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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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审计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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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审计报告模板一、概述本报告旨在对村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帮助村社合理运用资金和资源,促进村社健康发展。

二、审计对象村社名称:xxxx村社审计期间:xxxx年度三、审计范围本次审计覆盖村社全部财务活动和账务记录。

四、审计目的1.检查村社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检查村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规范、合理、安全。

3.检查村社各项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检查村社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及时、准确。

五、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方法:综合应用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抽样审计、资料核对等方法,对村社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审计程序:1.确认审计任务书的相关内容;2.审查村社的组织结构、制度和管理档案,确认是否符合规定;3.对各项收入、支出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合法、合规;4.抽样检查村社账务记录、银行存单、合同等原始凭证,确认账务记录是否真实、准确;5.对村社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基金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是否安全、规范;6.根据审计发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审计报告。

六、审计结论根据本次审计结果,对村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达成如下结论:1.村社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2.村社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3.村社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资金浪费和挥霍。

七、审计建议基于本次审计结果,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村社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操作规程;2.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职业素质和工作效率;3.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资金或财产损失;4.提高村社经济效益,发掘和利用村社内部资源;5.加强村社与政府的联系和合作,协同促进村社的健康发展。

八、审计报告期限本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为30日,自报告签署之日起计算。

九、其他事项本审计报告不排除后续追溯与处理与审计范围、方法、程序、结论和建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报告有效期

审计报告有效期

审计报告有效期审计是一种专业的财务审核和审查活动,旨在评估和验证一个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可信。

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对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所做的陈述和意见,是衡量一个组织财务健康状况的重要依据。

然而,一个审计报告并非永久有效,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和商业意义。

首先,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通常会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审计报告作为一种权威的财务信息披露工具,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份过期的审计报告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没有参考意义的。

因此,为了保证投资者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审计报告必须有明确的有效期。

其次,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对于企业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约束力。

一份审计报告不仅仅是对过去财务状况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经营前景的预测和评估。

企业依据审计报告来制定财务战略、筹集资金,以及向潜在投资者进行融资。

然而,审计报告过期会减弱报告的参考价值,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因此,企业必须定期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审计报告的有效性。

此外,审计报告的有效期还与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密切相关。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都必须公开披露其审计报告。

这些披露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规定,以确保及时而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重要财务信息。

此外,监管机构也会要求企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稳定性。

因此,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与法律和监管规定是密切相关的。

然而,确定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有效期的长度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行业的特点、公司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

对于一些稳定运营的企业来说,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可能相对较长。

然而,对于一些高风险行业和处于变动中的企业来说,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可能相对较短。

此外,如果出现重大变化,如企业收购、合并或破产等,在有效期内的审计报告也会失去参考价值。

在保证审计报告有效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审计报告的限制和局限性。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是指报告中所述的评估结果和结论的适用期限。

有效期的规定通常由相关机构或标准化组织来制定,以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时效性。

首先,有效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评估类型和目的进行制定。

对于一些具有临时性的评估,如市场研究报告或竞争分析报告,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为数个月至一年。

这是因为市场情况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快速发展和变化,过时的报告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

其次,对于一些长期有效的评估,如财务审计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有效期可以更长。

这是因为这些评估通常关乎组织的核心利益和长期发展,有效期需要与相关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匹配。

例如,财务审计报告通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发布,有效期为一年,以供下一年度决策使用。

另外,某些评估报告可能根据特定情况来设定有效期。

例如,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评估报告,其有效期通常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大规模的房地产项目可能需要更长的有效期,以适应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

最后,有效期的规定还需要考虑评估报告中所包含的数据和信息的时效性。

如果评估报告中使用的数据过时或者信息不准确,将影响报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因此,在制定有效期规定时,需要考虑评估报告中所使用数据的来源和更新周期,并根据该信息来设定报告的有效期。

综上所述,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时效性。

根据不同的评估类型和目的,有效期的规定可以有所不同,但需要与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匹配,并考虑评估报告所包含数据的时效性。

