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
国际商业贸易合同(完整版)

国际商业贸易合同(完整版)摘要:本文档为国际商业贸易合同的完整版,旨在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商业活动。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货物交付、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范围1.1 本合同的签订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1.2 本合同适用于任何涉及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的国际商业贸易活动。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2.1 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由意志基础上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2.2 本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有效期3.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且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3.2 本有效期内,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货物交付第四条货物交付地点4.1 货物交付地点为买方所指定的目的地或卖方所指定的装运港口。
4.2 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按时将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
第五条货物包装与检验5.1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际贸易标准,并能够保护货物免受损坏。
5.2 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并有权对不合格的货物提出异议。
第六条货物运输与保险6.1 卖方应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以合适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6.2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七条货物交付证书7.1 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向卖方提供货物交付证书。
7.2 货物交付证书应明确货物的数量、品质和交付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支付方式第八条付款方式8.1 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可以为电汇、信用证等。
8.2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
第九条货款的结算货币9.1 货款的结算货币为买卖双方约定的币种。
9.2 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款应以交易当日的行情汇率结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的内容
1. 卖方的义务之一啊,那就是得保证货物的质量呀!就好像你去商店买个手机,你肯定希望它是没问题的,能正常使用的吧。
要是卖方给你个质量差的货物,那多闹心呀!比如卖方承诺给买方一批优质水果,结果到了一看好多都烂了,这能行?
2. 还有哦,卖方得按时交货呀!这就跟你跟朋友约好了时间见面,你总不能迟到吧。
要是卖方总是拖延交货时间,买方得急成啥样啊。
比如约好了月初交货,结果磨蹭到月底才交,买方的计划不都被打乱了嘛!
3. 买方也有责任呀,那就是得按时付款呀!这就跟你去吃饭,吃完得结账是一个道理嘛。
要是买方总拖着不给钱,卖方得多难受呀!想想看,卖方辛辛苦苦准备好了货物,买方却一直不给钱,这像话吗!比如合同说好了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结果买方都拖了一个月还没动静。
4. 买方还得照约定接收货物呀!这就好比你订了个快递,快递到了你总不能不取吧。
要是买方不接收货物,卖方怎么办呢。
比如卖方按时把货物运到了指定地点,买方却各种理由不去接收,这不是折腾人嘛!
5. 卖方要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单证呀!就像是你出门办事要带齐证件一样。
没有这些文件单证,买方怎么确定货物没问题呀。
比如卖方没有提供货物的检验报告,买方怎么能放心呢!
6. 买方也得检验货物呀!不然到时候有问题找谁说去。
就像你买了个新东西,不得打开看看有没有损坏嘛。
比如买方收到货物后不检验,过了段时间才发现有问题,这时候再找卖方,卖方也委屈呀!
我觉得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都很重要,只有双方都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个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呀!。
谈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doc 7页)

谈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doc 7页)封面Fashion creative companyname作者:日期:邮箱:2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
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
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
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
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
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
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
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
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
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
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
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1、买方的义务1.1 支付货款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确保按时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1.2 接受交货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确保有合适的设备和人力来卸载货物。
1.3 准备必要文件买方应准备提供必要的文件,如进口许可证、运输保险等,以确保正常进行货物的运输和清关手续。
1.4 承担风险和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任何损失和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1.5 不得违反禁止性条款买方应确保所购买的货物不违反任何国际贸易禁令或相关法规,如国际武器禁运等。
2、卖方的义务2.1 交付货物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货物,确保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和数量。
2.2 提供必要文件卖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如商业发票、装箱清单、产地证明等,以便买方办理清关手续和支付货款。
2.3 承担风险和损失在货物交付后,卖方应承担货物的任何损失和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4 不得违反禁止性条款卖方应确保所售出的货物不违反任何国际贸易禁令或相关法规,如国际武器禁运等。
