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业务专场税宣会20101221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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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审 核 后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 经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海 关 、 税 务 、 外 汇 管 理 等 部 门 共 同
确 定 培 育 名 单 在 部 门 政 府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 对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企 业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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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商务主管部 门 对该 企业组 织 复核 ,
列 入 “ 失 信 黑 名 单 ” 且 1 年 内 在 海 关 、 税 务 、 外 汇 管 理 等 方 面 不 存 在 因 违 法 违 规 下
调 企业 信用 级 别 的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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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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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总署 税 务总局
质
检 总 局 外 汇 局 关 于促进 外 贸 综 合 服 务企 业 健 康 发 展 有 关 工作 的 通 知 》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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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服务亚运税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服务亚运税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穗国税发[2009]2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服务亚运税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77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服务亚运税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1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服务亚运税收工作方案我广州市将于2010年举办的第十六届亚运会,是继北京成功举办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后又一个由我国承办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要求我市各级机关积极配合和支持亚运会的组织工作。
由于亚运税收工作是整个亚运会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影响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情况复杂,且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做好亚运税收的宣传、征管、服务工作,对进一步提升我市国税优质高效形象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因此为积极做好亚运税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市局成立亚运税收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罗维佳副组长:邓少兰、张弦成员:由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教育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负责亚运税收工作的总体统筹组织协调。
(二)市局亚运税收服务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税政业务组、宣传培训组、征管信息技术组3个工作组。
其中: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负责亚运税收工作的具体协调统筹。
各工作组负责其相关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指导推进。
3个工作组的牵头负责单位分别是国际税务管理处、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10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6f91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27.png)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6]100号)
为加强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的税收征管,并考虑其税收控管的特点,经研究,根据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应纳税款的计算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取得的销售收入,实行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考虑到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既是经营者,又是消费者,特允许按扣除公司建议零售价的一定比例的自用、折扣的余额计征增值税;自用折扣的比例由各征收单位按不高于公司建议零售价的50%的比例,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二、起征点根据省税局1993年12月31日传真电报《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取得的收入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1000元。
三、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委托直销企业按传销商每月的购货数量和公司制定的建议零售价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四、执行日期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
1996年2月26日
——结束——。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2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9c1d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e5.png)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25号2010年4月21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单位要做好对该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于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报告,报告需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具体原因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对于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报告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具体原因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于出口企业报告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及时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数据处理。
三、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核销的情况,各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按《已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格式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台账,定期跟踪清理。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

第 五 条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 下 简 称 退 税 机 以 关 )对 出 口企业 申报 的 出口 退(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免 税 应 要 求 出 口 企 业 填 报 《 贸 企 业 出 口业 务 自 查 表 》 附 件 1 外 ( ) 或 《 产 企 业 出 口业 务 自 查 表 》 附 件 2 , 分 析 有 关 内 容 。 生 ( )并 ( ) 口 业 务 涉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预 警 信 息 , 括 国 家 一 出 包
始发行 。 将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 现
一
第一章
总 则
、
税 票 图 案 内 容
第一条
为 正 确 贯 彻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加 强 出 口 退
