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核销表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2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一)报送信息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安装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
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一)清理核销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
票据的核销-票据的领用和购买制度

票据的核销
票据的核销就是将以用完和未用完而不能续用的票剧本做审核销号。
为避免出现漏洞,使用任何一种票据都必须做核销这项工作。
1、使用“销号单”。
适用于各种学校的各类收费票据,由领用人(部门)填制,并由制单人和复核人签名后方为有效。
2、“销号单”一式两联,一联黏附在使用完毕或不能续用的经审核对的收费票据后面,说明此本票据已作销号处理不得再使用。
另一联按票据序号装订已作学校领用新票据、主管部门核销旧票据的依据。
票据的领用和购买
1、幼托专用收据,一般以一学期凭“销号单”到教育局计财科领取。
2、会计人员按幼儿数或班级数核发票据的数量,一般不得留有太多的多余票据。
3、幼儿园根据规定必须持有权审批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购印证》
4、幼儿园携带本单位的《票据购印证》及票据购印申请表自行按需到区财政局购买通用收据和统一收据。
幼儿园须按季填报《xx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收支情况表》交教育局计财科汇总上报。
医院财政票据情况说明

1.关于财政票据的使用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新的贯彻实施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财政票据各种财政专用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
对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和罚款的定额票据,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使用时需盖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执收时间;对在说明栏内注明“只能用于xxxx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应视同专用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资金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等。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用往来款票据代替非税收入票据;更不允许利用往来款票据实施无项目收费,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发生的经营性收费行为,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规范填开各类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电脑版连打式财政票据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胶头或胶边无碳纸财政票据可以用手工开具,但存根联必须连同票据封面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三、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四、妥善处理财政票据遗失事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自己所领用保管的财政票据丢失、被盗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追查,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票据作废手续,公告声明作废。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23•【文号】财综〔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6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对象:8家在京中央单位,60家驻辽宁、湖南、贵州等3省的中央单位,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检查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废止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中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二、检查内容(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票据结报单

财 政 票 据 结 报 单
结报申请单位(章): 单位名称:
序号 票据样式 份数 起始号码
单位代码: 申请单号:终止号Fra bibliotek 开具金额(元)
制单人: 财务主管:
其中:缴入财政专户
制单日期: 联系电话:
备注 财政核销情况
合
计
**
**
**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反映本表所结报票据的情况以及所对应的资金状况。医疗票据和社团会费票据可以不填写资金项目栏。 2、本表票据结报应将一般缴款书相应联和非税收入票据财政联装订成册后一并到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3、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在本表填写结报,应另行填写专用结报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a277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74.png)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5施行日期2006.04.25文号闽财综[2006]25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6]2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领用(一)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1.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各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用票单位不得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代领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不得向非同级财务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财务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统一由其主管部门领用财政票据。
3.2006年7月1日以后,中央驻闽单位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凡过去有领用我省财政票据的中央驻闽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向原核发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财政票据和《福建省财政票据准购证》。
4.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使用财政票据,应到登记核发本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青海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操作流程

青海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操作流程1.进入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系统网站。
Enter the financial electronic ticket clearing system website.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Enter your username and password to log into the system.3.选择票据核销操作功能。
Select the ticket clearing operation function.4.输入票据号码和金额。
Enter the ticket number and amount.5.确认核销信息无误。
Confirm that the clearing information is correct.6.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核销按钮。
After confirming the accuracy, click the confirm clearing button.7.系统提示核销成功。
The system will prompt that the clearing was successful.8.生成核销凭证。
Generate the clearing voucher.9.打印核销凭证。
Print the clearing voucher.10.在财政处盖章确认。
Have the clearing voucher stamped and confirmed by the finance department.11.将核销凭证交至相关部门。
Submit the clearing voucher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12.完成核销操作。
Complete the clearing operation.13.核销电子票据后,记得及时提交纸质票据。
After clearing the electronic ticket, remember to submit the paper ticket in a timely manner.14.检查核销凭证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