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六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各岗位人员要熟知消毒常识,建立健全各岗位消毒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规范与标准,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空气和各类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坚持一去污清洗、二浸泡消毒、三清水冲净的总原则;要设置专用消毒间(区),消毒间(区)面积、设施、备品及管理符合公共场所许可和有关标准要求,消毒间不得取消、挪用,消毒应有消毒记录;可重复性使用的公共用品外送清洗消毒时,应分类收集、存运,建立送接台帐,索取消毒物品检验合格证明;一人/次性使用的公共用具用品不得违反规定再重复使用,回收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索证管理制度。
采购和接收消毒器材设备设施、消毒药剂、涉水卫生安全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外送洗涤消毒的各类物品时应索取相关资质证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单,建立台帐,一次一记,帐物相符,原始凭证齐备;不得采购“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前、入库前、出库前和使用中要查验相关产品的资质证件和商标及说明书,一旦发现不合格或超期产品应及时停购停用,坚持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发现相关公共卫生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问题产品溯源。
第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公示制度。
依据新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应对卫生管理质量与信息进行公示,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监测结果,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件、关键性卫生制度、卫生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四,公共场所单位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禁烟警语和禁烟标识,不得在公共场所内设置自动售烟机;要建立劝阻吸烟责任制,对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管理,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第五,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和接触公共卫生用品的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患有甲肝、戊肝、伤寒、痢疾以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肺结核和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必须离岗休息;患有上述健康禁忌疾病的人员,病愈后应持相关诊断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6篇)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篇1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规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进货索证、验收、登记台帐保管工作。
2、负责公共卫生用品索证和登记台帐人员,应该掌握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和公共卫生用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
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现场查验供货资质。
3、批量采购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单、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件、营业证复印件。
零行购买公共卫生用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与健康证件复印件。
4、公共卫生用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负责验收,查看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登记清楚台帐。
5、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证件资料和台帐,不得涂改、伪造。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篇2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卫生培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试用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组织机构,定期(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档案。
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五、对健康体检中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例(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例一、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二、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1、公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毒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毒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浊,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毒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间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
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
应严格做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五、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臵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臵吸烟器具,不得设臵烟草广告。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影院、图书馆、学校、工厂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给公众使用。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重视卫生管理,制定和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众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卫生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天花板无灰尘、无污迹。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工具和消毒用品,并定期检查保养。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确保空气流通,减少细菌、病毒传播。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洁净的卫生间,定期清洁、消毒,并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合适的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和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餐饮场所应当统一配备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定期向公众公示。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应当严格选购食品原材料,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餐饮场所应当对食品进行适当储存、加工、烹饪、热卖和冷藏,避免交叉污染和食物变质。
第十五条餐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餐饮场所应当定期检测食品质量和卫生状况,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人员卫生管理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健康和卫生。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员工应当必须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确保无传染病和病菌。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整洁干净。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佩戴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和清洗。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员工应当经常洗手,特别是在饭前、饭后、上厕所后等关键时刻。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员工应当禁止在场所内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1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篇1】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本【篇2】一、负责人职责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

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1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1、物理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2、化学消毒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热碱水浸泡洗刷→化学消毒→清水冲)(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
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
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无论在哪里,我们总能见到规章制度的出现,比如在公共场合。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1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21、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卫生管理网络,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好各项卫生台帐。
2、严格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和监测工作。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凡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场所疾病者,及时调离。
未能取得健康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新上岗人员未经体检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工作。
6、建立卫生宣传制度,加强卫生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换洗制度。
公用物品的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上客一换一消毒。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3篇)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大众健康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常见内容:1. 清洁管理:公共场所必须每日进行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窗户、门、洗手间、厨房等各个区域。
2. 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必须设立垃圾回收箱和垃圾分类制度,并定期清理垃圾。
特别是食品服务场所,必须按照相关卫生要求处理食品垃圾。
3. 防虫措施:公共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滋生和传播,包括定期进行害虫防治工作。
特别是餐饮、住宿和医疗机构等场所,必须加强防鼠、防蟑螂等虫害控制。
4. 环境卫生监测: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监测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大众健康。
5. 健康宣传教育:公共场所应设立相关宣传展示位,展示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大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
6. 餐饮卫生管理:对于餐饮场所,还需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的卫生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7. 违规处理制度:对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理,以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加强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共场所是指供大众集中活动、使用的场所,如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公园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一定的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卫生管理的必要性、制度内容、执行等方面探讨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的必要性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合理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 健康保障:公共场所是大众集中活动的地方,如果卫生管理不到位,将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甚至导致传染疾病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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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3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1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消间(区)。
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做好楼梯扶手、购物车(篮)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同时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六、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有防蝇、蚊、蟑螂、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七、场所内做好新风供应,将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换。
如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确保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八、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设有单独售货室。
十、厕所要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
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确保良好通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2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方案;、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
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
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
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
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
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
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九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
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按时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六、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员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着装整齐清洁。
八、设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有卫生专用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应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餐饮具的保洁工作。
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5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