具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

(四)不属于依法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范围。

(五)与招标主体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主体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明。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营许可证明。

(四)财务状况证明。

(五)过去与招标主体合作的业绩证明。

(六)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2.26【实施日期】1999.0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推动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维护物业市场秩序,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第二章物业公司管理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独资经营者;(二)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保养;(二)保安巡逻、门禁管理和安全咨询服务;(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业主个人隐私和物业管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依法行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干扰业主利用自有物业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二)阻止业主进行正常的装修和改建;(三)实施不合理的物业费用调整。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公司所属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服务等各类采购品目。

三、招标投标组织机构物业管理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发布、答疑、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由本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招标文件发布物业管理公司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付款方式、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将其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司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告。

五、投标文件递交与评标(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二)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在开标前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至少五名成员组成,需经过本公司领导层认可。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权重进行打分,并按照总分确定最终中标人。

(三)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公示中标结果,同时通知中标人,在审定合同前进行商务洽谈,达成一致。

六、合同签订(一)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为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要求中标人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交付、付款、绩效考核等内容。

(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条款的合理性、公正性、合法性。

合同代表着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应当事先就重点内容达成一致,避免产生分歧。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为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在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并经财务部门审批转账到对方账户。

七、监督与处理(一)本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监管手段,对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原则,重视优质服务供应商的选拔。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标结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标书递交、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七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作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第九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提前合理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回应。

第十条招标人应尽量选择权威性、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广泛的信息传播。

第三章报名资格审核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报名材料,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质证书、经验证明、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及时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告知投标截止日期。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合理的格式和规范的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回应。

第五章标书递交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标书完整、准确。

物业招标文件范本

物业招标文件范本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邀请)招标。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简要说明本项目位于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或见附图)。

本项目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平方米),道路用地平方米,绿化用地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项目共计建筑物幢(其中住宅幢套,非住宅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本项目的建筑密度为%;综合容积率;绿化率为%。

本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个,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平方米。

二、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本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共分期开发建设。

第一期工程计划于年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项目(计划)于年月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1、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等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2、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缴存,计元;购房人按标准缴存,计元;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来源有,建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现存于。

五、招标书的发售投标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前至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室(领取/购买)招标书。

(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元整)。

六、保证金的缴纳1、投标人在(领取/购买)招标书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元整。

未中标者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利息(不计/计),并给予元的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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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除外);(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从市房产管理局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推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九)悔标的责任;(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站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向5个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业主大会决议(原件)等;(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应证明资料;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提供招标投标过程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被邀请单位不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核准。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包括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资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与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优选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仅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分析投标合理性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出售的,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6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承担招标项目的管理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效:(一)送达时未密封;(二)逾期送达;(三)未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四)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一般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按规定抽取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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