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也在逐渐趋同。
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优化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借鉴的具体步骤,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优势,并探讨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在税收征管、税收政策设计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也将探讨实施借鉴的具体步骤,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提供思路和支持。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借鉴,旨在为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英国政府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在英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工作的非居民个人。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免税额、扣除项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几个不同档次,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款。
这种渐进税率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能够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英国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税额,即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这种免税额的设置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立了一些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慈善捐款等。
这些扣除项目能够激励个人进行教育投资和公益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渐进、免税额设立、扣除项目设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体现了公平和社会责任感。
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2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1. 纳税人分类: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分级征税,分为基本税率、高税率和附加税等不同税率等级。
减税降费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减税降费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演变,减税降费已成为各国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减税降费政策在国际上的应用经验,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美国减税政策的经验与启示美国一直以其灵活和积极的税收政策而闻名于世。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不断通过减税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
其中最著名的便是里根总统在1980年代末实施的减税改革。
这次减税改革以降低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税为主要内容,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加速了消费和投资的回暖。
在减税后的几年里,美国经济迅速复苏,并取得了长期的增长。
从这次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减税政策应该采取全面的措施,降低各个层面的税收负担,促进全民的积极消费和投资。
另外,美国减税改革还重点考虑到了公平性的问题,试图实现纳税人之间的资源再分配。
在减税改革前,美国存在着明显的税收梯度,富人的税负远远小于穷人。
通过这次减税改革,里根政府试图缩小这一差距,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这一经验对于其他国家在制定减税政策时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即要注重纳税人的公平和社会的公平。
二、德国减税政策的经验与启示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而其减税政策也备受关注。
根据统计,德国自二战以来已经实施了多次减税措施,主要是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来促进经济增长。
德国减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德国政府认识到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因此在减税政策中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和优惠。
这一经验告诉我们,在制定减税政策时,应该注重中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他们更多的减税优惠,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此外,德国的减税政策还与其他国家展开了积极的合作。
德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了税收合作机制,通过统一减税的力度和方式,进一步提升了减税政策的效果。
这一经验告诉我们,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优秀的减税经验,推动减税政策的协同效应。
三、中国减税降费政策的经验与启示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减税降费政策在近年来得到了大力推进。
国际税收工作交流经验材料

国际税收工作交流经验材料国际税收工作交流经验材料我在国际税务领域工作已有五年的经验,在这段时间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
以下是我在这个领域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首先,我曾在一家国际会计事务所担任税务顾问的职位。
在这个职位上,我主要负责为跨国公司提供税法咨询和税务筹划方案。
我和客户紧密合作,了解他们的业务运作和需求,以制定最佳的税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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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审计工作帮助了客户更好地遵守税法,并减少了可能面临的罚款和诉讼风险。
此外,我也积极参与了国际税务培训和学术研究。
作为一个国际税务专家,我深知税法法规的频繁变化和复杂性。
为了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我定期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实践。
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研究项目,并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几篇论文。
通过这些研究和发表,我不仅加深了对税收理论的理解,也为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
最后,我还作为国际税务领域的咨询专家,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税务培训和咨询服务。
我与客户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内容,并通过讲座、研讨会和在线课程等方式进行培训。
我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税务咨询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这些咨询项目让我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和行业动态,并提升了我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体来说,在国际税收工作方面,我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我的工作,我不仅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发展了一些重要的技能,例如分析、沟通、解决问题和跨文化合作等。
我深信这些经验和能力能够使我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出色,并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和发展做出贡献。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的45%左右,是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还是重要的经济调节工具,承担着调节贫富差距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
里根政府、克林顿政府和小布什政府都曾成功地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实现其经济目标。
个人所得税在美国具有特殊地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比较成熟和完善,这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较低的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美国有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能自觉申报纳税,偷逃税现象很少。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且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
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有效运行,在于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一)建立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根据美国税法,只要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政府就要对其收入征税。
据美国国内收入局2005年统计,当年约有1.83亿美国人申报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按全美2.9亿人口计算,约2/3的美国公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如此庞大,并不是美国人自觉纳税意识强,而是与美国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密切相关。
美国是一个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行为等都在银行的电脑中有记录,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美国发达的银行系统和银行信用制度保证了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管。
个人在银行开设账户都要凭合法的身份证,并实行实名制。
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税务代码三者是统一的。
因此,个人的所有收入项目都可以通过这样的号码进行汇总和查询。
在美国,除了零星的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被视为违法,个人不受银行监控的收入项目十分有限。
税务机关与银行通力合作,从各银行获得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并通过大型计算机的集中处理,可实现对纳税人各项应税收入的汇总与监控。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2.5.1完善的税收法制保障2.5.1.1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与要求自1981年“以法治税”的概念提出,这个口号我们己经提了许多年。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治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而依法治税的根本思想,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并不是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课税权的同意。
在法治和代议制背景下,合法性体现的税收民主化被归结为税收法律化。
