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前期勘察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前期勘察(含农光渔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因为涉及到使用土地湖泊等资源,所以项目立项前的勘察是很重要的。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133),国家对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下面交谷太阳能小编就梳理一下备案制下如何进行大型光伏电站的开发流程:一、产项目前期考察阶段对项目土地(及其周边)资源、电网情况、当地政策等进行摸底考察。
交谷太阳能工程师把现场选址工作划分成三步,如下表所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1、去现场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光伏电站场址一般都在相对偏远的地方,去趟现场往往要耗费比较大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
因此,去之前一定要把准备工作做好。
首先要跟业主进行简单沟通,了解他之前做了哪些工作,他的要求和想法。
常问的几个问题:1)项目场址的地点,有经纬度最好了。
2)场址面积大概多大,计划做多大规模;(一般业主都有场址的承包合同,可通过查阅承包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进行地点、面积承包剩余年限等信息进行确认。
)3)场址大概是什么地貌,地表附着物情况,有无坟头,是否涉及赔偿;有无军事设施、文物等敏感物。
场址附近是否有可接入的变电站,距离多少,多大电压等级,容量是多少,有无间隔;(一般接入110KV变电站的低压侧或者35KV高压侧为宜,距离最好不要超过10公里否则会增加成本,大部分地区只能接入容量的30%-50%。
)沟通之后,第一个要准备的,就是了解当地相关的光伏政策。
比如,国家给该省的规模指标是多少?该省对光伏项目有没有单独的补贴政策?诸如此类的政策,尽量多了解一些。
如果能了解到项目所在地是否有建成项目,收益如何?是否有在建的项目,进展到什么程度,就更好了。
最后,一套耐磨耐刮的衣服和舒适的运动鞋也是必不可少的。
2、现场踏勘工作平坦的场址相对简单,就用山地场址说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摘要

目录一、国务院文件 (3)(一)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二)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3)二、国家发改委 (4)(一)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4)(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4(三)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三、国家财政部 (5)(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二)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5)四、国家能源局 (5)(一)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5)(二)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6(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8)(六)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9)(七)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0)(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10)(九)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十)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 (11)(十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 (12)(十二)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12)(十三)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 (12)(十四)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3)(十五)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13 (十六)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14(十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14)(十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15(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16)(二十)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16)(二十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17)(二十二)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17)(二十三)2014年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作的通知 (18)(二十四)关于做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9)五、国家电网 (19)(一)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 (19)(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19(三)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21)(四)关于简化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深化为民服务的工作意见 (21)六、国家认监委 (22)(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22(二)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申请备案稿) (22)七、工业和信息化部 (23)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23)二、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三、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24)八、河南能源监管办 (25)(一)关于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5)九、河南投资集团 (26)(一)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稿) (26)一、国务院文件(一)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2013-7-151.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2.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庆政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庆政发〔20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升级,推动传统能源向新能源转型,巩固大庆能源城市品牌,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充分发挥大庆及周边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资源、凝聚共识、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以资源换产业、以应用带制造的运作模式,一手抓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一手抓全产业链生成,争取用15年左右时间,将大庆建设成为东北地区重要的光伏产业生产及应用基地。
(二)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发展。
借鉴国内光伏产业发展经验,成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全市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配置,避免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应用带动联动发展。
树立以应用带制造的发展理念,培育壮大现有骨干企业,重点引进大型光伏企业,通过开发建设光伏应用项目带动光伏产品销售,打通光伏产业链,做大做强光伏产业。
坚持示范引领合力发展。
在党政机关、学校、油田等建筑物推广分布式发电系统;利用盐碱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结合农业生产、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开发等,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农业、风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应用示范工程。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设不少于30个地面光伏示范发电站,其中分布式示范发电站12个,光伏技术与国际同步发展,太阳能电池片年产能达到4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光伏产业链初步形成;到2020年,在应用领域,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累计可达1500兆瓦,其中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0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00兆瓦,在制造领域,实现1500兆瓦高效晶体硅电池、薄膜电池及组件生产能力,形成完善光伏产业链,全市光伏产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到2030年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累计达到3000兆瓦。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前期申报审批流程及开发建设流程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前期申报审批流程一、项目前期部分:1、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都有哪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初审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项目贷款文件、系统接入文件。
2、以上支持性文件由哪些单位发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前期工作通知由省发改委发放,土地初审文件由项目所属当地国土部门发放,预审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放,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由省环保厅发放,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由省水利厅发放,项目贷款文件由项目所申请贷款的银行发放,系统接入文件由电网公司发放。
3、在申请土地预审时需要哪些文件?土地初审文件、土地现状图、土地规划图、土地预审申请表、土地预审请示文件、土地影响规划报告。
4、申请土地预审时都有国土厅哪些处室参与?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执法大队。
5、当确定在一地区建设项目时,首先应注意哪些问题?应注意项目所在地占有土地的性质,是否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所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冲突。
应注意项目所在地附近是否有可靠电网接入点。
6、在申报项目建设用地时需提供哪些文件?项目所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价书、项目所在地勘测定截图、土地复垦报告书。
7、怎样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快速的进行?可同时进行多项批复文件的基础编制工作,如:同时委托多家单位做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环境评价报告书、土地影响规划报告书、接入系统可行性报告等。
在选择报告编制单位时应按照相关批文单位制定单位委托。
二、报表统计部分:1、发电厂用电量、发电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的计算公式: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厂用电率=(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综合厂用电率=(厂用电量+外购电+设备自耗电)/发电量2、发电量、利用小时、平均设备容量之间的关系:发电量=平均设备容量×利用小时数3、发电量、上网电量、线损率之间的关系:上网电量=发电量×(1-线损率)4、构成项目总概算投资由哪几大部分?设备费、建筑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光伏发电企业补贴收入确认时点问题的研究

