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习题汇总(1)

第三章——习 题 第三章
(1)简述清洁生产概念。 )简述清洁生产概念。 (2)试述清洁生产在环评中的作用。 )试述清洁生产在环评中的作用。 (3)叙述清洁生产的评价指标体系。 )叙述清洁生产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习 题 第四章
(1)某工厂烧煤 t/h,含硫量为 )某工厂烧煤10 ,含硫量为3%,燃烧后有 ,燃烧后有80%的 的 SO2自烟囱排出,若排气筒有效烟云高度为 m,烟囱 自烟囱排出,若排气筒有效烟云高度为50 , 出口高度出的平均风速为5 级时, 出口高度出的平均风速为 m/s,求大气稳定度位 级时, ,求大气稳定度位D级时 在排气筒下风向为500 m处,垂直平均风向轴线水平距 在排气筒下风向为 处 m处评价点所增加的 处评价点所增加的SO 浓度值( =35.7m, 离50 m处评价点所增加的SO2浓度值(设σy=35.7m, σz=17.77m)。 )。 (2)在大气环境现状评价中一般来说污染源调查应包括 ) 哪些内容?通常采取哪些调查方法? 哪些内容?通常采取哪些调查方法? (3)在选取大气环境预测方法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因 )在选取大气环境预测方法时, 素?
第五章——习 题 第五章
长的均匀稳态河段, (7)一个 km长的均匀稳态河段,平均宽 )一个10 长的均匀稳态河段 平均宽B=500 m,水 , 深H=2.5 m,u=1 m/s,My=1 m2/s。一个工厂于河岸 , , 。 边排放含盐废液10 ,盐的质量浓度为10% 边排放含盐废液 m3/h,盐的质量浓度为 %[100 g(盐)/L(水)]。求排污口下游 km和3 km处污染物扩散 盐 水 。求排污口下游1 和 处污染物扩散 形成的污染带宽度及最大的污染物浓度。 形成的污染带宽度及最大的污染物浓度。
第五章——习 题 第五章
第四章-水环境影响评价1

cp: 建设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mg/L; cs: 水污染物的评价标准限值, mg/L; ch : 评价河段的水质浓度, mg/L; Q p——建设项目废水排放量,m3/s; Q h——评价河段的流量, m3/s;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水体自净的基本原理
第四章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4.1 基本概念 4.2 相关水环境标准 4.3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4.4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及范围 4.5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6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4.7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4.1 基本概念
地表水是指存在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河流(包括河口)、湖泊、 水库。考虑到地表水与海洋之间的联系, 在进行地表水环境影响 评价时, 还包括有关海湾(包括海岸带)的部分内容。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级表(内陆水体)
[例]一拟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为5800 m3/d,经类比调查 知污水中含有COD.BOD. Cd、Hg,pH为酸性,受纳水体为一 河流,多年平均流量为90 m3/s,水质要求为IV类,此环评应 按几级进行评价? 方法:污水排放量:为5000~10000m3/d之间 水质复杂程度:含有持久性污染物( Cd、Hg)、非持久性污 染物(COD.BOD)、酸碱(pH为酸性), 污染物类型数=3,复杂程度为“复杂” 水域规模:介于150 m3/s到15 m3/s之间,为中等河流 水质要求:IV类
( *水P污65染)源分类(重点掌握)
污染源按产生和进入环境的方式可分为点源和面源, 按污染性质可分为持久性污染物(如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
非持久性污染物(如耗氧有机物); 酸碱污染物; 热污染;
4.2 相关水环境标准
第四章地表水预测

2. 河流的混合稀释模型
背景段 河水Q(m3/s),污染 物浓度为C1(mg/L) 混合系数a , 稀释比n 定义 混合段 均匀混合段
污染物浓度为C2 (mg/L) 废水流量为 q(m3/s)
混合过程段的污染物浓度 Ci 及混合段总长度 L
C Q + C 2 q C1 aQ + C 2 q Ci = 1 i = Qi + q aQ + q
y 2u C= exp − 4D x uh 4πD y x / u y Q
式中 Q 是连续点源的源强 (g/s),结果 C 的单位为 , (g/m3= mg/L)。 。
考虑河岸反射时移流扩散方程的解
y 2u Q exp − C ( x, y) = 4D x uh 4πDy x / u y
河宽为 B,只计河岸一次反射时的二维静态河流岸边排 放连续点源水质模型的解为
y 2u − (2 B − y ) 2 u + exp C ( x, y ) = exp − 4D y x 4D y x uh 4πD y x / u 2Q
第四章、水环境质量评价和影响预测
水体与水体污染 河流水质模型 湖泊水库模型与评价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水体与水体污染
1 水体和水体污染
按水体所处的位置可把它分为三类:地面水水体、地 下水水体、海洋。这三种水体中的水可以相互转化, 它通过水在自然界的大循环和小循环实现。三种水体 是水在自然界的大循环中的三个环节。 水体污染恶化过程和水体自净过程是同时产生和存在 的。但在某一水体的部分区域或一定的时间内,这两 种过程总有一种过程是相对主要的过程。它决定着水 体污染的总特征。这两种过程的主次地位在一定的条 件下可相互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生产、建设项目以及改个规模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计划或者决策产生环境影响的重大项目进行环境效益与损害的采访、实证分析和科学预测的方法,为项目决策提供环境保护的科学依据。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标准和技术规程,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决策、项目审批、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重视民众的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充分尊重和保护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等内容,并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技术和措施,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项目立项前进行,重大项目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对其环境影响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项目的申报、报告书审查、公示、听证、审核、批复等环节。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和听证。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利部、能源部SDJ302-88〈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 1.0.2条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针对工程兴建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使有利影响得到合理利用,不利影响得到减免或改善,为工程方案论证和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1.0.3条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综合评价等。
