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分析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简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四川省的物业管理规范和标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析。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关系,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定期检查并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如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维修请求,定期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清洁卫生、安全防范等。
2.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若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业主有权利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决策,如选举业委会成员、制定相关规定等。
四、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公共设施使用和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卫生、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缮和更换老化设施。
3. 业主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不得损坏设施设备,维护设施的整洁与安全。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2. 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3.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参与解决纠纷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六、物业管理的监管与考核1.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区和业主公示。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居民业主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是成都市政府颁布的一项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管理、业主权益保护、安全管理和物业公司的职责,对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建筑物的物业管理1. 建筑物的管理责任分工:详细介绍建筑物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建筑物的维护和保养:强调建筑物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包括外立面、公共设施等方面,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3. 建筑物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建筑物内外的环境卫生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公共区域的清洁等,提升居住环境的整洁度和舒适度。
二、公共区域的管理1. 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具体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包括停车位、健身设施等,合理分配公共资源。
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监管,设置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性。
3. 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绿化:明确公共区域的维护责任,并提出绿化建设的要求,美化小区环境,增加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大会的权益:详细介绍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保障业主在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确保业主利益的最大化。
2. 业主集体行动的规定:规定业主集体行动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就共同事务进行协商、协作和维权等,增强业主的集体力量。
3. 业主权益的保障措施:明确对业主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提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和力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四、安全管理1. 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物业公司定期进行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和修复隐患,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2. 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物业公司制定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安全设施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物业费用,合理保护业主权益,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2.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3. 小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5. 小区门卫和安保工作的组织和协调;6. 小区管道、电力、供暖、供水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7. 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与处理;8. 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合法合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主的享有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其他合理方式按期交纳。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安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与物业有关的费用支出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账目和明细。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纠纷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活动,包括保洁、绿化、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和责任第四条物业小区应设立物业服务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物业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居民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防、消防、维修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职责,协助物业服务机构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公示,并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费用,禁止将物业费用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物业费的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及时公开收费情况。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条居民有享受安全、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的权利,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保洁、绿化、安防等工作,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清洁工作,并确保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绿化管理工作,种植和养护庭院、公共绿地等植物,保持环境的美观和整洁。
第六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 物业管理:指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维修、保养、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 物业公司:指经物业服务合同、托管合同或法定程序,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业主: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自愿加入业主委员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依法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维护共有部分、共有设施、共有财物以及业主权益的组织。
5. 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以物业管理服务为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公益性、综合性和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人民职责】市级人民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工作,并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权益保护】国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1. 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2. 公共设施的检修、保洁和消防安全管理;3. 提供公共事务咨询和信息服务;4. 开展业主活动和社区建设;5. 协助居民处理邻里关系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以下内容:1. 服务标准和内容;2.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3. 服务期限和续签方式;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物业费用】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物业费用应合理公平,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保护】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委员会行使职能,应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加大物业公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加大物业公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物业公司作为承担物业管理任务的主体,负责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服务等工作。
有些物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给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
为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成都市近日出台了《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并加大了对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界定1. 擅自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或违反规定,擅自向业主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如违规收取停车费、绿化费、维修费等。
2. 不当收取费用:物业公司以不当方式向业主收取费用,如以非法手段强迫业主签订费用支付合同。
3. 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或未及时提供物业服务,如停水、停电、清洁不到位等。
4. 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物业公司在广告、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夸大物业服务能力或隐藏重要信息等。
5. 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或决定:物业公司未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决定执行,并拒不提供相关理由。
二、处罚力度的加大1. 罚款:根据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适当提高,以起到警示作用。
2. 撤销物业公司的资格: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物业公司,依法可以撤销其物业管理资格,让其不能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3. 限期整改:对一些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挽回性的物业公司,可以给予一定期限进行整改,并监督其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 法律追诉:对于涉嫌犯罪的物业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检查和投诉机制的建立为确保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更为高效和及时,成都市还建立了相关的检查和投诉机制。
根据《成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推动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维护物业市场秩序,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第二章物业公司管理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独资经营者;(二)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保养;(二)保安巡逻、门禁管理和安全咨询服务;(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业主个人隐私和物业管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依法行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干扰业主利用自有物业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二)阻止业主进行正常的装修和改建;(三)实施不合理的物业费用调整。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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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四川省】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增加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成都市】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四川省】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增加了物业管理的定义)【成都市】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监督指导部门【四川省】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还赋予了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职责。
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格局。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成都市】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4、政府对行业的态度【四川省】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成都市】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5、自律组织【四川省】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成都市】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1、物业管理区划的依据及流程【四川省】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成都市】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2、区划调整【四川省】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成都市】第八条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3、用房配套【四川省】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成都市】第十条: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水电配套【四川省】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
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确定相关经营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不再承担相关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责任,但很难实现)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成都市】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的交付条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独有)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