2.5 协助安排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附件:1、进口许可证样本2、商业发票样本3、装箱清单样本4、产地证明样本5、运输保险证明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术语,指的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商并负责购买运输保险,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口并承担运费。
2、FOB (Free on Board)FOB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术语,指的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商,并承担将货物装上船上的费用及风险,买方负责支付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3、L/C (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是银行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下,根据买方的委托和授权,以买方为受益人向卖方发出的一种支付保函。
国际商务谈判的签约礼仪

国际商务谈判的签约礼仪国际商务谈判的签约礼仪国际商务谈判中的签约礼仪涉及到商务礼仪的综合规范,是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国际商务签约涉及的环节较多,因而礼仪的讲究也就会比较多。
特别是签约前的准备工作、签约人员需要注意的礼仪、签约程序的注意等。
国际商务谈判-签约礼仪在商务交往中,人们在签署合同之前,通常会竭力作好以下几个步骤的准备工作:签约人员的确定签字人应视文件的性质由缔约各方确定,双方签约人的身份应大体相当。
出席签约仪式的.人员,应基本上是参加谈判的全体人员。
如果因某种需要一方要求让某些未参加会谈的人员出席,另一方应予以同意。
双方出席人数应大体相等。
必要的签约准备工作首先是签字文本的准备,有关单位应及早做好文本的定稿、翻译、校对、印刷、装订、盖火漆印等项工作,同时准备好签约使用的文具,国旗等物品。
签字厅的布置由于签字的种类不同,各国的风俗习惯不同,因而签约仪式的安排和签字厅的布置也各不相同。
在我国,一般在签字厅内设置长方桌一张作为签字卓。
桌面覆盖深绿色台呢,桌后放置两把椅子,作为双方签字人的座位,面对正门主左客右。
座前摆放各自的文本,文本上端分别放置签字的工具。
签字桌中央要摆放一个悬挂双方各自国家国旗的旗架。
需要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时,通行的做法,是以国旗自身面向为准,让旗套位于右侧。
越往右侧悬挂的国旗,被给予的礼遇就越高;越往左侧悬挂的国旗,被给予的礼遇就越低。
在确定各国国旗的具体位次时,一般按照各国国名的拉丁字母的先后顺序而定。
在悬挂东道国国旗时,可以遵行这一惯例,也可以将其悬挂在最左侧,以示东道国的谦恭。
签字仪式的程序双方参加签字仪式的人员进入签字厅后,签字人入座,其他人员分主方和客方按照身份顺序排列于各方的签字人员座位之后。
双方的助签人员分别站立在各自签字人员的外侧,协助翻揭文本及指明签字处。
在签完本国本企业保存的文本后,由助签人员互相传递文本,再在对方保存的文本上签字,然后由双方签字人交换文本,相互握手。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是确保买卖双方实现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贸易平衡和公平的关键。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并解释这些义务如何在实践中得以履行。
一、买方的义务作为买方,其主要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按时接收货物以及检验货物的合格性。
首先,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按时支付货款。
这是维持合作关系的基础,也是确保卖方得到合理利益的保证。
买方应以诚信和及时支付货款,遵守交付款项的合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方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
买方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自己能够按时接收货物。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及时接收,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最后,买方也有义务对购买的货物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赔偿责任。
二、卖方的义务作为卖方,其主要义务包括供货、交货和提供必要的文件。
首先,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按时供货。
卖方有责任确保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以满足买方的需求。
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保证货物在交付时处于良好的状态。
其次,卖方还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文件,如装运单据、发票、检验证明等。
这些文件是买方进行清关和交货的必备条件。
卖方应按时提供这些文件,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后,卖方有义务在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时,采取补救措施。
卖方应积极与买方协商解决问题,确保买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除了各自的义务外,买卖双方还有一些共同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双方都有责任履行海关和进出口法规、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义务。
双方应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国际贸易的规则和标准。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合同签订及执行1. 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商品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2. 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按时提取货物;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商品,并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证明。
3. 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当及时商议解决,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解除合同。
二、质量检验及索赔处理1. 买方应当对交付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卖方应当接受买方的检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赔偿或者替换。
3. 若在质量问题解决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商议、质量检验机构评定等方式解决。
三、知识产权保护1. 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 购买方应当遵守出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进口货物用于非法目的或者侵权行为。
3. 卖方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充分保护,包括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
四、支付方式及税费1.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包括货款和运费等。
2. 在跨境贸易中,双方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包括出口税、关税等。
3. 如因税费问题导致合同履行浮现问题,双方应当商议解决。