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来自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授予。
因而,国家设立和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取得社会成员的理解,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税收决策,从而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这正是税收法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郑勇,2002)。
在英国、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关于税收事项的宪法性规范中,国家课税权的法律基础处于突出的位置。
税收法定主义是根源于同意的基本成分,社会成员的同意权是作为国家课税权的对立面而显现的。
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强化了对同意理念的认识结论。
以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契约论是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理念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进行逻辑性的论证。
洛克认为,生而平等的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进入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的成员服从政府统治权威的唯一合法理由是统治权威来自人们的契约同意。
社会契约既授予政府以统治权威又规定政府统治权威应受到有效地制约。
在理想的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与政府都须遵守社会契约,税收是私有财产享受政府保护的社会成员所支付的代价。
虽然利益交换决定了政府课税的必要,然而其合法性是建立在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之上,因而政府的课税权与社会成员财产权之间形成了平衡。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工具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研究集体决策的过程和结构。
其代表人物布坎南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和个人主义、经济人理性与政治交换的研究路径出发,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决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因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秩序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需要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组成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
北欧国家混合个人所得税模式实践及其借鉴

状态上 , 同市 场经济对资 本 自由流 动的要求相违背 。混合个 这 人所得税 模式 完全考 虑个人 资本 所得 的归集抵 免 , 开“ 解 锁住 效应” 有力 促进资本 的合理配置 与流动 。同时 , , 混合个 人所得 税模 式克服 了综 合型个税 中 , 资本所得与其他 所得适用 相同边 际税 率 , 导致资本 大幅外流 的弊端 。混合 型个 税根据最优税 制 理论, 对流 动性强 的资本 所得课 税低 , 对流动 性弱 的其他所 得 课税 高 , 减少税 收额外负担 , 同时抑制资本过度外 流。 2混合个人 所得税模 式有 效解决 个人 所得逃 避纳税 问题 。 .
英国个税税制及征管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收管理一、英国经济、财税体制概况(一)英国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简称。
全境面积24.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5800万。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
该国境内具有较为丰富的煤、铁、石油、天然气资源,在欧共体各国中排名第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业革命的国家,虽然自二次世界大战开始走向衰退,但仍属发达国家之列,国民生产总值总排名为世界第六。
其金融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传统制造业、新兴航空、电子、化工、电气等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英国经济自1993年起开始复苏,近几年经济增长率为2%左右。
(二)英国是一个实行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国家,与此相适应,英国财政体制、税制也充分体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
在财政管理体制上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政府,除房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外,其它税种均由中央政府征收。
中央税收占绝对比重,地方政府大部分经费由中央政府拨给。
英国将税种按税收负担属性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石油税、资本收益税、继承税和印花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税务机构设置与之相配套。
英国财政部下设两个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部门,即:国内税务局和关税与货物税管理局。
国内税务局主要征收直接税及代征社会安全保险费。
间接税由关税与货物税管理局征收。
地方税(主要是房产税)由地方政府直接征收。
国内税务局拥有16000多名税务官员,下设10个地区分局作为中间机构,其下设税务征收所和检查所若干,具体负责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
(三)英国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税务局收入的65%以上,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5%以上。
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发展趋势相适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1994年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组建以来,短短五年时间,个人所得税已由一个小的辅助税种一跃成为全市第二大税种,税收收入由建局初期的1.2亿元增长为98年底的35.3亿元,占本市地方工商税收比例由2.3%迅速增至为17.7%。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探讨及借鉴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探讨及借鉴作者:贾榕泉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8期摘要: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较长,作为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制已日臻完善。
借鉴澳大利亚在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中的成功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寻找、总结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优点,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加以有取舍性的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税制;税收减免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一、澳大利亚所得税概况(一)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澳大利亚税制实行“即时征付”(PAYG)税收系统。
其个人所得税税制采用典型的综合税制模式,即以综合收入为税基,按纳税人全部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课征。
(二)纳税申报1.税务号码(Tax File Number)澳大利亚的纳税人一般都有自己的税务号码(简称税号)。
该号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局核发。
在澳大利亚,税号的重要程度等同于身份证号。
每人只有唯一税号,无论更换工作、更换住址、改变姓名,甚至不在澳大利亚居住,但只要澳大利亚需要交税,则使用的税号不变。
建立税务号码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漏报收人。
有了这个号码,税局便可以把从银行或其他来源得到的资料核对纳税人所填报的收入。
2.纳税申报为保证个人所得税高效运行,澳大利亚建立了与之配套的征管体制,其核心是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即同时实施代扣代缴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纳税人通过书面填写报税表格进行申报,邮局和多数售报店均提供免费报税表。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报税或者在税局网站的个人主页下载电子报税表进行电子报税,纳税人为税务代理支付的报税费用可以作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3.申请纳税起征点除非情况特殊,大部分澳大利亚居民的年纳税起征点是6000澳元,按照“即时征付”(PAYG)制度,每年收入不足6000澳元(或者周薪不超过112澳元、半月薪水不超过224澳元、月薪不超过485澳元)的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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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刘军内容提要:2010 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但是这种新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介绍了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借鉴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一)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对税源的监控能力是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只有清楚了哪些人该缴税,应该缴多少税,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
国外在税源监控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
1.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
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
如果发现偷逃税款的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惩罚非常严厉,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
在惩罚的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
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扫清了障碍。
2.强化税源扣缴制度。
英国是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典型国家,通过由雇主按月从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中代扣相应的税款,保证了税款及时、准确地入库。
就连纳税人所获得的福利收入(如现金购物券、非现金代币券)也要视同货币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旦雇主没有履行其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其须承担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并且还有支付拖欠税款的相应利息,同时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对于利息所得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
其他许多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扣缴制度,如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工资薪金、利息、股息都必须通过支付者进行源泉预扣缴所得税,并在次月的10日内向政府缴纳税款。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预扣缴制度,其每年预扣缴收入占全部税款收入的70%。
