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整理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本文档旨在提供对一些常见法学术语的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1.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涵盖了法律的原理、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研究。
2. 法律: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范行为的准则,用于调整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
3. 法规:法规是由政府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目的是指导和限制人们的行为。
4. 法案:法案是指由立法机构提出并讨论,最终可能成为法律的法律文件。
5. 判例法:判例法是依据先前的裁决案例来解决类似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6. 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由立法机构或司法机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
7. 法解释学:法解释学是研究如何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文本的学科。
8. 法学家:法学家指研究法律并在法律领域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和学者。
9.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判案件并做出裁决的官员。
10. 律师:律师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执业资格,代表当事人在法律事务中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士。
11. 诉讼: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
12.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当事人授权律师代表其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
13.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个人或机构应对其行为或不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
14.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调整个人之间非刑事争议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5.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指调整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6.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订立、履行和效力的法律规范。
17. 公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8. 私法: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19. 法令:法令是政府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规范。
20.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是一般性的法律术语解释,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体系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对于具体案例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建议。
法律解释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名词解释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准确并且一致的解释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至关重要。
而在法律文书及法律行为中,常常涉及大量的名词术语。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解释名词进行解释,并提供简洁明了的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与使用。
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指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意图进行解释的行为。
它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旨在明确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情况,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指对于法律中所使用的特定名词、词语进行解释和概念界定的行为。
这是因为在法律中存在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需要对其涵义进行明确,以避免产生误解和争议。
2.1 罪责罪责是指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一个人故意或过失地犯下违法行为时,法律将对其进行惩罚,并给予相应的刑罚或处罚。
2.2 证据证据是指在法律审判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用来证明或推翻某个事实或观点的一切可以为法官或陪审团作决策提供帮助或进一步推断的信息或事实。
2.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或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一个人通过其行为或不作为给他人带来损害时,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造成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一个人犯下某种犯罪行为时,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
2.5 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指法律本身对某个法律名词或法律概念进行明确和解释的行为。
法定解释具有权威性,通常是由立法机构或相关法律部门作出,并对法律实施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2.6 解释方法解释方法是指在法律解释中常用的一些方法和规则,用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
常见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问题。
结论通过对一些常见法律解释名词的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术语,从而提高法律实践中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法律名词解释

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4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环境保护法: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如何构成的?公民享有以下权利: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 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作者:————————————————————————————————日期:名词解释:1.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劓(音义,割去罪犯鼻子)、刖(音月,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
2.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是要处死.4.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夏启宣布有扈氏的一种罪名。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5.孥(音奴)戮(音陆):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6.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7.劓殄(音舔):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8.炮烙(音袍格):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
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
9.醢(音海):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剁成肉酱。
10.脯:商代的一种酷刑。
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
11.斫(音酌)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
膑,膝盖骨。
12.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制度。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叫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犯罪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故意: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履行自己义务之前,因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或信用可能丧失,有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其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民法名词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常常出现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术语,这些名词的准确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解释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1. 财产:指一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物质上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金钱、土地等。
2. 继承: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益移交给特定的继承人的过程。
3.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约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民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5. 名誉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6. 承诺:指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
7. 侵权: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8. 过失:指因疏忽或疏漏造成的损害,而无意识违背法律义务。
9.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0. 损害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后,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11. 报复性侵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1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13. 遗嘱: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的意思表示。
14. 国际私法:指处理国际涉案事务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15. 债权人:指向他人主张债权的个人或法人。
16. 定义权:指拥有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定义词语或术语的权力。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8. 损害赔偿责任: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19. 民事诉讼: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过程。
20. 代位权:指代理人或授权人的权利能力,代表他人行使权益。
21. 嫌疑人:指被怀疑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1 国体国体:指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格权人格权: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人身权的部分,这种为权利主体所固有而非法律所赋予和承认,权利主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通信自由权;(7)、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大辞典》总主编邹瑜,顾明中国政法大出版社。
3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4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5 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6 绑架罪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7 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8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9 辩护权辩护权:指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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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
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律。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标准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
继受法: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假设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标准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标准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标准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标准: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标准。
任意性标准: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标准。
确定性标准: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标准。
委托性标准: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标准。
准用性标准: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标准。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标准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标准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
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荣耀与耻辱、老实与虚伪等观点和标准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法制:1、法律制度的简称。
2、依法办事的制度。
3、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
法治和法制概念的的区别:1、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
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法治与自由: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根本精神是以法律规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拓展。
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是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是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本位的。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标准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标准、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逻辑解释: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以法律标准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力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1、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
2、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而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1、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2、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行为的法律调控:指引、激励、制裁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