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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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人员素质,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监测人员经本规定的考核方式考核合格的证明。
合格证分为合格证、临时合格证两种。
合格证颁予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和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
临时合格证颁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人员。
两种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效力和用途。
第四条根据环境监测工作性质,监测人员分为监测分析类(包含现场测试、采样、样品管理、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复核和审核、监测报告的复核、审核和签发等)、综合分析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编写、遥感解析、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具有领导职责,并授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配置和持证上岗具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有全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职责。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监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确保本机构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持有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监控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审查并颁发合格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分别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和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环保局参照省环保厅考核方式,负责辖区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工作。
省环保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承担持证上岗考核的资格并全省通报。
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
基本理论考核为全省统考,现场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人工监测、自动监测的基本理论集中考核;现场考核由省、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第三条分级分类实施考核。
第五条合格证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综合技术类(包括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及监测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和自动监测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四类。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返回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 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 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 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 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 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 目的 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 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 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 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 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 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 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返回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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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 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 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 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 和评价模式等。
第一部分 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总站综字 [2007]96号——关于印发《环境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的通知(适用于总站对各省级环 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 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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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 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 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 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 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 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 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 证上岗考核。
下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环境空气和废气 室内空气 生物 土壤和固体废物 质量管理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评价 放射性测量 电磁辐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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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题型——填空、判断、选择、简答 和计算。
组卷原则——按照申报内容组卷, 以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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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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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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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
检定以检定规程为依据,主要评定计量器具 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 基本计量性能),以及影响准确度的其他计 量性能(如零漂、线性、滞后等)。
检定周期在检定规程中明确规定。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检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建立一个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非常必要。
一、持证上岗的必要性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性很强,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正确且高效地进行监测工作。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1. 保证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拥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能够正确地进行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维护环境监测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态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这对于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人才投身环境监测行业起到积极的作用。
3.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和数据分析,才能准确评估环境污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内容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包括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环境科学知识,熟悉环境监测法规和标准,了解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掌握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编写等技能。
专业知识考核可以通过书面考试或者面试的形式进行。
2. 操作技能考核。
环境监测人员需要掌握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熟悉各种监测仪器的原理和使用技巧,能够正确地采集样品和进行数据记录。
操作技能考核可以通过模拟实验或者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以确保环境监测人员能够熟练地操作监测设备。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人员可 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 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 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 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基 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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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站审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 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 核合格证》。
第四章 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总站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组 成员由总站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 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 通协作能力。 担任考核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至少具有 5 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 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 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 组织现场考核; (五) 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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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
表1 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2 湘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3 湘潭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4 常德市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5 安乡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6 鼎城区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7 汉寿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8 澧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9 临澧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10 桃源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11 津市市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12 石门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一三张家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14 永州市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一五道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16 东安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17 江华瑶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一八蓝山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19 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20 祁阳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21 双牌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22 新田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23 衡阳市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24 衡山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表25 衡阳县环境监测站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