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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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引言成都市业主大会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旨在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档旨在规范成都市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确保会议的秩序和高效性。

2. 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应提前至少两周通知所有业主,并附上议程和相关文件。

3. 议事规则3.1 主席团•业主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由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

•主席团成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会议的公正和可信度。

3.2 会议秩序•业主大会应准时开始,迟到者不得参加会议。

•会议开始前,应由主席通报会议的目的和议程,并进行确认。

•在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业主应保持秩序和尊重,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采取打断他人发言等不礼貌行为。

•业主可以通过提问、发言等方式参与会议,但应尊重发言时间限制和议题的讨论顺序。

3.3 决策程序•在讨论决策时,应按照议程顺序依次进行。

•针对重要议题,可以通过提前通知并进行在线投票的方式进行预决策或表决。

•对于较为复杂的议题,可以设立小组或专题讨论会,并将讨论结果提交给业主大会做决策。

•决策时应采用民主原则,确保多数意见通过,少数意见被尊重。

•决策结果应通过投票表决或达成共识方式确定,直至达到简单多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

3.4 议事纪要•会议结束后,由主席团成员撰写会议纪要,并通过相关渠道向所有业主发送。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核心内容。

•会议纪要应简明扼要、客观真实,并保留相关文件、证据作为备查。

4. 解决争议•如在会议中出现争议,应积极进行讨论,努力达成一致,尊重多数意见。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争议。

5. 修订程序•本文档的修订应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 结语本文档为成都市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旨在保障会议的秩序和高效性,维护业主的权益和利益。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成府发〔2009〕47号)第一条(目的范围)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025年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5年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引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提高业主自治的水平和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2. 参会资格参加业主大会的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代理人。

每个业主单位只有1个投票权,无论房屋面积大小。

3. 通知与召集业主大会应于提前7天发布通知,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提案及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内容。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个业主或张贴于小区内公示。

4. 议事主持业主大会应由业委会主持,主持人应向全体业主说明议事程序,宣布议题,控制会场秩序。

5. 议事程序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一般按照议程依次进行。

议程应在会前事先确定并公示。

6. 决策和表决业主大会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

决策应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并以简单多数通过,表决结果应予以公示。

7. 提案业主在会前应将提案提交业委会审核后,经主持人宣布后进行表决。

提案应明确、具体、可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同业主共同利益。

对于提案的不同意见,应充分讨论。

8. 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应当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5年。

9. 其他规定业主大会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业主在会议中的发言权利,禁止打断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业主发言权。

另外,业主大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公道的原则,共同推进业主自治的建设。

10. 生效及修改本规定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需修改,应在业主大会上提出并经过全体业主的表决通过,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结论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保障业主权益,同时规范议事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我们相信,遵守本规则,业主大会的议事行为能够更加民主、公开、公正,推动业主自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业主大会与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与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当,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以下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前言
为规范成都市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提高业主自治意识和参与度,特制定本规则。

2. 会议召开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需提前10天公告,公告方式采用小区通告栏、业主微信群、业主论坛等方式,确保业主知晓。

3. 会议主持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大会议程由议长主持,议长由业主
委员会进行投票选举。

4. 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议事记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记录会议要点及决议,记
录方式可采用实时纪要、音频录制、视频录像等方式。

5. 入场要求
参加业主大会应满足以下条件:
•是小区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
•持有有效的业主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房产证等)
•持有小区门禁卡或相关凭证
6. 发言规则
发言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遵守会议议程,不得擅自跑题发言。

•尊重他人,不得侮辱、诽谤或攻击他人。

•发言时间应当控制在5分钟以内,如需延长时间需事先提出申请。

•发言者应当有事实依据或理性想法,不能发表无根据的观点或个人主观见解。

7. 投票规则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通过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原则如下:
•每位业主有一票,可以通过委托投票方式代表其他业主行使投票权。

•投票前需告知所有业主相关决议的具体目的和效果。

•投票结果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议应当取得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

8. 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本规则的修改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成都市官方版本)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成都市官方版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了加强业主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议事规那么适用于本社区内业主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议事规那么的制定和施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保障每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本社区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议召集第六条召集人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七条召集程序业主委员会应至少提早____天向全体业主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第四章会议议程第八条议程设置会议议程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需要和业主的建议制定。

第九条议程变更会议议程的变更应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并至少提早____天通知全体业主。

第五章会议表决第十条表决方式业主大会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十一条表决规那么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会议业主____%以上的同意方可通过。

业主可通过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会议记录第十二条记录内容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

第十三条记录保管会议记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并定期向业主公开。

第七章附那么第十四条规那么的修改本议事规那么的修改,应经业主大会____%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规那么的解释本议事规那么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议事规那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其他本议事规那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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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公司:为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第五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监督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二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组成以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该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

一般以每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 平方米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计算。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十六条筹备组一般应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向其移交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审议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重新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成员,并应当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决定,在办理有关房屋交接手续时还应对其予以书面承诺,由业主委员会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二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和公告。

召开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单位业主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表应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相应区域内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

表决票上应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字表决,其表决票的发放和回收应有表决人的签字。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或签署。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3年,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配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协助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依照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幢、单元(楼层)等业主代表产生,业主人数较多的可由幢(楼层)业主代表产生。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

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应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

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应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第四十条确因不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为准确定,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同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业主大会与会议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任期与委员名单、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等资料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四十三条当地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凭备案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登记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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