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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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3年10月目录总则 (1)第一部分工程前期 (1)1.1委托项目建议书(预可)、工可研究咨询 (1)1.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 (1)1.2.1报批流程 (1)1.2.2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1.2.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2)1.2.4项目报批前应完成的工作 (2)1.2.5项目报批同步应完成工作 (3)第二部分征地拆迁 (4)2.1征地 (4)2.1.1征地申请前期的相关手续收集、办理 (4)2.1.2征地单位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用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5)2.1.3区(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的拟定 (5)2.1.4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上报编制“一书四方案”,开展征地公示及听证,由区(县)政府初步审核 (5)2.1.5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5)2.1.6征地组织实施及征地补偿安置 (6)2.1.7征地资料汇总、归档 (6)2.2拆迁 (6)2.2.1拆迁许可 (6)2.2.2实施拆迁 (7)2.3杆管线迁移 (7)2.3.1前期准备 (7)2.3.2制定迁移方案 (7)2.4城市树木砍伐、移植 (8)2.4.1办理行政许可 (8)2.4.2实施树木砍伐、迁移 (9)第三部分工程勘察设计 (10)3.1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0)3.2工程勘察设计 (10)3.2.1初步设计(方案设计) (10)3.2.2施工图设计 (11)3.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13)第四部分工程招标 (14)4.1招标准备工作 (14)4.1.1 编制招标工作计划表 (14)4.1.2 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14)4.1.3编制招标实施方案 (14)4.2发布招标公告 (15)4.3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准备 (15)4.4开标、评标(资审) (15)4.5定标与合同签订 (15)第五部分工程建设管理 (17)5.1工程质量管理 (17)5.1.1质量监督申请 (17)5.1.2 质量保证体系 (18)5.1.3 质量管理制度 (20)5.2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21)5.3合同管理 (21)5.3.1计划进度 (21)5.3.2投资控制 (26)5.4内业管理 (43)5.4.1文件材料收集及编制 (43)5.4.2文件流转 (49)5.5教育培训管理 (49)5.5.1监理、施工单位进场人员需具备培训资格证书 (49)5.5.2监理、施工单位进场后需要参加的培训 (50)5.5.3其他培训 (51)第六部分交(竣)工验收 (52)6.1交工验收 (52)6.1.1交工验收条件 (52)6.1.2施工单位自检评定主要流程 (52)6.1.3监理抽检评定主要流程 (53)6.1.4交(竣)工文件整理、归档 (53)6.1.5施工单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 (54)6.1.6监理单位工作总结主要内容 (55)6.1.7质量检测评定报告 (55)6.2质量监督回访 (56)6.2.1质量监督回访的条件 (56)6.2.2质量监督回访的准备工作 (56)6.2.3质量监督回访的方法和重点 (57)6.2.4质量监督回访结果的处理 (57)6.3缺陷责任期管理 (57)6.3.1缺陷责任期的计算 (57)6.3.2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划分 (58)6.4竣工验收 (58)6.4.1工程项目环境专项验收 (58)6.4.2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59)6.4.3竣工决算 (59)6.4.4竣工文件 (59)6.4.5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59)6.4.6竣工验收前检查 (62)6.4.7竣工验收会议 (62)6.4.8竣工资料移交手续(档案/管养) (63)总则1. 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推行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使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程质量明显提高,特制定本指南。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安全管理(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3年11月目录总则 (1)第一部分建设单位 (2)1。

1责任落实 (2)1.2招标管理 (4)1。

3生产条件 (5)1。

4检查考核 (6)1.5事故应急 (7)1.6专项工作 (9)第二部分监理单位 (10)2.1责任落实 (10)2.2审查审批 (14)2。

3检查评价 (22)2.4考核评价 (29)2.4人员管理 (29)2.5专项工作 (30)2。

6工作效能 (32)第三部分施工单位 (33)3。

1责任落实 (33)3.2管理制度 (34)3。

3工作策划 (37)3。

4人员管理 (38)3。

5安全活动 (39)3.6机械设备 (44)3.7临时用电 (46)3。

8风险预控 (49)3.9专项方案 (51)3。

10危化消防 (53)3。

11应急救援 (54)3.12专项经费 (55)3.13检查评价 (56)3.14事故管理 (59)总则1。

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推行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使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程质量明显提高,特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编制,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

3。

建设标准化是提升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体现从业单位从业能力的有效举措,通过规范管理和执行标准,努力做到在技术上先进、管理上科学、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管理实际,对各标段进行评比,建立合理的奖罚措施。

第一部分建设单位1。

1责任落实一.组织机构1.指挥部是工程建设的监管者,在项目建设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工程全线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并行文下发各参建单位。

2.建立健全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信息能够及时传递。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苏交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2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6.信用承诺书(格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2日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

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
7.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每次可以抵扣3分记分分值;
8.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可以抵扣1分记分分值。
加分项分数累计

信用记分值计算公式:信用记分值=Ⅰ+评分标准(2020版)
序号
记分内容
分值
一、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规定记分)
违法行为记分值累计

二、其他失信行为
1
因服务质量低劣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3
2
因服务质量低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20
7
其他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符合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
20
其他失信行为记分累计

三、加分项
加分内容
说明
1.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可以抵扣1分记分分值;
评定周期内,可以一次加分1至5分。同一事项,按照最高加分值计算,累积加分值不超过5分。
5
3
因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10
4
因服务质量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通报批评的;
10
5
道路货运驾驶员未按《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及实施货运运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治超办﹝2019﹞18号)有关规定落实货运运单制度的;
2
6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2.获得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可以抵扣3分记分分值;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榕交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1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现将《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用登记第四章信用考核范围第五章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第六章信用结果第七章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第八章附则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办农〔2019〕函9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纳入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