五、违约责任1. 若买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如双方均存在过错导致合同履行浮现问题,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货物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当明确约定。
- 不可抗力:指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使得合同无法履行。
- 合法事由: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政策调整、法律变化等。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1]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1]](https://img.taocdn.com/s3/m/a897c380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a3.png)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介绍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合作和义务。
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护贸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内容。
买方的义务1.履行支付义务买方在国际贸易中首要的义务是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买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买方需要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有效,并提供支付凭证和支付确认文件。
2.履行验收义务买方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履行验收义务。
买方有责任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核查和验收,确保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3.履行保密义务在涉及商业机密的交易中,买方有义务保密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信息。
买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合同中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4.履行责任和索赔义务如果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了损害,买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买方应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在需要时向卖方提供赔偿。
卖方的义务1.履行交货义务卖方在国际贸易中的首要义务是按时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地点交付货物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交货证明文件。
2.履行产品质量和规格义务卖方有义务确保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规格要求。
卖方应提供合格的商品,并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买方的要求。
3.履行知情通报义务如果卖方获知任何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信息,包括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风险或延迟等,卖方有义务及时向买方通报,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4.履行支付关税和税费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支付关税和税费。
卖方需要确保货物在进口国的清关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要求,并支付相应的关税和税费。
买卖双方共同的义务1.合同履行义务买卖双方共同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合同的执行,并确保合同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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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9597-53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摘要] 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
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谈判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这很容易被谈判人员忽视。
这包括谈判过程中双方交换的文书、信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这些非正式文件具有约束力。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要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谈判人员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先合同义务做何不同规定,以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 商务谈判先合同文书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先合同义务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
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
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
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
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
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
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
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
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
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
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
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
据此,法院可以给予无辜一方以适当的救济,如果一方承诺签署合同并且另一方合理信赖此承诺,此时法院会认定此承诺有约束力以避免不公平状况发生。
例如,当卖方提出要约并规定了承诺期限后,又无法依据要约条件履行,导致买方无法做出承诺,此时,卖方或因疏忽大意,或因非诚实信用阻止了合同的最终达成,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可能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要承担责任。
如买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因为合同对方提供的关于投入资产的价值的错误信息让买方做出缔约决定。
此时买方有权获得真实信息条件下的所有利益。
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是先合同义务中比较突出的,也是国际商务谈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先合同文书商务实践中,合同的签署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要经过或长或短的过程,有时甚至要经历漫长的拉锯战。
这期间,谈判双方会互相交换文件、信件等先合同文书。
