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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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会议纪要

篇一:XXX公司备注销股东会纪要

博乐市视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XX年3月26日

会议地点:博乐市视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应到会股东:陆兵、陈玉轩

会议主持人:陈玉轩

会议议题:成立公司清算组的事宜

会议决议情况:

应到会股东2人,实际到会股东2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股东100%的表决权通过,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1、因市场竞争激烈,博乐市视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公司经营亏损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股东会同意公司注销,决定公司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

2、博乐市视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由陆兵、陈玉轩和陈本固组成,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本固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4、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

5、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将在《博尔塔拉报》进行公告,并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全体股东签字:

20XX年3月26日

篇二:公司解散会议记录

xxx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会决议

1、会议时间:年月日

2、会议地点及性质: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3、会议通知时间及方式:年月日以电话方式通知

4、会议内容:公司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

5、到会人数:应到人实到人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股东、、、按时到会,一致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决议解散。

二、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是,清算组成员是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会议经过表决,持赞同意见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占全体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占表决权的100%无弃权和反对意见,符合法定条件,本次会议经过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年月日

篇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强制清算会议纪要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XX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XX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XX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XX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XX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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