而且政府并不需要向预扣者支付报酬,原因是税法明确规定预扣缴是收入支付者的义务,必须依法有效地履行。
这种源泉扣缴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
3.推行税收等级申报制度。
税收等级申报制度在国外非常盛行,比较典型的当属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
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两种,其中“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资格认证后,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
采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会减少对个人所得税蓝色申报者的检查次数。
因此,“蓝色申报”比“白色申报”(普通申报)更具吸引力。
一旦“蓝色申报”的纳税人存在申报不实或者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
这种申报等级制度增强了纳税人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发达的信息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和成本。
在国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早,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也相对较高。
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点措施实现: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
早在20 世纪60 年代,美国便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理。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支付的电子化。
美国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The Electronic Federal Tax Payment System)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
加拿大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在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计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化处理,并通过代理商进行电子报税和纳税人自行电子报税,目前电子报税率已达95%。
德国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统一的申报软件,加快了申报的速度和质量,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其电子申报率超过90%。
2007 年,澳大利亚的电子申报率也达到了80% 左右,①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提高了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2.实行税收代码制度。
瑞典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
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以及个人的不良信息。
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
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根据该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征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
如此严格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税源监控体系,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础。
美国也实行税务编码制度,公民的会保障号码与税务代码合二为一。
美国人一出生就可以获得这一代码,即使外国人到美国工作也要申请这样一个代码,代码终生不变。
德国采用的是税卡制度,税卡是一种纳税凭证,工资收入者的税收都是从税卡中提取的。
税卡制度的应用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效率。
3.大力推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
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都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
这种第三方信息制度加大了税务机关的信息来源,减少了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偷逃税。
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基本上实现了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公安等)的联网。
(三)良好的税收服务体系良好的纳税服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强大后盾,既包括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税收代理服务。
国外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1.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纳税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因此对纳税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美国的纳税服务分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服务监督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
其中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再到行政复议,都需要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而服务监督机构的服务主要是对纳税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监督。
美国国内收入局网站上有纳税人援助管理系统(SAMS),任何人都可以提交问题、意见和建议。
也有纳税人申述信息系统,帮助纳税人实现申述权利,包括申述表格及下载,税收检查申述和征管申述。
而法国税务机关通过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以及电子邮件咨询服务,加快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交流的速度。
同时税务机关还对公众进行开放,接待并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并及时提醒纳税人申报,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有效的帮助。
这些纳税服务的实施提高了税务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大力发展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最早出现在日本。
目前日本有税理士5万人,雇员22万人,这也大大提高了日本税收的征管效率,使其成为世界上税务人均征收额最高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也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目前全国有2.4 万家税务代理机构,80%的个人都是通过税务代理完成纳税申报和退税,①这大大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韩国也十分重视税收代理制度的发展,早在1961 年,韩国便开始实行税收代理制度,现在韩国的税务代理业已十分成熟,有95%的企业委托税务士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务,税务士事务所遍布全国,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纳工作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对策建议通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一)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税务号码制度,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凡年满16 岁的公民均需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编码卡,并用这个号码办理一切涉税事宜。
目前,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因此,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 收效不一定理想。
在这种纳税环境下,通过加强代扣代缴方式来监控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现实的,效果也会相对较好。
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要求支付款项给纳税人的单位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信息。
(二)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
对各省、市,甚至全国的地税、国税系统实行联网,并适时与相关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个人信息的交换。
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形成一个有效的个人收入监管体系。
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征收、稽查、补退税等全部业务流程都通过这个全国联网的数据库系统进行处理。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但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单位具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应该提供哪些信息,怎样提供,等等。
从国外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经验来看,法律必须明确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行、工商管理、海关、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减少漏征漏管的数量。
(三)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打造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来激发税务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税务干部进行奖励,对于那些因为税务干部的过失而导致的征管不力,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惩罚,提高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和文化水平。
树立纳税服务理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开展纳税咨询热线和网络咨询专区,及时为纳税人给予指导和服务。
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以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实行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完善税收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完善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救济保障制度。
出台一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条例。
保障条例主要涉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和纳税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
还要提高立法透明度,给予纳税人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通过加大税法的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纳税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1)解学智《国外税制概览——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2)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