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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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2009]N474号-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74号-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六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保险目的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玉米生产,使种植玉米的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玉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有效促进农民增收,特举办玉米保险。

保险对象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不包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玉米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二)玉米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三)播种的玉米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玉米因火灾、雹灾、涝灾和风灾造成的灾害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了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玉米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1第六条本保险期间从保险玉米出苗或移栽成活后开始,至保险玉米成熟收割完毕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500元、400元和300元, 选择投保火灾、雹灾和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1%。

选择投保火灾、雹灾、涝灾和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2%。

投保时,应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每乡镇只能选择一个档次。

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玉米种植面积、位置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安全、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防火及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合同5篇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合同5篇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种植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种植的玉米作物,具体为乙方享有所有权的玉米植株及其预期收益。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2.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玉米种植面积、种植品种、预期产量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金额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3. 保险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率标准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金额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期限4.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乙方玉米作物的生长期,自玉米种植开始至收获结束。

具体日期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5.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玉米种植收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旱灾、风灾、冰雹、地震等;(2)病虫害:如玉米螟、蚜虫、玉米病毒病等;(3)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件。

6.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种植信息,并在发现玉米种植损失时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进行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

五、赔偿处理7.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玉米种植损失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应当在收到报案后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

8.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方式,对乙方的玉米种植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为基础确定。

9. 乙方应当履行必要的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

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0.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扩大或加重;(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玉米种植保险理赔合同

玉米种植保险理赔合同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通知义务: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尽力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免责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b.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3.通知期限: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4.法律后果: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确保对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权利与义务:
a.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b.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
c.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影响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期限,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其他特别约定:
1.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c.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理赔。
d.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农业种植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种植活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收取甲方支付的保险费。
b.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种植的玉米承担保险责任。
c.接到甲方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项。
d.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合同无关的信息。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资料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资料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资料一、保险种类和范围玉米种植保险是一种农业保险,旨在为种植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该保险适用于玉米种植的各个环节,包括种子、种植、生长和收获等阶段。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自然灾害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遭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龙卷风、冰雹、洪水、台风和干旱等。

2. 病虫害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受到的病虫害侵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病虫害包括但不限于玉米螟、玉米条纹叶斑病和玉米叶斑病等。

3. 灾害措施当政府层面采取抗旱、抗灾和防控措施时,保险人将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生长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在种植和生长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意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倒伏、病害侵害和机械故障等。

5. 种子和化学品失败当购买的种子或化学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种植失败时,保险人将对此进行赔偿,以减轻种植者的经济负担。

三、保险费用和赔偿额度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玉米种植面积、保险责任范围和所属区域等因素进行计算。

种植面积越大、责任范围越广、风险等级越高的地区,保险费用相应增加。

2. 赔偿额度根据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情况,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额度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保险申请和索赔流程1. 保险申请玉米种植者在作物种植前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壤质量测试报告、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2. 索赔流程若发生损失,玉米种植者须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损失证明材料,如照片、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等。

保险人将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核定后支付赔偿金额。

五、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以下情况通常不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1. 玉米种植者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操作;2. 玉米种植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存在欺诈行为;3. 玉米种植者未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损失;4. 受损的种子或化学品未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合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合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合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标的1. 保险标的:玉米。

2. 投保玉米种植面积:____公顷。

3. 投保玉米品种:____。

二、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由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台风、冰雹等)导致玉米产量减少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玉米收入减少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每公顷玉米种植收入为____元,总保险金额为____元。

2. 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____元。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玉米产量减少的,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 乙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工作。

3.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乙方赔偿请求后__日内完成赔偿核算,并支付赔偿款项。

六、合同解除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2. 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2)保险公司因业务需要调整,经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保险目的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玉米生产,使种植玉米的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玉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有效促进农民增收,特举办玉米保险。

保险对象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不包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玉米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二)玉米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三)播种的玉米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玉米因火灾、雹灾、涝灾和风灾造成的灾害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了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玉米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第六条本保险期间从保险玉米出苗或移栽成活后开始,至保险玉米成熟收割完毕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500元、400元和300元, 选择投保火灾、雹灾和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1%。

选择投保火灾、雹灾、涝灾和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2%。

投保时,应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每乡镇只能选择一个档次。

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玉米种植面积、位置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安全、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防火及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发生灾害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玉米种植保险条款(2011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被保险人的保险玉米损失程度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玉米种植保险病虫害保险条款

玉米种植保险病虫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人:XXXX保险公司投保人:XXXX农场被保险人:XXXX农场第一条保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提供玉米种植保险病虫害保险服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持有的玉米种植区域内的玉米植株及其相关设施,保险金额为玉米植株的投保价值。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因玉米种植过程中发生的病虫害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对于因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2)战争、军事冲突、动乱、恐怖活动等;(3)核事故、辐射及辐射污染;(4)政府或其他官方机构的没收、征用或销毁;(5)被保险人故意破坏、疏忽处理或违反合同约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豁免情形。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玉米植株的投保价值。

2.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病虫害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比例为:被保险植株实际损失赔款 =保险金额 ×赔偿比例。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投保生效日起至玉米生长季节结束之日止。

2. 保险费将根据玉米的种植面积和所持有的品种等因素进行计算,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 ×风险系数 ×费率。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保险事故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勘查,并在双方协商确认损失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理赔。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判断风险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将不再承担续保责任,被保险人如需续保,需与保险人另行签订续保合同。

玉米农业保险协议书

玉米农业保险协议书甲方(保险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投保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提供保险服务的资格;乙方是一家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或个人,有意向为其种植的玉米投保农业保险。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协议书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种植的玉米作物。

1.2 保险标的的具体位置、面积、种植方式等详细信息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乙方种植的玉米作物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条件和限制,按照本协议书附件的保险条款执行。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实际种植情况确定,并在投保时向甲方声明。

3.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投保与承保4.1 乙方应在玉米播种前向甲方提出投保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投保资料。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投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乙方承保结果。

第五条保险期间5.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乙方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至玉米收获完毕之日止。

5.2 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在保险单中明确。

第六条索赔与赔付6.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现玉米作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

6.2 甲方在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与退还7.1 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7.2 若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资料。

8.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书及保险条款履行保险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9.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书。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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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米种植保险条款(河南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雹灾;(三)冻灾。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旱灾;(二)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每亩保险金额为192元,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投保亩数,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确定。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人确定的费率标准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费率标准为准。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并在保险合同载明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玉米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方式变更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变更、保险玉米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

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应缴保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保险玉米损失清单及分户清单;(三)气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灾原因及损失程度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玉米受损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驶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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