《 州 古 村 落 》 套 9枚 , 案 采 用 王 焘 先 生 的 “ 州 古 徽 一 图 徽
村 落 画 为 题 材 , 面 值 ( 名 ) 别 是 : 绘 各 图 分 1角 ( 州 古 村 落 ・ 徽 乡 居 耕 闲 ) 2角 ( 州 古 村 落 ・ 口牧 归 ) 5角 ( 州 古 村 、 徽 水 、 徽 落 ・ 桥 渔 歌 ) 1 ( 州 古 村 落 ・ 台 听 曲 ) 2元 ( 州 古 廊 、元 徽 戏 、 徽
第 三条 税 务机 关内部 负责 函调 工作的 职能 部门应 指
定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应 对 函 调 工 作 分 别 设 置 相 应 的起草 、 核 、 发 岗位 和权 限 , 建立 岗位监督 制约机 制。 复 签 并 函 调 中 发 现 涉 嫌 骗 取 出 口退 税 的 。应 将 函 调 中 取 得 的 相 关 资 料 报 请 主 管 局 长 核 签 后 , 交 同 级 稽 查 部 门 查 处 பைடு நூலகம்稽 查 部 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穗国税函[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号2007年2月12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明确界定“逾期不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征税货物的范围,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于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如单证到期日未超过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无论其是否在当月“免、抵、退”正式申报日期之前,都必须在当月申报。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营改增商务辅助服务业专场宣讲-文档资料
“营改增”——商务辅助服务业专场宣讲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现场办理为准;或登录广州国税网站获取最新资讯。]
“营改增”试点政策宣讲
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 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 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 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按以下公式计算: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将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
扣。
• 进项税额:
•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详见财税[2019]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
注意: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
•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对全部营业额收取。 例: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0元,营业税税率5% 应交营业税=100x5%=5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时需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 例: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0元,增值税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100 /(1+3%) x3%=2.91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100/(1+6%)X6%=5.66元,在 此基础上抵扣进项税额。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0号2007年12月2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2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迅速做好宣传工作,辅导相关外贸企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和申报期限(一)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一致。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三、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齐以下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获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附送单证内容:(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四)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五)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34号2010年1月27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52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2009年5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71份全部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26份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二)予以公布。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沪进[1993]15号
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沪进[1993]15号1993年2月24日)根据税法规定,凡本市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1992年内出口退税申报金额的大小,一律须办理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申报。
现结合上海实际,对清算工作规定如下:一、关于1992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算范围。
包括出口企业在1992年度内报关出口,财务账上已作销售处理并编入1992年度会计决算的自营出口销售、易货贸易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三部分。
二、关于出口创汇计划的考核问题。
1、为了便于考核出口企业的出口创汇计划执行情况,所有出口企业都必须在办理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时,附送所有由有权机关下达本企业的1992年出口创汇计划和追加(调整)计划的复印件,同时附送本企业199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套),以及11月和12月的“主要销售项目利润(亏损)表”(即贸会05表)或相应的会计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创汇计划执行情况,继续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90号《清算通知》第一条规定的3个账户的范围,按1992年内财务出口销售时间顺序,与国家下达的年度出口创汇计划进行考核。
超计划出口的产品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的税款一律予以扣回。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68号《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准予退税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予以退税。
四、根据(1992)国税沪进字058号《关于转发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管理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1992年10月至12月收购的外地产品、本市生产的十二种高税率产品以及染料、颜料、眼镜片和委托加工产品,必须逐笔提供由生产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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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内容三
申报注意事项解说
1.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出口发票应在出口当月开具,与出口报关单上的 出口日期接近。 3.准确申报出口日期。若录入有误且与实际出口日 期不同月,或虽与实际出口日期同月但退税率不 一致,需进行冲红更正。(生产企业) 4.生产企业申报错误需退回重新申报的,必须由大 厅出口退(免)税受理岗重新受理,并重新出具 受理回执。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收购统一发票
暂未作限位处理。 最多可添加9行明细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收购统一发票
(二)主要优化功能介绍
1、修改了新版企业自印票的判断规则。 2、增加了对海洋石油票的支持。
(二)主要优化功能介绍
3、根据3.0版本的使用情况,调整了平推式通用 机打发票的打印格式,让纳税人有更多页边距 调整空间。之前已调好打印格式的纳税人,在 升级此版本后,需重新再调一次打印格式,纳 税人进入通用票的开票模块之前会有如下图的 提示,纳税人勾选“我已调整好,请不要再提 示”后,将不会再出此提示。(采用全新安装 的纳税人无此提示)