第四条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勘察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连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08〕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履行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二)负责筹集地方配套资金;(三)负责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和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四)执行省、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五)组织实施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工作;(六)履行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干线公路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二)组织编制全市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三)编制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四)制定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相关配套办法;(五)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六)负责审批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或其它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七)负责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八)负责履行其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从业人员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一)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员信用系统”);(二)负责对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相关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信用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等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维护第六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学历、从事专业;(二)行业从业信用信息:包括行业年限、技术职称、从业资格;(三)项目业绩: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任职情况;(四)项目完成质量;(五)信用承诺;(六)在建项目履约情况;(七)奖励信息;(八)特别项;(九)失信行为信息。

具体见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第七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的程序如下:(一)现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

(二)个人信用信息填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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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提高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管理水平,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诚信和谐的干线公路建设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活动实行履约考核制度。

履约考核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和定期综合评价,为评定信用等级和招投标活动服务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干线公路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履约考核办法”)适用于参与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的从业单位。

第五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基础数据来源应当客观透明、计算方式应当科学合理。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将本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章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作为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单位,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履约考核进行最终扎口管理,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结果的汇总整理、等级评定、结果报送等工作。

各省辖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作为各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单位,对本市的履约考核进行扎口管理,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开展季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核算及向厅公路局报送,以及对从业单位的申诉进行受理等。

各县(市、区)交通局、指挥部等作为各地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自身委托项目的承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公路处作为市公路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针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多样化的特点,考核主体应当包括市公路处、县(市、区)交通局、指挥部等各类建设单位,按照“谁委托、谁考核”的原则决定考核主体;市公路处作为市一级行业管理单位,必须进行独立考核。

建设单位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市公路处,市公路处会同市交通局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独立考核的结果进行汇总、核算及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在规
定时间内将单项考核分数和其他履约情况的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3)及时上报厅公路局和市交通局。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履约考核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监理规范、试验规程等开展,以合同标段为基本单位,按质量、进度等单项分别考核。

第十条对勘察、设计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设计质量、设计服务等事项:
(一)设计质量方面,主要考核设计准备、人员变更、质保体系的建立运转、文件提交情况、设计变更量、主管部门审批结果等;
(二)设计服务方面,主要考核设计文件交接、施工配合、交竣工验收、现场设计代表的派驻、设计变更的及时性等。

第十一条对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档案管理、遵守廉政合同情况等事项:(一)质量方面,主要考核人员设备到位、自检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地试验室的运作、技术交底情况、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分包行为及质量专项检查结果等;
(二)进度方面,主要考核进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和进度专项检查结果;
(三)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方面,主要考核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施工机具的验收保护情况以及文明和安全专项检查结果等;
(四)档案管理方面,主要考核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
(五)廉政方面,主要考核有无违背廉政合同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程现场、抽检实体工程质量、查阅工程管理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对质量、进度等单项考核采用评分制,单项满分均为100分。

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3。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市公路处的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项目周期不足一季度的工程仍以一季度为考核周期),市公路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分值和自身独立考核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取建设单位和市公路处的分数权重分别为40%和60%,得到各单项最终的评分。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

依据各考核单项的评分值和廉政合同的遵守情况、各类负责人更换的情况等确定履约等级。

履约等级由各单项评分值中的最低分决定,与单项最低分的对应关系为:分数在90(含90)~100分的,履约等级为优;分数在80(含80)~90(不含90)分的,履约等级为良;分数在70(含70)~80(不含80)分的,履约等级为中;分数在70分以下(不含70)的,履约等级为差。

针对同一被考核单位在不同合同段的同期考核,厅公路局对市公
路处上报的各合同段的履约考核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履约等级。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评分结果(附件1~附件3中的履约考核评分标准)报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考核评分结果及其他登记的情况(附件1~附件3中的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厅公路局;厅公路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依据市公路处的上报结果和各类通报情况,对评分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后,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履约等级,将考核结果报送给厅招标办,同时通知相关部门。

履约考核以考核季度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为基础,除施工准备阶段外,未发生实物工程量的,不对该单位进行季度考核;施工准备阶段,未发生实物工程量,仍然需要对该单位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七条履约期间如发生以下事项,履约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一)履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如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良;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三)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
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下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良;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四)履约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

第十八条为保证履约考核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以及公正性,市公路处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告知被考核单位;如被考核单位对履约情况考核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单(见附件4)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路处提出书面申诉(被考核单位只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单见附件5);市公路处将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查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厅公路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对考核评定结果的奖罚激励,是通过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信用等级来体现的。

按照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确定的信用等级,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在从业单位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对其评分做相应处理。

具体处理方案参见《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勘察、设计标)被考核单位:
项目名称:合同段: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勘察、设计标)
被考核单位:报送单位:
项目名称:合同段:考核时间:年季度
附件2: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施工标)被考核单位:
项目名称:合同段:
附:每个分项扣完规定分值为止,*表示公路处不对该项进行打分,认同建设单位的打分。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施工标)
被考核单位:报送单位:
项目名称:合同段:考核时间:年季度
附件3: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监理标)被考核单位:
项目名称:合同段:
考核时间:考核单位: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监理标)
被考核单位:报送单位:
项目名称:合同段:考核时间:年季度
附件4: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考核评价通知单

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组经过履约考核评定,确定你单位在工程合同段年第季度的履约考核评价结果为:。

如对本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请于接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认同上述考核结果。

特此告知。

考核单位:市公路管理处
年月日抄送:市交通局(招标办)
附件5:
履约考核申诉单
尊敬的市公路管理处:
我单位对工程合同段年第季度的履约考核结果存有异议,理由如下:
现提出申诉,请予以受理。

申诉单位: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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