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6日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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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

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顺利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专函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组织或参与了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多来,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国内外有关机构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二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权得到进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三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四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作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战略决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日期】200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2月22日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

因此,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

原议案经同年12月下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步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进行协调,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同时,也有一些重要的不同意见,几经商量,仍一时难以达成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国务院于1999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同意,撤回了原议案。

原议案撤回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对现行著作权法继续抓紧研究修改。

目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已进入最后阶段。

现行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些差距。

我国已对外承诺我国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现行著作权法作适当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会同外经贸部、外交部、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论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重新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 3)经济全球化 的不断 深化 ,凸显 了知识产 权的重要性 。经济全球化发展 的一个重要特征 ,就
2 0 1 5 / 1 0 I 1 9
避免地带有浓厚 的计 划经济色彩和明显的计划经济
中国国情 国力 l 0Q
是 包 括 著 作 权在 内 的知 识 产权 已经 成 为 国 际 经 贸关
演 、广播和影视产业将形成毁灭性打击。 再次 ,打 破 了 内容 提供 商 和技 术服 务 商的 界
设立法经验 的条件 下完成的。因此 ,我 国的 《 著作 权法 》制定存在基础条件准备不 足的问题 ,其具体
规 范 不 可 能 完 全 预 设 未 来 实施 过 程 中可 能 遇 到 的所
其次 ,打破了作品传 播手段 清晰明了的状态 。 在传统条件下 ,分别受 出版 、表演和广播等传播手
段控制的文字 、音乐 、美术 、摄影和影视等作品都
可 以在单一平台上实现 ,这一格局的打破 ,如果不 能有效地解决数字和网络环 境下的侵权盗版 问题 ,
不但作者 的权利受到侵害 ,而且对传统的 出版 、表
首先 ,打 破 了作 品创 作者 与传 播者 的传 统 分
工。在数字 网络技术环境下 ,人人都可 以是作品的
创作者 ,也可 以是作品的传播 者 ;人人既可是作品 的权 利人 ,也可 以是作品的使用者 ;人人既可是权 利的受益者 ,也可 以成为权利的加害人 ,权利人和 使用 者 的界限 呈现模 糊状 态 ,维权 与侵权 相 互交
织。
三次修改 ,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 《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订 的理 由
1 . 从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创设时所处的基础 条件层面看 这部法律是在我 国 ( 大陆地 区 ) 没有真正法律

公需科目《知识产权》考试题及答案(六套试题)

公需科目《知识产权》考试题及答案(六套试题)

六套题总有你想要的。

2014年公需科目: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考试题一一、判断题(每题2分)1.普通百姓只消费版权,不创造版权。

正确错误2.版权是对人们的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

正确错误3。

版权在我国也称作著作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正确错误4.在知识产权制度下,智慧要远远重于知识。

正确错误5。

知识产权文化应该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为目标。

正确错误6.在知晓所购买、使用的商品为盗版物的前提下,仍然购买、使用就构成了侵犯版权。

正确错误7。

获得专利权以后,技术开发者与投资者能否真正收回成本或者获得利润,专利制度无能为力。

正确错误8。

技术秘密专有权受保护时间非常明确。

正确错误9.在保护与研发进入恶性循环的情况下,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人愿意再投资于技术开发,将导致技术开发市场枯竭。

正确错误10。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商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驰名商标。

正确错误11。

商标是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

正确错误12.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仍然可以用作商标,只是不能被核准注册。

正确错误13。

所有商标都可作为商品质量的保证。

正确错误14.循环经济型发展方式不存在损耗。

正确错误15。

国外企业的专利质量远远高于中国企业的专利质量。

正确错误16。

国际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打压快速减少。

正确错误17。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很充足.正确错误18.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尊重人的心理需求。

正确错误19。

知识产权文化发展需也要良好的文化环境。

正确错误20.道家、佛家和儒家的思想文化不利于企业树立竞争意识。

正确错误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21.据统计,截止2012年9月我国已经有近()亿网民.A、3B、4C、5D、622.不属于创造版权的行为是().A、看电视B、写日记C、写论文D、画图画23.版权最重要的的产生条件是()。

A、利他性B、独创性C、稀有性D、共有性24.知识产权不是知识的产权化,知识产权更为准确的翻译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二是现行著作权法施行后,我国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监督管理的原则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相关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召开了著作权法修改论证会。

2010年1月19日、2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就现行著作权法修改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了汇报。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版权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我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的制度。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要求作品发表,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然而,为了对作品权利归属提供证明,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

回应时代关切 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

回应时代关切 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

特别关注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编者按:即将过去的2020年,对版权界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年。

4月280,《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

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

8月,修正案二审稿发布,继续向各界征求意见。

11月11EJ,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继之,11月16日至17EJ,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强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治建设。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

11月300,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全面系统阐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理念,为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依法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和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实施之际,本期特别关注栏目刊发《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2()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一文,特对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出导读性阐释。

后续本刊将继续关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张红斌引言2020年11月110.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202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2010年著作权法》)。

《2020年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著作权法》历经十年终于出台.正可谓"十年磨一剑"。

本轮著作权法的修改其实早在《2010年著作权法》颁布后不久就启动了。

国家版权局分别于2012年3月31曰和2012年7月6日.就《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两次公开征集意见.而国务院法制办也曾于2014年6月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二、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

将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单纯事实消息”。

五、将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

将第七条中的“主管”修改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

六、将第八条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修改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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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6日起公开
【小D导读】
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6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著作权法实施22年来的第三次修改。

国家版权局在修订说明中指出,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

此次修改整合了权利体系,调整了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完善了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重要变化:
5
送审稿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并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

25
为解决实践中著作权的确定性问题,送审稿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期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定义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为“视听作品”,取消相关权客体“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以文字作品保护计算机文档。

送审稿对权利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主要修改有: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重新整合为十三项,取消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等四项权利,其权能分别由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改编权和复制权涵盖;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相关权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其对视听表演的获酬权,增加录音制作者对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等。

送审稿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修改有: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的权利法定归属制片者调整为当事人约定优先,同时增加了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机制;确立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定情形规定了相对方的权利;
为解决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载体的特定情况下,原件的灭失将影响著作权行使的问题,增加
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

此外,根据国内相关团体的要求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送审稿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
改为作者终身及死后五十年。

送审稿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主要修改有:增加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的规定,为降低版权交易风险、避免权属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为有效解决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一权二卖”的问题,切实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增加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缔约过程中权利登记的规定,确保著作权交易安全。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社会各界意见,将现行著作权法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进行调整,保
留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两项法定许可合并为一项,取消录音法
定许可。

同时明确规定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
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
化形式使用作品。

为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既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大但自身却又“无维
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权利,又破解使用者“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愿意承担付酬义务”但又不可能从“分布广、数量大”的权利人手中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送审稿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强化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单玉秋编辑整理)
CNIPR根据/live/2014-06/07/content_27018096.htm(作者:周洪双)、/2014-06/09/content_32608930.htm(作者:张维)以及/article/cazjgg/201406/20140600396188.shtml编辑整理了以上内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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