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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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协会守则章程

家政服务业协会守则章程

家政服务业协会守则章程一、总则本守则章程旨在规范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协会的组织和运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会员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

本守则章程适用于所有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二、会员资格1. 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2. 会员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会员应积极履行义务,维护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

三、会员权益1.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事务的权利,包括参与协会会议、讨论和决策。

2. 会员享有获取行业信息和资源的权利。

3. 会员享有接受协会的培训和指导的权益。

4. 会员应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协会将维护行业的竞争秩序。

四、协会运作1.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2. 协会由会长领导,副会长协助,并设秘书处协助日常工作。

3. 协会每年召开会员大会,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

4. 协会应及时发布行业信息,组织培训活动和交流会议。

5. 协会应定期收集会员的经营情况和意见,为会员提供支持和服务。

五、规范行为1. 会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维护行业的诚信和规范。

2. 会员需遵循协会的规定,配合协会的工作和调查。

3. 会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会员在竞争中应遵守公平原则,不得恶意诋毁其他会员或行业竞争对手。

六、纪律处分1. 对于违反本守则章程的会员,协会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会员权益甚至取消会员资格。

2. 纪律处分应遵循相关程序和原则,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守则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通过会员大会进行决策和公告。

以上为家政服务业协会守则章程,供会员单位和个人遵守和参考。

家政服务企业章程模板范本

家政服务企业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管理,明确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家政服务、清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家庭教育咨询等。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第五条公司宗旨:以人为本,服务社会,诚信经营,追求卓越,为家庭提供高品质的家政服务。

第六条公司业务范围:1. 提供专业家政人员,包括家庭保洁、月嫂、育儿嫂、家务管理、护理服务等;2. 提供家庭清洁服务,包括日常清洁、定期保洁、深度清洁等;3.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慰藉等;4. 提供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包括育儿知识、家庭教育方法等;5. 其他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八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2.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开发、品牌推广等;3. 服务部:负责家政人员招聘、培训、派遣、客户关系管理等;4. 质量监控部:负责服务质量监控、客户投诉处理等;5. 其他必要设置的部门。

第四章股东权益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2. 分享公司利润;3.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发的股份;4. 获得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 按时足额缴纳股款;3.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政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家政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家政协会的日常管理,提高协会的工作效率,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家政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2.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培训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

三、会员管理1. 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表;(2)经理事会审核通过;(3)缴纳会费;(4)领取会员证。

2. 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3)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2)按时缴纳会费;(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培训管理1. 培训内容:(1)家政服务基本知识;(2)家政服务技能培训;(3)家政服务职业道德;(4)家政服务市场分析。

2. 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实践操作。

3. 培训考核:(1)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2)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

五、市场管理1. 市场调研:(1)了解家政服务市场需求;(2)收集家政服务信息;(3)分析家政服务发展趋势。

2. 市场推广:(1)开展家政服务宣传;(2)拓展家政服务市场;(3)维护家政服务品牌。

3. 市场合作:(1)与家政服务企业合作;(2)与相关机构合作;(3)与其他行业协会合作。

六、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3)确保财务安全。

2. 财务收支:(1)严格按照预算执行;(2)合理使用资金;(3)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3. 财务公开:(1)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2)接受会员监督。

七、纪律管理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家政行业形象。

2. 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会员权益。

3. 严禁泄露协会内部信息。

4. 严禁收受贿赂,廉洁自律。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家政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家政服务行业公约

家政服务行业公约

家政服务行业公约家政服务行业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满足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庭保姆、家庭护理、家居保洁、家庭护老、家庭烹饪、家庭园艺、家庭接送、家庭维修、家庭搬家、婴幼儿看护、家庭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协会是本省家政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承担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纠纷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惠民”为服务宗旨,以“家庭服务网络”为服务平台,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家务劳动社会化需求为目标,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信和安全、方便原则。

第五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妇女联合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政服务业,共同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家政服务经营者第七条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有偿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本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接受政府部门和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条经营者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 - 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行业协会名称]"(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 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 维护行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 组织结构第三条 - 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协会决策和选举;-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第四条 - 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 - 会长本协会设立会长一职,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行政工作和会员管理。

第三章 - 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七条 -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参与协会的活动和会议;- 提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八条 - 会员义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 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工作;- 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 - 资金和财务管理第九条 - 资金来源本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会员的会费和捐款;- 政府和其他机构的资助和支持;- 组织活动的收入。

第十条 - 财务管理本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 - 修改和解散第十一条 - 修改章程如有必要修改本章程,需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和会员的表决,得到多数会员的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 解散协会如有必要解散本协会,需经过理事会的决定,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 附则第十三条 - 其他事项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会员大会备案。

结束语本协会章程为示范文本,具体章程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而不局限于本文所示内容。

以上为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具体章程内容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协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家政协会法律规定(3篇)

家政协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政服务行业,保障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四条家政服务行业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家政服务机构第五条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设立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家政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住所证明;(五)注册资本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

第九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服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家政服务人员第十三条家政服务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无犯罪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xx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缩写为 CEE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和有关的报告会、研讨会;(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中山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中山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中山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中山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在中山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应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所制定的章程应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完善。

填写说明1、中山市行业协会名称规范为:中山市+业务范围的反映+组织形式。

如:中山市食品行业协会、中山市家具商会等。

(1)行业协会业务范围的反映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类型。

(2)行业协会组织形式统一为“(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英文译名。

2、行业协会是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请填写从事XX行业领域的经济组织,应具体载明所从事的行业领域、经济组织类型。

如从事食品行业的经济组织。

(1)行业领域应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类型。

(2)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类型可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具体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为准。

3、住所应符合有关要求,具体明确,并载明所处镇区。

如:中山市XX镇(区)XX 路XX号。

4、其它说明:(1)“〖XXXXXXXXX〗”内容为说明文字,“(XXXXXXXXX)”内为可选项,请在打印时删除。

(2)“”内容为直接填写内容。

(行业协会名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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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山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译名是:ZhongShan Household management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ZSHMSA.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中山地区具有家政服务项目的单位自愿结成的,经中山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从事家政服务业的社会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开展对家政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依法维护会员单位、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协调和促进中山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山地区。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中山市中山三路3号经贸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8400 电话:88805527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以及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行业的精神,促进中山地区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二)依法制定本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合法利益。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政服务业向社会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有关本行业的服务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等。

(五)根据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大力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整体队伍的素质。

(六)了解、掌握国内外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拓展外部市场。

(七)完成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遵循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和严格履约的原则,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八)会员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新会员则需在入会时交纳。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及以上;(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及以上;(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及以上;(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及以上。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1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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