有效的有效期规定可以使评估报告的结果和结论更具价值和可行性。

年度审计报告有效期

年度审计报告有效期

年度审计报告有效期一、背景介绍年度审计报告是公司或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财务信息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和分析。

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指该报告的审计范围和结论的适用时间,即报告发布后多长时间内仍然有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年度审计报告的有效期问题。

二、审计报告的重要性审计报告是评估公司财务健康状况、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依据。

它不仅对公司的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具有指导和决策参考价值,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稳定和行业发展的基石。

因此,审计报告的有效期至关重要。

三、审计报告有效期的界定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不是固定的时间段,而是根据特定情况和行业要求来确定的。

以下是确定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几个关键因素:1. 报告发布日期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从报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报告发布日期是指报告正式签署并交予公司或组织使用的日期。

2. 审计对象的特殊情况审计报告的有效期还应考虑审计对象的特殊情况,如公司规模、行业特点、财务稳定性等。

一般来说,大型跨国公司的审计报告有效期可能会相对较长,而小型公司的有效期可能较短。

3. 法规和行业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行业要求对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可能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更新。

四、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延长在特定情况下,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情况:1. 重大变化如果审计对象在报告有效期内发生了重大变化,如重大收购、破产风险、法律诉讼等,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可能会被延长。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复审和更新在某些情况下,审计报告可能需要进行复审和更新。

例如,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要求年度审计报告在年度结束后进行复审,并在报告有效期内进行更新。

五、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会对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产生一定影响。

1. 公司层面对于公司而言,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影响着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而影响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和对公司的投资决策。

审计报告期限

审计报告期限

审计报告期限
审计报告期限是指审计工作完成后,编制审计报告所需的时间。

审计报告期限一般为审计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

这是由于审计工
作本身存在风险,需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审计报告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般来说,审计报告期限的确定与审计工作的性质、范围、复
杂程度等因素有关。

在审核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工作的情况,这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方,并说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审计报告的编制时间,保证
报告及时、准确的提交。

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应及时向相关方通报审计进度
和结果,并向受审计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受审计单位尽快
解决相应问题。

在审计报告编制期间,审计人员还应当对报告的
内容进行反复审核和修订,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除了法定期限外,审计人员还应当注意企业有关方面的要求,
以便及时满足相关的要求和需求。

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和
新需求,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受审计单位反馈,并在原有期限的基
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延长。

总之,审计报告期限对于审计项目的成功进行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加以重视。

审计人员应当始终牢记自己行使的职责和责任,尽职尽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审计报告有效期

审计报告有效期

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九条: 3、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立法体例的分析(1)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法》仅规定应以净资产为折股依据,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但对于该净资产的计算时点及净资产的确定形态(须以经审计、评估或公司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即可)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 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形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不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必须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依据;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虽并未反对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折股依据,但基于会计经营持续性考虑,明确规定了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也即实质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依据。

基于前述立法体例的不同,2007年和2008年初实践中亦出现了部分工商部门不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说法,坚持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目前该种情形已基本消除。

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估与审计并无合规与违规之分,而更多的取决于工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认可程度。

上市企业审计报告时间规定

上市企业审计报告时间规定

上市企业审计报告时间规定引言上市企业的审计报告是一项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保证及时性和准确性,给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企业审计报告的时间规定,包括审计期限、提交时间和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审计期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定,上市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具体而言,中国境内上市企业的审计期限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提交审计报告。

提交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市企业须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之日起9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审计报告。

这意味着上市企业应在上市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提交审计报告。

具体来说,中国境内上市企业应在年报公布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的上市年报公布日期为4月1日,那么它需要在7月1日之前提交审计报告。

上市企业应确保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以免延误报告的提交。

特殊情况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上市企业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

例如,企业可能面临重大重组、诉讼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审计工作的延迟。

对于这类情况,证监会通常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需要延期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上市企业应及时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相关材料。