第1.0.4条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是:一、搜集河流(或河段)规划和拟建工程的开发任务、建设条件及工程特性等资料,并进行初步查勘。
二、编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大纲。
三、调查工程影响地区的环境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
四、识别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因子,预测、评价工程对其的影响,并对不利影响提出减免或改善措施。
五、进行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六、综合研究环境保护措施,估算相应投资,进行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提出评价结论。
七、提出环境监测规划和下一设计阶段需要研究的环境影响课题及建议。
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程序可以简化。
第1.0.5条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环境状况调查内容,并应抓住重点,针对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因子,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 1.0.6条对具有水库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应包括:库区、库区周围及水库下游影响河段,以库区及库区周围为重点。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分(滞)洪工程、排灌工程等,也就根据工程特性确定评价范围。
第1.0.7条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应由取得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1.0.8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一般均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课后题及复习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课后题及复习资料⼀、名解环境:是指⼈类以外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和。
具体地说,环境是指围绕着⼈群的空间以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类⽣活和发展的各种⾃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环境影响:指⼈类活动导致的环境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类社会的效应。
环境影响概念包括⼈类活动动对环境的作⽤和环境对⼈类的反作⽤两个层次。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拟建中的建设项⽬、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的影响进⾏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以法律、法规或⾏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必须遵守的制度。
环境标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为了保护⼈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促进⽣态良性循环,对环境结构和状态,在综合考虑⾃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的技术规范,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的具体体现,也是执⾏各项环境法规的基本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指按照⼀定的顺序或步骤指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作的过程。
其过程可分为管理程序和⼯作程序,经常⽤流程图来表⽰。
环境影响识别:找出所有受影响(特别是不利影响)的环境因素,以使环境影响预测减少盲⽬性,环境影响综合分析增加可靠性,污染防治对策具有针对性。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按照⼀定的评价⽬的,把⼈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从总体上综合起来,对环境影响进⾏定性或定量的评定。
环境质量:在⼀个具体的环境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群的⽣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
环境质量评价:对环境要素优劣进⾏的定量描述即按照⼀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法对⼀定范围的环境质量进⾏定量的判定和预测。
环境质量标准:在⼀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各种环境介质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规定的容许容量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以及有关部门进⾏环境管理,制定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
环境保护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和⽅法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概念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环境质量包括综合环境质量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例如:城市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
表征环境质量优劣或变化趋势常用环境参数表征:如:pH、COD、DO、有毒有害化学元素浓度、农药含量、细菌菌群数等三、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地区,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环境容量又分水环境容量、大气环境容量和土壤环境容量。
环境影响的特征:有利影响、有害影响;显著影响、潜在影响;短期影响、长期影响;可逆影响、不可逆影响;原发性的环境影响、继发性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的时空分布;……环境影响评价按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现状评价、影响评价、回顾评价(后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20世纪中叶,环境污染由局部扩大到区域,生态环境恶化,人们意识到不能无节制开发利用环境,要尊重自然规律,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1950年代初,核设施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影响开始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1960年代,英国总结出环境影响评价“三关键”即关键因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区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施行,随后瑞典(1970)、加拿大(1973)、澳大利亚(1974)、德国(1976)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目的: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章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面污染源