0引言光伏发电企业在发展初期,初始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不足[1-3]。
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2013年以来出台一系列光伏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并针对不同地区设定相应的标杆电价,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不仅开启了国内光伏行业的黄金发展期,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光伏装机市场的扩张[4]。
光伏发电企业高度依赖政府补贴,这些补贴通常在企业的总营业收入中占大部分比例。
然而,企业常常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补贴资金的问题,同时补贴的到账时间和金额也难以预测[5-6]。
因此,如何准确确认补贴收入的时点逐渐成为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与过去主要集中在光伏发电技术、政府政策和市场分析的研究不同,本研究从会计准则、企业风险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多维角度出发,系统地分析了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因素和挑战。
这一创新性的研究方向不仅填补了现有研究的空白,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思路。
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光伏发电企业在确认补贴收入时点方面的问题,并对现行的政府政策、法律规定和企业实践进行全面审视,提出更合理和有效的补贴收入确认方法。
本研究预计将产生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仅能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更合理和有效的补贴收入确认指导,还将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从而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制度背景及存在问题1.1制度背景2013年起,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价格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普通光伏电站)和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分布式电站)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煤电价的部分,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以国家补贴的形式支付给光伏发电项目企业。
2012—2019年,国家对电价补贴从1.15元/kWh 逐渐降低至0.4元/kWh 。
以上补贴政策机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光伏发电装机行业的发展,装机容量迅速提升,同时光伏发电企业对补贴资金需求每年不断攀升,补贴缺口不断扩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集5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集5篇)第一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8、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最新版】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自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将光伏电站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省级主管部门对光伏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
国内各地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已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内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申报流程产生了较大变化。
光伏电站项目前期阶段主要的工作有考察、备案申请、开工前准备、开工许可等主要工作。
一、项目前期考察对项目地形、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物资采购、市场的劳动力、道路、水电)电网结构及年负荷量、消耗负荷能力、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接入间隔合适、送出线路长度廊道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条件进行考察。
其中,电网接入一定要确定由间隔,主变容量最好在50MW及以上。
并网店的距离尽量近,沿路有基本的线路走廊。
最好无铁路、高速公路等跨越。
线路走廊没有油库、气源、地下管网、水源等。
近期或近地最好没有电源。
建站周围可进行小量防洪。
周围土质较好。
天气情况,最好没有沙尘。
距工业不要太近。
降雪及降水适中。
就地负荷可满足项目装机容量,并有发展前景。
地形不宜大起大落。
提前一年由政府上报土地规划。
二、项目备案申请阶段根据前期考察的情况。
确定项目地,与当地政府签订开发协议书(投资框架协议),然后进入项目的备案申请阶段。
开始开展项目备案申请工作。
备案申请报告阶段委托有省(自治区)B级以上的单位编制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项目备案阶段所需要的工作及需要的批文项目备案阶段的工作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的备案一般由省(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需要逐级审批,首先获得项目地县(市)级发改委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批复,然后由县(市)级发改委上报至省发改委能源局,由省能源局根据本年度地区的具体额度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批,并获得项目的备案证,纳入本年度地区光伏规划。
项目备案阶段的批文首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委托省(自治区)电力设计院做《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由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最终给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接入意见),由资质单位根据接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同时,在获取《项目地灾报告》等相关要件后,并最终获取自治区(省)国土厅出具的《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最后,委托具备资质单位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现行光伏电站设计标准一览表

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分为项目策划、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与验收等是个阶段,光伏电站的设计也可以按这四个阶段进行划分。
1.2.1项目策划与决策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以及为什么要投资、和石头子、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和多方案比较。
工程项目决策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该阶段工作的核心。
光伏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是003-2011《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能源局2013年8月29日发布的《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2013年11也18日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133号),国家队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各地对光伏电站备案管理一般有相应的细则。
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光伏电站有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基本条件包括:(一)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备案申请报告:(二)盟市级维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低风险认定意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1.2.2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备案后,就可以进入项目准备阶段。
在条件具备时,项目业主应在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对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设备进行招标。
设计方一般应提供相应主设备的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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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
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
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
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
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
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产业检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题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