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标准(试行)1.总则1.1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执业能力,证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同意》、《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1.2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与其执业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1.3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包含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资格、鉴别能力、仪器装备、环境条件、运转经费、运转管理、质量管理等要素。
2.执业资质要求2.1法医病理鉴定2.1.1法医病理鉴别就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检验(包含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非政府切片观测、毒物分析等)和书证审查,融合案件材料等,对牵涉丧生的有关医学问题展开检验、分析并得出结论鉴别意见的过程。
2.1.2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1.3应出席法医病理鉴别能力测试或能力检验且赢得通过以上结果。
2.1.4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3名以上。
2.1.5法医病理鉴别专业机构应搭载尸体解剖器械、非政府病理确诊设备,引导搭载非政府切片制作系统、影像学检查设备等仪器装备。
法医病理鉴别专业的仪器设备布局见到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布局标准(表中1.1)。
2.1.6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器官检查取材室、器官标本存放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尸体解剖室应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影像记录系统;切片制作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1.7法医病理鉴别专业机构应搭载检查烈性传染病尸体所必须的防水装备,满足用户有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建议。
2.1.8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器械、试剂等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度参考范围 91%~100%); (2)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原有伤、病为辅因(参与度参
考范围 61%~90%); (3)同等作用:损伤与原有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
括损伤与原有伤、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 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参考范围 41%~60%);
3
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时, 原则上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T 16180-2014)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但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说明此类鉴定意见的限制性;如办案机关或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 求,也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
5.1.4 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 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 认。
5.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 用金额和收取方式。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 件的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7.4 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期可以 等同于“误工期”。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1. 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 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 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 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 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 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 定。 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4.1 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 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 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文证审查 资料主要包括: 4.1.1 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 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 4.1.2 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 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 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 X 线、CT、MRI 片)等; 4.1.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
司法鉴定评估价值类型选取指引

司法鉴定评估价值类型选取指引
司法鉴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取指引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金
融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
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时,需要根据具体
案件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价值类型。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
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需要考虑被评估资产或权益的性质和特点。
不同类型的
资产或权益可能适用不同的价值类型。
比如,对于房地产、股权、
知识产权等不同的资产,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进行评估。
其次,需要考虑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司法鉴定评估的目的可能
包括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确定财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确定合同履
行的价值等。
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可能需要选择不同的价值类型。
此外,还需要考虑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在司法鉴定评估中,可
能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选择合适的价值类型。
比如,
对于企业价值的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不同的
方法,而每种方法可能对应不同的价值类型。
最后,还需要考虑评估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在选择价值类型时,
需要考虑评估过程中数据的可获得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结
果的合理性等因素,以确保评估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选择司法鉴定评估的价值类型需要综合考虑资产性质、评估目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以及可行性和合理性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全面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选择合适的价值类型进
行司法鉴定评估。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1.总则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3.4.2 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3.4.3 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一)第1期(总第1期)编者按: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
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
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确定一起涉嫌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严重程度的过程。
该鉴定在司法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关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操作指南,帮助读者了解该过程。
一、确立鉴定任务确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任务目标,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范围。
鉴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中涉嫌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原因等。
鉴定范围应该具体明确,确保鉴定过程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确定鉴定标准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鉴定标准应当是科学、合理、具备权威性的医学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等方式,确定损伤的性质及程度,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三、进行鉴定程序四、编制鉴定报告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员应当及时将鉴定结果整理成鉴定报告,明确阐述损伤的情况和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详尽,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鉴定报告应当由多名鉴定人员签字确认,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五、诚信维护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道德,严守诚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不得随意篡改、隐瞒鉴定结果,不得受贿、徇私舞弊。
任何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定人员应当崇尚科学精神,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六、总结第二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领域常见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涉及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帮助法院依法判决案件。
在司法鉴定中,要特别注意精确、公正、客观、严谨等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法医鉴定机构(包括天津市法医鉴定中心、天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等)依法开展的与司法案件相关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
为规范和指导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行为,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执业指引。
1.执业资格要求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医学、法医学或有关专业的高等教育背景;通过国家法医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取得法医临床鉴定科室主任或副主任职称;具备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验。
2.司法鉴定范围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人身伤害鉴定、生活质量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损害鉴定、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医意见鉴定等。
执业人员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保持专业独立性。
3.鉴定程序和意见书的编写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接案→搜集相关材料→取证→实验分析→结论形成→书面报告→口头报告→存档。
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目的、鉴定方法和过程、重要结论等内容,并签署鉴定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4.临床资料的保密执业人员在接受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案件时,应保密有关案件的临床资料和个人信息。
未经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违反保密要求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包括诚信、敬业、客观、公正等。
不得接受行贿、利益输送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如发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及时报告并追究相应责任。
6.知识更新和学术交流天津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随时关注行业动态,更新知识技术,提升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论文发表等方式,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7.纠纷处理机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或纠纷,执业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纠纷。
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操作指南

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司法鉴定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重要环节,它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为法院提供科学的证据和专业的意见。
在司法鉴定中,法院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一份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在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之前,法院工作人员首先需要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等。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始终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司法鉴定的结果真实可靠。
此外,他们还需要了解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申请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费用的支付等。
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知识,法院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指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
二、与鉴定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司法鉴定通常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来完成,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与这些鉴定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在申请鉴定时,他们应当详细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并将其准确地传达给鉴定机构。
在鉴定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了解鉴定进展情况,并协助鉴定机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只有与鉴定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法院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指导和监督鉴定工作。
三、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和准确鉴定材料的完整和准确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关键。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确保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完整,没有遗漏和疏漏。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鉴定材料存在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
只有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和准确,司法鉴定结果才能更加可靠和权威。
四、监督鉴定过程的公正和合法司法鉴定的公正和合法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监督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鉴定标准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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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指引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二、申请司法鉴定有何作用?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司法鉴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怎样进行司法鉴定的?
四、在哪里可以得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资料?
五、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是什么关系?
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哪些司法鉴定委托?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有何作用?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司法鉴定?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
例如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项:血型的确定,精神疾病的认定等,仅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的直观、直觉或者逻辑推理还是无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必须依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怎样进行司法鉴定的?
经我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所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鉴定和出具鉴定书几个环节。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当事人(以上两者统称为鉴定委托人)的鉴定申请,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只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一般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与鉴定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其中,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
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
四、在哪里可以得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资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同时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符合申请司法鉴定条件的当事人,通过查询我厅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可查询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信息,如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等。
我厅门户网站上将定期更新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信息。
五、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是什么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换言之,法律法规禁止鉴定人脱离鉴定机构私下直接接受委托,而要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希望确定由某个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也必须通过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哪些司法鉴定委托?
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