指分散或均匀地通过岸线进入水体的废水和自然降水通
过沟渠进入水体的废水。
三、水体自净
水体能够在其环境容量的范围内,经过水体的物理、化
学和生物的作用,使排入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随时间的
推移,在向下游流动的过程中自然降低,称之为水体的自 净作用。 物理自净:蒸发、凝聚、吸附、自然沉淀等
化学自净:氧化还原反应、水解反应等
注:调查面积是指以排污口为圆心,以调查半径为半径的半圆形面积。
海湾环境现状调查范围
污水排放量 m3/d >50000
20000~50000 10000~20000 <5000 调查范围 调查半径/km 调查面积(按半圆计 算)/km2
5~8
3~5 1.5~3 ≤1.5
40~100
15~40 3.5~15 ≤3.5
地表水水质要求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为依据,划分为五类:I、II、III、IV、V。 水质级别要求越高,相应的评价级别也高。
如受纳水域的实际功能与该标准的水质分类不一致 时,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水质提出具体要求。可根据建
设项目及受纳水域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价级别。
一、评级工作等级
例:某污水中含有六价铬、COD、BOD、挥发酚、氨氮、 硫化物,此污水的复杂程度?
受纳水域的规模
河流:按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
♠大河: ≥ 150m3/s; ♠中河:15~150 m3/s; ♠小河:<15m3/s。 湖泊和水库:以枯水期湖泊、水库的平均水深和水面面积划
分水域规模。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25km2 中湖(库):2.5~25km2 小湖(库) :<2.5km2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50km2 中湖(库):5~50km2 小湖(库) :<5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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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与法规工程分析和环境调查影响预测影响评价实例分析第一节 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法规一 技术工作程序1 准备阶段2 调查、监测3 预测、评价、对策4 编写报告二 评价等级的划分(一)地表水评价等级划分1 建设项目的排污量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2 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复杂: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中等: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者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简单: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3 地面水域规模的确定原则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大河:≥150m3/s; 中河:15-150m3/s; 小河:<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或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当平均水深≥10m时:大湖(库):≥25km2;中湖(库):2.5-25km2小湖(库):<2.5km2。
当平均水深<10m时:大湖(库):≥50km2;中湖(库):5-50km2;小湖(库):<5km2。
4 地表水水质要求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为依据(二)地下水评价等级的划分划分地下水评价等级尚无标准。
通常依据的条件有:①工程特点;②地下水埋藏条件;③工程所处地理位置。
(三)评价范围与监测调查范围一致三、水环境法规、标准和规划(一)水环境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二)环境标准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 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水质监测5)水质评价2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按海水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坦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标准值列于附录。
3《地下水质量标准》(G8/T14848—93)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1)本标准将地下水水质划为五类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II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III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IV类以工农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V类不宜饮用,其他用途可依使用目的选用。
2)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3)地下水水质监测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 定义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2 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方法标准《水质——采样技术导则》(GB12998—91),《海洋调查规范》(GBl6723),《海洋监测规范》(HY/T003.1—003.10);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的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三)规划第二节 工程分析与环境调查一、工程分析和影响识别(一)对地表水水量和水质影响的识别(1)项目的类型与其影响的直接联系:可以从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行期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水的利用、废水回用与处理及其引起周围水体水量与水质改变的情况。
(2)项目所在位置与水体所受影响的联系,包括项目建设所需时间以及建设期的工程活动引起的影响。
(3)识别位于特殊地点的拟建项目的要求,例如与洪水控制、该区域后续的工业开发、经济发展和许多其他需要相关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