在贸易和金融领域我们会经常看到这类文书,发挥的作用通常是鼓励或说服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这些文书可能是谈判双方发出的,也可能是第三方发给其中一方的。
如母公司给银行发一封信鼓励银行贷款给他的子公司。
问题是这样的非正式信件能否导致先合同义务?比较一下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看不同国家的法律如何处理合同签署前的往来信件和文件的潜在责任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此类文书有约束力。
比如大陆法体系在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强制义务时不看重文书的文字标签。
这就使得确定合同义务时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法国的法官可以根据情况推断有合同意图。
这种推断的理由是人们相信谈判双方不会制订毫无意义的类似合同的文件。
德国法院会根据往来文件的目的断定它是否会产生合同义务。
根据这种“目的导向”方法,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不会有约束力的非正式信件也很可能产生法律后果,这是因为人们认为大多数商人不会花时间去商议、起草没有实际意义的书面文件的,除非他们相信这些文件有法律约束力。
德国和法国法院通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有丰富经验的谈判双方会花时间去写一份毫无意义、无拘束力的文件吗?所以在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企业进行谈判时,必须对合同签订前的各种往来信件、文件多加留心,为避免被认定为有约束力,最好在文件上加以声明。
根据美国纽约州法,一份非正式协议也可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以一份正式的文件明确他们的缔结合同的意图。
法院通常会权衡多种因素以确定双方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之前是否有受到某些文件约束的意图。
如是否已经存在部分履行,是否还有未决的问题,一方是否保留了在正式合同缔结前不受拘束的权利及协议的复杂程度等。
当构成一份合同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存在任何留待未来解决的问题时,一份非正式的协议也可以产生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另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给缔约双方以更大的权利去按照他们的意愿和喜好以口头或非正式信件的方式产生有拘约力的合同关系。
僵硬的要求书面格式是不恰当的。
当然企业或公司之间进行的重要的复杂的交易要避免口头协议,美国联邦法律环境下,只有当谈判双方的行动表明他们已经超越了谈判本身时,契约责任才会产生。
谈判与合同之间的界限有时很难划清,谈判双方必须加倍小心,否则谈判时很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纠纷。
novecon ltd.v.bulgarian-american enterprise fund (baef)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认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件做出的同意对方建议的回应并不表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是在巴尔吉利亚承建项目工程的公司。
原告提议在batsov所有的一块土地上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后者通过提供土地的方式获得项目的股份。
novecon 向baef申请贷款。
就双方针对该项目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问题novecon 和baef 之间共有四封往来书信。
baef在最后一封信件中说明他和batsov 之间还有未解决的问题,然后和novecon的贷款事宜才能得到最终处理。
novecon 回复称他接受此要约条款,并相信baef会处理好与batsov的问题。
然而,baef 和bastov 之间的谈判并不顺利,baef退出了该项目。
novecon 起诉baef违约。
法院认为:一个生效合同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对所有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而且(2)双方有受约束的意愿。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是因为当baef信中称与batsov之间的问题解决后是他们达成任何协议的必要条件,这种陈述的性质是谈判的过程而不是要约。
谈判双方不会受到合同成立前的初期协议的约束,除非有证据明确表明他们当时就有受约束的意愿。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在判断谈判双方相互交换的文件是否具有约束力是把双方的主观意愿作为一项重要的标准加以考虑,即双方均有受约束的意愿时,才能断定他们之间合同成立。
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先合同义务的一种类型。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起源于德国合同法,已经影响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法国,瑞士,奥地利还有社会主义国家合同法。
这条原则在美国也已经扎了根。
谈判过程中,双方负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具体义务。
实践表明仅仅熟知合同法律条款不足以避免承担责任。
在着名的texaco v.pennzoil案件中,getty 和pennzoil达成了原则上的收购协议,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双方的尚不成熟的协议。
然而在双方签署正式合同之前,getty又和texaco签定了一份正式合同将其公司转让给了texaco。
法院认为虽然getty oil出售给pennzoil 的合同并未签署,texaco仍应当为其试图收购getty 而扰乱前两者合同的签署承担责任。
法院判给pennzoil高达75.3亿美元的赔偿,并处texaco30亿美元罚款。
随后texaco申请破产。
pennzoil 和getty已经签署了协议备忘录但最终正式合同尚未签署。
此外,商业惯例表明“协议”与“合同”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这种备忘录通常被认为是初期的附条件的。
即便如此,法院也会认为pennzoil 和getty之间存在合同性质的“合意”,而且要不是texaco 的插手,双方本可能签署一份正式合同。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忽视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谈判双方的权利义务之代价是沉重的甚至是致命的。
这个案件也说明合同谈判的重要性以及谈判过程中恶意谈判的后果。
先合同义务的观点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被接受。
民法中,作为先合同义务一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直是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一部分。
这个责任的基础是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诚信义务。
不同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只在合同的履行和强制执行方面才规定了诚信义务。
民法体系下的诚信不仅意味着不能恶意的终止谈判,谈判双方还有很多义务。
比如荷兰法律体系下,谈判双方有义务披露主要信息,为了获得必要信息有义务进行调查,还有不能同时和第三方进行谈判。
荷兰法院把合同谈判分成三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初始阶段,谈判中的任一方有终止谈判的自由,并不必为对方承担责任。
在第二个阶段,即持续阶段,允许双方终止谈判,但做出终止决定的一方有义务赔偿对方必要的费用。
这类损害赔偿建立在荷兰侵权法基础上,也就是说终止谈判被视为侵权行为。
在谈判的最后阶段,双方不能随意终止谈判。
否则被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或违背了诚信原则。
这个阶段起始于双方都合理的相信无论如何谈判的结果都会导致合同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