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讲科学 虚假报告遭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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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 单位瞒报谎报事故最高罚万

安监总局 单位瞒报谎报事故最高罚万

安监总局:单位瞒报谎报事故最高罚500万中国国家安监总局6月20日发布通知称,今后,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将按事故级别,处以20万—500万人民币的罚款。

通知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明确,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通知称,一旦查实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瞒报、谎报行为,如没有贻误事故抢救,处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罚款;瞒报、谎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安监总局在相应查处办法中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称,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一、背景介绍安全检查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对安全检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罚,维护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制定了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1. 虚假报告情况如果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在安全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报告不实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虚假报告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

(2)书面警告:对于情节较重的虚假报告行为,将赋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罚款:对于严重虚假报告行为,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拒绝配合情况如果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妨碍安全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拒绝配合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提醒其配合检查。

(2)书面警告:对于情节较重的拒绝配合行为,将赋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配合检查。

(3)行政拘留:对于严重拒绝配合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拘留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违反安全规定情况如果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整改: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将责令其即将整改,并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2)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停产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4. 涉及人身伤害情况如果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在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对于轻微人身伤害事故,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行政拘留:对于较重人身伤害事故,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拘留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刑事追责:对于严重人身伤害事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填报人: 联系电话: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联系电话:专项整治联络员表安全评价机构自查整改清单机构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相关处室、区应急局自查整改清单填报单位(处室):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相关处室、区应急局典型案例报送情况表联系电话:区应急局涉及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企业统计表注:1.审批类型应从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2.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6.金属冶炼安全条件设施设计审查;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与核销;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备案等9类中选取。

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处罚依据是什么

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处罚依据是什么

条 适 用于 此 冲突 。该 条确定 “ 同

上 的 ,并 处 违法 所 得 2倍 以上 5倍 以 下的 罚款 ; 没有违 法 所得 或者 违 法 所得不足 l 0万元 的,单 处或者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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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关制 定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地
( ( 立法法》第 九十二条来对此 冲突进
行 判 定 , 原 因 在 于 立 法 法 该 法
“ 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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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性 法 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 行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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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闵行 区安全生产监察 大队专 家
偶然 读 到 一则安 全生 产监 管 系
管 理规定) )与 ( ( 安 法 行 政 处 额 度 在 违 法所 得 1 0万 元 以 上
区 间 相 同 ,5 0 0 0元 至 1 0万 元 区
立法法 第八十八 条第一 款为判定 原则 ,即 : “ 法 律的效 力高 于行政法

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3篇)

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资产、项目或者企业进行的评估,并出具的报告。

评估报告在金融、法律、税收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虚假评估报告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及应对措施。

二、虚假评估报告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虚假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篡改事实,出具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估报告。

2. 特征(1)故意性:虚假评估报告的出具是基于评估机构的主观故意,而非客观原因。

(2)隐蔽性:虚假评估报告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3)后果严重性:虚假评估报告可能给委托人、投资者、债权人等造成严重损失。

三、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虚假评估报告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罪:评估机构伪造、变造评估报告,出售伪造、变造的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诈骗罪:评估机构通过虚假评估报告,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责任虚假评估报告可能给委托人、投资者、债权人等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因虚假评估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评估机构未按约定出具评估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虚假评估报告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包括:(1)责令改正: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评估机构因虚假评估报告获得的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没收。

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罪

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罪

一、概述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的实验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的实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出具虚假的实验报告的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其出具的报告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4.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案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在审计过程中,该事务所故意隐瞒公司财务问题,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

经查,该事务所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均明知报告虚假,但为了获取高额审计费用,仍然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最终,该事务所负责人和审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实验报告案某检测机构承接了一项产品质量检测业务。

在检测过程中,该机构故意篡改检测数据,出具了虚假的实验报告。

经查,该机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均明知报告虚假,但为了获取客户信任,仍然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最终,该机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故意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中介组织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失实报告认定标准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失实报告认定标准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认定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10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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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讲科学虚假报告遭惩罚
安老师:
某化工厂工人王某下岗后,开办了一家化学品经销公司。

在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王某聘请了本市一家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评价。

该评价所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其备货库房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规定,此项不合格为否决项,即评价结论应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于是,王某在请评价人员吃饭的时候,提出将评价费从1800元提高到3000元。

评价人员终于经不住王某的请求,同意为其出具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然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其申请材料,在对其评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遂对该安全评价所做出了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罚款2.5万元的处罚,并吊销其安全评价资格证书。

请问,本案中的执法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吗?这样的处罚是否过重?肖晓肖晓同志:
对于安全评价机构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

但是,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却做出了非常明确而严肃的规定,即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安全评价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执法人员的执法是适度的。

安全评价通过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获得定量或定性的结果,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因此,安全评价机构所做的工作,既可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也可为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鉴于安全评价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影响到有关安全生产决策的科学性,进而影响到能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必须保证客观、真实、确切。

本案中,业主王某为了尽快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存在的隐患不是认真加以整改,而是采取欺骗、请客、提高评价费(等于变相送礼)等不正常手段,要求安全评价所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

而安全评价所经不住王某的甜言蜜语、信口承诺和经济诱惑,违背原则,出具了与实不符的虚假报告,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鉴于本案中的虚假报告被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并吊销其安全评价资格证书是完全正确的。

安老师——摘自2004年5月11日《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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