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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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及参考答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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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及参考答案精选《刑法学》作业一及参考答案第一题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第二题答:对谢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要点:(1)谢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谢某虽然预见到可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1)谢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学》作业二及参考答案第一题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用吴女士卡在商场刷卡购买约5600元人民币的物品。

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第二题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精选电大专科形考答案【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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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4、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1.犯罪刑事责任刑罚2.组成结构3.保护犯罪地4. 1997 10 1三、1.A 2. BCD 3. A 4. ACD四、1.基本原则:罪行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取消类推制度的意义:一是实现犯罪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二是罪行法定原则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三是重申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罪名规定已详备;五是法条具有可操作性。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五、 1.对刘X枝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其按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即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六条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刘X枝虽然具有加拿大国籍,但其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即变造护照的行为,按上述规定应予以处罚。

并且其不具备刑法中特别管辖条件,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不构成犯罪。

(1)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方家第一次相关行为,金、陈等人均是未婚青年,未发生性关系。

虽然违反男女之间保持恋爱关系,不得与他人再有类似行为社会道德规范,但并不具备刑法中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2)没有触犯刑法。

刑法中有规定聚众淫乱罪的条款,但在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没有发生性行为,故其不构成犯罪。

电大刑法学(1)作业1答案

电大刑法学(1)作业1答案

刑法学(1)第1次形成性考核作业单项选择题:第1题: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 )。

(2分)A、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B、违反法律的行为C、触犯刑律的行为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2题: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 )。

(2分)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第3题: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2分)A、从轻或者减轻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C、减轻D、从轻第4题: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 )。

(2分)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第5题: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之日起计算。

(2分)A、犯罪B、犯罪行为停止C、犯罪结果发生D、犯罪行为终了填空题:第1题: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科学。

(2分) 回答:刑事责任刑罚第2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

(2分)回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3题:享有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分)回答:外交特权豁免权第4题: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__________和___________.(2分)回答: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第5题:精神病人在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分)回答:不能辨认不能控制第6题:防卫过当是藉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_____________造成__________,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分)回答: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重大伤害第7题: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_____和_______两个方面。

刑法学 1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 1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 1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精品文档刑法学 1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 / 6精品文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

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

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

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

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题目随机,下载后利用查找功能完成学习任务一、判断题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并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也停止执行。

(×)5.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盗窃的,成立共同犯罪。

(×)6.大陆法系刑法犯罪理论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7.单行刑法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曾大量出台,1997年刑法制定后再未制定单行刑法。

(×)8.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

(√)9.对累犯不得假释。

(√)10.对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12.对于强奸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3.对正在进行抢夺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4.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其组织领导犯罪行为的情节处罚。

(×)15.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

(√)16.犯罪的定义形式分为三种: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

(√)17.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8.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9.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0.犯罪行为和结果同时姓在我国领域内的,才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1.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

(×)22.犯罪情节分为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作业1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

马XX,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XX乘坐XXX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XX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现场化验后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经审查,山本XX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XX路XX 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XX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XX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参考答案:1.山本构成犯罪。

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马某某的行为尚且不能说明构成什么犯罪,如果其购买海洛因自用,只能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转卖可定贩卖毒品罪。

2.受我国管辖。

参见刑法规定如下: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山本和马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国内,又不是享有外交特权个豁免权的人,当然受到我国刑法管辖。

第二题:【案情】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地两人的“友情”演变成了“恋情”。

2010年5月4日下午,习某、王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都喝了不少啤酒,后又下山到一酒楼接着喝,直至次日零时左右才离开。

〈刑法学1〉形成性参考答案

〈刑法学1〉形成性参考答案

〈刑法学1〉形成性参考答案第一篇:〈刑法学1〉形成性参考答案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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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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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二、王某,男,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产生了恋情。

20 10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愿意。

后来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

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的关系。

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答: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以下),更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根据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作业2第一题:案情赵某,男,1989年3月生,××学校初一学生。

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市××镇××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

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

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

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

经××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

【问题】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2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二、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遂对李×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

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

李×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

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3、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作业三刑法学(1)作业3 刑法学(1)作业3第一题: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

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

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

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

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

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

经抢救,汤某脱险。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

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案情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

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

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绑架,他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处罚。

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作业四一、刑法学(1)作业4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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