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法律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
科学鉴定,提供证据支持,为司法判决提供参考。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1. 基础鉴定类:主要对案件中的基础事实进行鉴定,如人身伤害程度、物品的真实性等。
此类鉴定通常需要经过实地勘查、拍照、取证等多种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2. 技术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如交通事故中的碰撞速度、医疗事故中的治疗方法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和分析,获取准确的鉴定结果。
3. 会计鉴定类:主要鉴定涉及到财务问题的案件,如经济纠纷、财务诈骗等。
此类鉴定需要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分析核算,获取相关证据。
4. 文书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文书进行鉴定,如合同、公文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人员对文书的内容、格式、签署情况等进行分析,确定其真实性。
以上是司法鉴定四大类的简要介绍,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分析,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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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不同: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对尸体、物证、文书等进行的技术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即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2. 目的和依据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真伪,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害程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3. 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程序与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4. 鉴定标准不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惯例进行,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知识和医疗标准进行,鉴定人员会对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对象、目的和依据、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或者其他相关司法机关授权专门的司法鉴定
机构或者专家对案件有关证据或者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鉴定,以便于法院进行裁决。
根据鉴定的性质和目的,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物证鉴定: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物品、痕迹、工具等物质证据进行鉴定。
物证鉴定包括物品的真伪鉴定、物品的来源鉴定、物品的性质鉴定、物品的损伤程度鉴定等。
二、文书鉴定:文书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文书证据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包括文书的真伪鉴定、文书的制作日期鉴定、文书的撰写人鉴定等。
三、人身鉴定:人身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人体证据进行鉴定。
人身鉴定包括人体的死因鉴定、人体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性别鉴定、年龄鉴定等。
四、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包括声音鉴定、图像鉴定、计算机鉴定、语言鉴定、网络鉴定等。
以上就是司法鉴定的四大类。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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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都是技术鉴定,两者⼜都是对某种事物或状态进⾏甄别、判断和检验,都会在⼯作过程中使⽤现代科技,⽽两者最显著的⼀个共同点就是:起着辅助的作⽤,是扮演者辅助⼯具的⾓⾊。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种活动。
⼆、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
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献也是鉴定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同时参照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献等。
三、鉴定程序不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领域中,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案件或争议事项中的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鉴定和评判。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法庭判决案件、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解释1. 鉴定人:指经法律赋予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鉴定工作。
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鉴定机构确认资格,才能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指依法成立并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负责承接和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
3. 鉴定请求人:指案件当事人、律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一方。
4. 鉴定对象:指被鉴定的人、物、事或技术问题,包括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文书、声音、显微镜下的鉴定等。
5. 鉴定事项:指鉴定请求人提出的对鉴定对象的问题解答,包括真伪鉴定、鉴定方法、技术标准等。
二、司法鉴定的分类与应用领域1. 型号鉴定:对物品的型号、规格、品牌等进行确认和鉴定,常用于商标纠纷、产品质量争议等案件。
2. 质量鉴定:对产品的质量状况、工艺水平等进行评估和检验,常用于产品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争议等案件。
3. 技术鉴定:对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常用于专利侵权、技术争议等案件。
4. 人体鉴定:对人的身份、亲缘关系、死因等进行鉴定和判定,常用于刑事案件、亲属继承纠纷等。
5. 环境鉴定:对环境污染、噪声扰民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常用于环境污染案件、邻里纠纷等。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流程1. 受理与登记: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 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请求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3. 取材与检验:鉴定人根据鉴定方法和技术标准,对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等进行取材和检验。
4. 鉴定分析:鉴定人通过对取材和检验结果的分析,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问题解答和评估。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这两者的法律依据、范围、性质等有哪些不同?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的。
2.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后续治疗进⾏分析。
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泛,主要包括: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费等。
3.鉴定⼈员组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为抽签选定的专家。
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员进⾏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共同署名,经当事⼈申请,鉴定⼈员出庭接受质询。
4.委托⽅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有:(1)由卫⽣⾏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由医患双⽅共同委托医学会进⾏鉴定;(3)由法院委托进⾏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
5.鉴定程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在⼊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6.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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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1)技术鉴定是对各行业或领域中,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总称。
现实社会中,当事人为举证寻找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性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业性检测机构进行的专门性鉴定活动等均属于技术鉴定的范畴。
其特点是在一方的意志下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材料由一方提供而不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不进行审查。
鉴定结论一般不进行质证,鉴定人只有权利,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问报道:某男性在南京市、上海市砸三菱空调事件,就是该男性以江苏省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为由产生的一个闹剧。
最后经公安机关侦察,证实该男性以一个坏空调为检验样品获取了该批空调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
技术鉴定(科学鉴定)种类包括:
1、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
2、刑事技术鉴定;
3、当事人举证鉴定;
4、法官委托司法鉴定;
5、仲裁机关委托鉴定;
6、公证机关委托鉴定;
7、企业、单位委托进行鉴定。
并非所有的技术鉴定均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为企业、单位处理内部纠纷问题、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部门之间协商处理问题、行政处罚等提供科学依据。
(2)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专门知识人进行检验、分析、评定而从事的的科学活动。
特点:1、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委托进行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
鉴定材料必须提交法庭确认,鉴定人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私自提供的材料;鉴定文书必须符合诉讼法及有关
司法解释的要求;鉴定结论接受法庭质证,鉴定人实行出庭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鉴定人作为帮助法官认识争议性专门性问题内在本质的科学辅助人,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结合原则。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