3、C类信息: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 退库税额。 例:贵企业企业代码后四位0225退还书编号 2010009292退库所属期200912已于2010-05-25 00:00退库,退库税额为:47488.11元。 4、D类信息:退税政策调整内容。
5、E类信息:与出口退税业务有关的信息。 例:E1类信息:贵企业企业代码后四位0207有未申 报报关单数据32条即将到期,请及时到国税办理出口 退(免)税申报业务。 数据来源: 以企业在海关已出口的所有数据与出口审核系统数 据相比较,未申报的都视为即将到期。(包括出口转 内销、样品出口等,零退税率除外)
(4)若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的比例超过50%的: 先将视同自产产品单独进行预申报,我局在3个月 内核实情况无误后,层报省国税局核准后再进行视同自 产产品的正式免抵退税申报。
6、附件: 附件: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备案表》 详细说明:如视同自产产品的种类、名称及其供货 商,视同自产产品的用途,与主营产品的关系等。
5.外贸企业若存在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税款,可进行以 前年度12月份的零申报;当月无单证收齐,但当年 度前期存在应退未退税款,可进行当月的零申报。
对以前年度所做的零申报,申报年月为该货物出口 年度+12月,申报批次从“01”开始按原则上每月1个 ” 批次(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另外编号的除外)顺延。 如2011年5月申报2010年的申报年月应为“201012”, 申报批次为“05”批,申报2009年的申报年月为 “200912”,申报批次为“17”。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2、《关于印发<广州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 作指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311号)
(三)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的办理
生产型免抵退税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符合视同 自产产品标准的,经申请备案可按免抵退税办法申 请退(免)税,否则需按内销货物处理。
– – – – 港口资料维护 贸易方式维护 收汇方式维护 运输工具维护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出口商品发票
暂未作限位处理。 最多可添加23行明细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出口商品发票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出口商品发票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出口商品发票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收购统一发票
开票打印 打印格式调整
(六)申报表及报表、凭证封面改版 申报表及报表、
1.实行时间:2011年1月1日起。 2.改版内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申报表、出口退(免)税报表和凭证封 面。 3.报表处理指引及视频演示。 4.下载路径:黄埔区国税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专区”-“出口退税类”。 5.文件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3号。
例:E2类信息:贵企业企业代码后四位0143有4笔报 关单数据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即将到期,请 及时到国税办理单证收齐业务。 数据来源: 已出口但未收齐且系数据查询期30天以内的数据都 视为即将到期单证。(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中查询)
注意事项
企业信息登记的接收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我局 变更,以免退税信息泄露。 变更,以免退税信息泄露。
(二)主要优化功能介绍 8、修改了客户代码长度,增加到80个字符。 9、修改了商品名称(项目、品名规格)的 长度,增加到250个字符,对于较长的商 品名称(项目、品名规格),在打印中会 自动分开多行打印商品名称(项目、品名 规格)。需注意的是,当有分行打印的商 品名称时,一张发票可打印的发票明细条 数相应会减少。
1.启用时间:2010年7月15日。 2.申请方法:填写《广州市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 业务提醒信息表》到办税服务厅进出口业务专窗 受理。 3.表格下载路径:黄埔区国税局网站-“纳税服 务”-“下载专区”-“出口退税类”。 4.登陆地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 )-“纳税服务”-“查询服 务”-“出口退税提醒信息查询” 。
(二)主要优化功能介绍 10、修改了发票明细中的单价和金额在数值 较大时出现“.99999…”或“.0000…”小数 位的问题。 11、所有发票的开票界面的发票日期均不能 再修改 12、去掉了所有发票模板中的“广州”字样。
(三)操作简介
操作演示
宣讲内容二
出口业务有关政策介绍
(一)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指引汇编
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业务专场税宣会
2010.12.21
宣讲内容: 宣讲内容:
一、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第二阶段升级) 介绍 二、出口业务有关政策介绍 三、申报热点问题解说 四、备案单证制度解说
(宣讲内容仅供参考,操作以正式文件为准。)
宣讲内容一
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第二阶段升级)介绍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 报出口退税。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62号 )
(五)出口退税提醒业务网上查询功能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标准的 非自产产品,一律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按内 销货物处理。
1、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 (1)《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65号) (2)《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3)《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以往有关税宣资料: 以往有关税宣资料:
《黄埔国税税讯----涉外及出口企业专刊》(2006 年第3期,总第28期) 《黄埔国税税讯》(2009年第5期,总第65期) 《黄埔国税税讯》(2009年第10 期,总第69期)
实行单证备案制度的目的: 实行单证备案制度的目的: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 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有关单证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1、出口退(免)税业务纳税人操作指引汇编 2、生产企业免抵退资料装订及申报注意事项 3、外贸企业申报单证编号、装订要求
下载路径: 下载路径: 黄埔区国税局网站-“纳税服务”-“税务辅导”-“税务 学园”-“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指引汇编”
(二)出口货物应征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 物 ;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 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 物证明》的货物 ;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 外购货物 。
(四)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 税的办理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 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卷式通用发票
出口商品发票
收购统一发票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卷式通用发票
开票打印 打印格式调整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卷式通用发票 卷式通用发票 通用
限位为10万位,即最高可开不超过100 万的发票。 最多可添加12行明细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卷式通用发票
(一)主要新增功能介绍
出口商品发票
开票打印 打印格式调整 出口商品发票设置
(二)主要优化功能介绍
4、菜单的调整及用户功能权限表的调整。 5、查询模块、作废模块、红字票开具模块 的修改(因应不同的发票种类,包括通用 平推、通用卷式、出口商品发票、收购发 票显示不同的发票内容)。
(二)主要优化功能介绍
6、发票导入模块增加了对新版机动车发票 导出数据的支持(新旧版都能导入)。 7、修改了补打印和开具红字票模块无法判 断自印通用票为平推发票还是卷式发票的 问题。(升级之前开具的自印通用发票统 一判断为平推式发票)
宣讲内容四
备案单证制度解说
单证备案相关文件: 单证备案相关文件:
1、国税发[2005]199号(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 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2、国税函[2006]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 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3、国税函[2009]104号(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 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