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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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5分钟)1、课程的设置及性质《公司法》是全国法律专业(本科)和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都是我国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2、课程特点《公》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考虑到自考生有关公司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本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增加了破产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我们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法律,指导国有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ﻫ(二)教材的选用《公司法》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指定教材,该书由顾功耘教授主编,出版社出版(2008版).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根据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做了调整。

(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在章节体系安排上首先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按照从设立到终止的先后顺序讲述了公司发展的全过程。

分论则具体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集团。

具体而言,全书的章节安排是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股东、股权、公司高管人员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清算与破产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集团。

二、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公司法》2年历次考题的分值综合分布情况如下:章节200901 200910201001 总分值11公司破产27 718 5212有限责任公司12011 32(一)15股份有限公司9 13 7 29(一)7 2152406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18公司集团12 9 1 2203公司设立 2 13 2176 101616股份有限公司(二)05股东和股权 2 2 81210公司清算9 3 120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8 1204公司资本10 1007公司债 6 2 2 103 5 21009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3 6 91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 5 613有限责任公司(二)01公司法概述3 1 414有限责任公司13 4(二)02公司法简史2 2(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10年01月份真题题型分析(1)单选题(20题×1分=20分)(2)多选题(8题×2分=16分)(3)名词解释(5题×3分=15分)(4)简答题(4题×6分=24分)(5)论述题(1题×10分=10分)倾向于比较异同的题目,比如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优缺点比较、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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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经典《公司法》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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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稿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公司的特征: •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为: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 产;②公司拥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③公司独立承担财 产责任。 •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又称“揭穿公司面纱制 度”):
• 六、关联交易的限制: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联交易的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 1、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 2、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 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二、出资: • 1、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2、数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旧法规定注册资本须一次交清)。 • 3、种类: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三十。(旧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 • 4、法律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 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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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 理由超过6 理由超过6个月未 开业的, 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 个月以上的, 续6个月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 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1.2公司的种类 1.2公司的种类
• (一)——以投资者的责 ——以投资者的责 任为标准
• • • • • •
大陆法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1.3 公司能力的种类
• 公司的权利能力 • 公司的行为能力 • 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 •
英美法系 合伙 有限合伙 封闭式公司 公众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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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
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出资比例不等额
2、股东人数相对稳定 3、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1)书面通知征求同意(30日) 2)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者,须购买) 4、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按照章程规定) 3、设立登记 4、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的设立和职权 四、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能力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的条件
1.人的要件: A.人数
1.有限公司发起人1—50 人 2.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
B.资格
我国要求半数 发起人在中国 有住所)
1.发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2.法人发起人业务范围大体一致性 3.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本国国籍和住所有一定比例要求。 2.资本要件(股金总额) 3.组织要件: A.公司名称(公司人格标记) B.公司类型(有限、无限、两合,股份有限 C.公司章程(公司宪法) D.组织机构 E.经营场所(行政和诉讼管辖) 4.行为要件(合法)

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价值:
1.使法人人格走向真正独立(法人财产独立和法人责任独立) 2.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股东自由 转让股份) 3.刺激投资,快速积聚资本,促使经营规模扩大 4.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5.减少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 6.是公司法律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石 例外适用(基于法律的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侵权责任 情形: 1.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违背分离原则) 2.维护特殊主体利益(公司雇员和公司侵权债权人)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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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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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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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社团性2、公司营利性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概念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

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

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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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但是,基于公司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公司在享受某些 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 权、婚姻权等。 其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现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11条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 过批准。如经营金融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香烟零售业务, 必须经过烟草专卖局批准。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登记机关可以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注意: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项目的范围,则不应因其超出经营范围而确认为无效,除非 相对人恶意。
四、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同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具有主体识别的作用。所以,我国公 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1、公司名称的第一个意义是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要求: A、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即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 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冠以公司登 记地的地名。 B、公司名称还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第9条。 2、是公司商业信誉的维系和表彰。公司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五、公司住所 1、意义。公司住所的意义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空间上的确定性。 2、确定。第10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六、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原则上,公司处于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应当同等的享有民事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1、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45条,47条,46条。 2、董事会会议。48条,49条。 3、经理。经理是公司的必设机构,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50条。 4、执行董事。51条。 (三)监事会(监事) 51条、53条、54条。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注意:下列规定亦适 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57、58条。 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59、60、61、62、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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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义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特征:第一,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它具有各种企业所共有的属性。

如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

公司的营利性,又使公司区别于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公司的设立必须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这是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有所不同的。

第三,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一旦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之后,就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种类从世界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司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公司的设立、解散、清算、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等。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期施行的还有依据《公司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

该法分为11章,共230条。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建立起来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各股东出资的总和。

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不能发行,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仅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第四,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为保证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包括以下内容:1、设立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设立监事会。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着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准则,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议事方式是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首次会议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待,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1)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设立和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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