证监会将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是否批准延期取决于企业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获得了延期,上市企业也应尽量在延期后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并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递交报告。

公司延迟提交审计报告可能引发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的信誉度和股东的利益。

结论上市企业的审计报告时间规定对于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上市企业应严格遵守证监会的规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性。

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是一份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信息,它标志着财务报表已经通过独立审计人员的审核,并且可以供相关利益相关方参考和使用。

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位于报告的开头或结尾,并且以格式化的方式呈现,如“审计报告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这个日期反映了审计工作完成和报告编制的时间,也是审计意见的有效期。

审计报告的日期对各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企业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审计报告的日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点,了解审计工作完成的时间和报告发布的时间。

这对于根据财务状况做出决策的投资者、债权人和供应商来说非常重要。

其次,审计报告的日期还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透明度。

如果审计报告的日期比较早,表明企业财务报表得到及时审核和发布,有助于增加企业的信用和声誉。

相反,如果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及时,就会引发外界对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怀疑。

此外,审计报告的日期也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有关。

审计报告的日期是审计程序完成的标志,它说明了财务报表数据是否经过全面和独立的审计。

这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错误和问题。

审计报告的日期还受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审计报告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和发布。

如果企业未能及时完成审计程序并发布审计报告,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财务处罚。

然而,审计报告的日期并不代表财务报表的最新情况。

由于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程序的时间差,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比报表的日期要滞后。

因此,在使用财务报表时,利益相关方需要注意确认财务报表的截止日期,以及审计报告日期与财务报表日期的关联。

总之,审计报告的日期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审计报告的日期对企业的内外部利益相关方都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审计程序的完成和报告的发布,也是一个关于财务报表真实性的重要参考点。

然而,审计报告的日期并不代表最新的财务状况,利益相关方在使用财务报表时需要综合考虑报表的截止日期和审计报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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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九条: 3、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立法体例的分析(1)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法》仅规定应以净资产为折股依据,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但对于该净资产的计算时点及净资产的确定形态(须以经审计、评估或公司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即可)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 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形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不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必须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依据;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虽并未反对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折股依据,但基于会计经营持续性考虑,明确规定了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也即实质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依据。

基于前述立法体例的不同,2007年和2008年初实践中亦出现了部分工商部门不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说法,坚持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目前该种情形已基本消除。

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估与审计并无合规与违规之分,而更多的取决于工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认可程度。

(3) 与中小板、创业板的《审计报告》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3个月的规定不同,关于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并无明确和强制性规定,且亦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审计基准日起多长期限内必须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因此,就整体变更净资产的计算时点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点目前并未存在统一的规定及操作惯例。

三、关于确定整体变更净资产计算时点的必要性分析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应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之前认为,确定整体变更净资产计算时点并非特别重要,因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性和强制性规定,但近期觉得,因发起人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且该审计基点与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具有一定期限,是否会发生该期限内公司因经营发生亏损而导致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实际上低于该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的情形? 如a公司股东同意以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000万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于2008年9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实际上2008年3月31日-2008年9月1日之间有限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截至2008年8月31日时公司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000万元,则2008年9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6000万元,是否会存在出资不实?即股东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实际享有的净资产仅为5000万元(个人理解,股份公司设立的标志应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如确实存在该种情形,则应如何弥补?是否会导致股份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并进而导致申报日期的延后?个人理解,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之规定,其更多的比较基点应为股份公司设立时自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至少应不得高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净资产,否则,即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

四、相关案例探讨(一) 相关案例摘录1、探路者----基准日后公司净资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反馈意见一】十、《反馈意见》22:请发行人说明与亚丁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基准日2008 年4 月30 日前完成。

请会计师、律师及保荐机构核查是否存在股份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 年4 月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4 次会议及2008 年4 月26 日发行人召开200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亚丁转让宏福创业园28 号房产的议案;发行人与亚丁于2008 年4 月29 日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并于当日将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亚丁,双方确认“自本资产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以及房产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给亚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亚丁所签署的《资产交接确认书》合法有效,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以及房产的毁损、灭失风险已于2008 年4 月29 日转移给亚丁,发行人与亚丁之间的重大资产重组已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基准日2008 年4 月30 日前完成。

