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

2024住宅设计规范在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重要的标准和指导原则,以确保住宅设计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核心规范和指引:1.结构设计:住宅建筑必须根据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建造,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固性和耐用性。
结构设计要考虑到地震、风和重量等因素的影响。
2.建筑布局和空间规划:住宅建筑的布局和空间规划应符合人体工学和人类行为原理,以最大程度地提供舒适和实用性。
例如,起居室和卧室应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3.火灾安全:住宅建筑必须符合防火安全标准,包括适当的防火墙、疏散通道、灭火设备和烟雾探测器等。
4.建筑材料和品质:住宅建筑应使用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的建筑材料。
例如,墙壁和地板应具有良好的隔音性能,以提高住宅的舒适性。
5.绿色设计和可持续发展:住宅建筑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节能和水资源管理解决方案。
例如,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以供电、收集雨水用于冲洗和灌溉等。
6.室内空气质量:住宅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标准。
室内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器等必须安装和维护良好。
7.残疾人友好设计:住宅建筑应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如无障碍通道、扶手和安全设备等。
8.安全性:住宅建筑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防盗系统、安全门窗和摄像监控等。
9.城市规划和建筑外观:住宅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遵守城市规划法规。
建筑外观应美观、整洁,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颜色。
10.消防安全:住宅建筑应具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以确保住户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撤离。
这些是2024年住宅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设计师和建筑师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并将其应用于住宅建筑项目,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住宅建筑的居住者也应注意和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2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8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总则:该规范明确了住宅设计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功能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艺术可行性等要求。
2.建筑平面布置: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设计原则,包括功能分区、户型设计、功能间的相互关系、通风采光等要求。
3.结构设计:结构设计要符合抗震和抗风的要求,确保住宅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该部分明确了结构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如布置、间距、材料等。
4.建筑构造: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构造设计原则,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构造要求,以确保住宅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5.空间布局: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空间的布局设计要求,包括通风、采光、采暖、隔音等要求,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6.建筑设备: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设备的设计要求,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布置、容量、效率等要求,以确保住宅的舒适和安全。
7.照明与插座:该部分规定了住宅照明和插座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灯具的布置、照明强度、插座的数量和位置等,以确保住宅的照明和电力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8.防火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如防火墙的设置、避难通道的布置、防火门的要求等,以确保住宅的火灾安全。
9.安全设施: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防滑设施等,以确保住宅居住的安全性。
10.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水电能源的使用效率等,以实现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11.布局和装修材料: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布局和装修材料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卫生间、厨房、卧室、客厅等区域的布局,以及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修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12.设计验收和管理:该部分规定了住宅设计的验收和管理程序,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交底、设计验收等,以保证住宅设计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
2024-住宅设计规范

05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
水平通道。
06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局部,该局部 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稳出口进行疏散。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07 的1/2的空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3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4
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
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根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 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稳、卫生、 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02
术语
02 术语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0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04 技术经济指标
0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技术经济指
02
标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03
套型总建筑 (m2/套)
04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05
04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定
2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
1
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征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 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
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 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套内空间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m2。
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m2。
5.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6.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7.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产全部计入使用面积;9.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m。
10.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1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
1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13.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14.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5.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屋、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16.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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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总则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
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指标计算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套内使用面积(m/套);--套型阳台面积(m/套);--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时,应对大于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3 层高小于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套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四类468表套型分类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卧室、起居室(厅)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厨房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卫生间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
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层高和室内净高住宅层高宜为。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局部净高不应低于,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阳台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高度不应大于,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处,宽度不应小于。
门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 的缝隙。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共用部分窗台、栏杆和台阶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踏步高度不宜大于,并不宜小于,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