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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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犍为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

经营者登记备案。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性等情况。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

后事宜。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犍为家庭服务业协会依照法规,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由犍为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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