经核查,亚丁于2008 年4 月28 日、4 月29 日合计向发行人支付800 万元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在发行人验资报告日2008 年6 月26 日之前已支付完毕,发行人转让价款未存在潜在损失。

根据2008 年6 月13 日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的净资产审计事宜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80041 号)、2008 年6 月26 日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事宜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46 号)以及立信会计师于2009 年8 月27 日出具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5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发起人股东拥有的、用于折股的净资产已经完整地投入到发行人,发行人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2、广宇集团---国企改制(非整体变更)基准日至工商登记日之间的权益归属划分(3)改制基准日至注册登记日期间的亏损—由各股东出资缴足本次改制完成后,对于评估基准日2000 年4 月30 日至注册登记日2000 年12 月4 日期间原企业产生的利润归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与杭州广宇一直未共同明确。

杭州广宇改制时参照适用财政部1995 年2 月21 日颁发的财工字[1995]29 号《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如属减少净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应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此后,因未对评估基准日至注册登记日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2004 年7月30 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如杭州广宇评估基准日2000 年4 月30 日至注册登记日2000 年12 月4 日期间实际出现亏损,则由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在本次变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该亏损、履行弥补出资差额的义务。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2006 年7 月28 日信长会师杭审[2006]第44 号《审计报告》,2000 年4 月30 日至2000 年11 月30 日期间杭州广宇净利润-5,546,425.85 元,产生的其他权益5,315,964.51 元,净资产减少230,461.34 元。

3、银轮股份—改制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完成日间存在损失(6)改制的后续-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利润的进一步明确如前所述,银轮股份设立后实际承继了天台机械厂价值为-1099269.26元的整体资产。

天台机械厂改制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5月31日,银轮股份的设立日为1999年3月10日。

银轮股份设立至今,对于评估基准日至银轮股份设立日期间天台机械厂产生的期间利润的归属一直未作明确的确认。

为此,在银轮股份拟进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定辅导期前,天台县政府同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期间利润作出审计。

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出具了浙东会审[2003]第663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于1998年5月31日至1999年2月28日期间,浙江天台机械厂期间产生净利润为105711.57元,期间产生的其他权益为1558934.98元,两项合计1664646.55元,为浙江天台机械厂在此期间增加的净资产。

天台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15日出具书面说明。

该说明明确如下:为遵循台州市委市委发[1998]16号《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天台县县委 [1998]6号《关于深化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文件中关于国企零资产改制的精神,同意以1998年5月31日至1999年2月28日期间增加的净资产用于弥补浙江天台机械厂以199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经剥离、提留及核销等程序后剩余的负资产。

经上述弥补后,浙江天台机械厂尚有盈余的净资产为322,532.45元(即浙东会审[2003]第663号《审计报告》确认的截止1999年2月28日浙江天台机械厂拥有的净资产),该等盈余的净资产依据财工字[1995]第29号《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改制后的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上缴给县级财政。

经本所律师审查,银轮股份实际已于2004年4月30日向天台县政府上缴了上述盈余的322532.45元现金。

(二) 案例分析前述三个案例中,广宇集团及银轮股份均为国企性质的国企改制,国企改制关于该等期间的利润归属及损失承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明确,明确该等权益归属的原因除防止股份公司出资不实外,亦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

而探路者,系个人目前见到的证监会第一次关于民营企业改制基准日后重大资产发生变动是否会导致出资不实的反馈(发行人的核心处理方法为由申报会计师复核),亦即就基准日后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公司净资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发起人依据审计基准日确定的净资产出资而存在出资不实。

五结论性处理意见探讨因现行法律法规对整体变更基准日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并无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及ipo条件下审计/评估基准日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必然存在期限差距的现实,导致前述期限内存在经营亏损导致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净资产低于审计日净资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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