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完整篇.doc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依传统民法理论及人们的一般观念,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必定有一个门头或书面合同的有效存在,尽管经营者与消费者已订立合同,但合同尚未生效,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之际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经营者对此损害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的概念被提了出来,并在西方发达国家受到立法和判例的普遍肯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人们关注的还仅仅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问题,而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为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法理传统民法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
[1]在大陆法系,由于受法国注释法学和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影响,表现为唯意志沦的绝对合同自山,即只管形式上的意思一致,而不论内容的真实与否。
在英美法上表现为对价论,即无对价则无契约,无契约即无责任。
所谓对价"是一种原因或叮资报答的事情,抛此要求双方在一定事实。
卜或法律上的相互补偿义务"。
[2]不管足大陆法系还足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即当事人达成合意或支付对价后,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以禁止或限制垄断,保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的产生,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便成为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合同自山受到了一定范围的限制,无合同便无责任的命题受到了普遍怀疑。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契约无效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3]从而开始了先合同义务的研究。
通常认为,合同不仅包括已达成的协议这一静态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合同的成立为临界点,合同法律关系叮分为合同法律关系和先合同法律关系.相应地。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逐渐 成为 学界 讨论 的热 点 问题 。
一
、
古典 合 同法 理论 认 为, 只 结合 同而接触 之 际, 己 由原来 的一 般 同义 务 。而到 了现代 社会 , 合 同 已经不 仅仅是 交 易的形 式 , 更是 关系变 成特殊 磋商 的关系阶 段 , 当事人应 当互负协助 、 照顾 、 保 护 约 束交 易 当事人 行为 、 促使 交 易及 时有 效完 成 的重要保 障 。 现实 等义 务 。 由此看 来 , 缔约过 失是 指 当事 人违 背 了其 负有 的义务 并 生活中, 在市场 经济 社会 纷繁 复杂 的今天 , 对合 同存 在的潜 在危 破 坏 了缔 约关 系 。而 先 合 同义 务就 是对 缔约 合 同的附 随义务 以 害 也越来 越复 杂化 、 多 元化 , 许 多纠纷 发生在 合 同订立过程 中, 而 及 对缔 约关 系 的支持保 护 。 此 时合 同未生效 , 依照 古典合 同法理论 缔约 当事人 的利 益得 不到 保护, 也违 背法律 的正 义 、 公平 理念 , 因此设 置先合 同义 务的法律
任 承担 的方式 来认 识先 合 同义务 可以对缔 约过 失 责任 有 更清 晰的认 识。
关键 词 诚 实信 用 缔约 过失 责任 责任 类 型 文献标 识 ̄ i q -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9 - 0 2 值得 一提 的是 , 在缔约 阶段 , 缔 约过 失责任 的来源 可 能并不
{ I } J 6 善 ▲ 会 2 0 1 4・2 ( 中)
◆ 法学 研 究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廖 新
摘 要 先合 同义务作 为一 种责任 承担 的 来源 , 其 产 生的 渊源、 存在 的 范围等 因素 尚未有 明确 的界定 , 导致在 实务 中 , 对 此 种 义务 的承担 存在 许 多的争议 。 先合 同义务 的理 论基础 应是 诚信原 则 。先合 同义务 的存 续期 间应为 缔约过 程 ,而缔约过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在合同条款上发生争议时,就需要根据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的语言表达。
合同条款的第一优先解释顺序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确语言来解释。
如果合同条款
的语言清晰明了,没有歧义,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文字的本意来执行合同。
2. 合同的整体解释。
如果合同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歧义,或者某些条款之间存在矛盾,那么就需
要根据合同的整体解释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合同的目的、背景和双方的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3. 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
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存在一些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这些惯例和习惯也会对合
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
如果合同条款与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相悖,那么可能需要根据惯例和习惯来解释合同条款。
4. 法律规定。
最后,如果合同条款在上述三种解释顺序下仍然存在争议,那么就需要根据适
用的法律规定来解释合同条款。
法律规定可能会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导。
总之,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对于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双
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语言,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同时,双方也应当了解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
合理解释合同条款。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循合同的解释顺序,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的执行和双方的权益。
经济索赔中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立 以 前 , 当 事 人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 据 交 易 习 惯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与 之 相 反 , 合 同 根 后 履 行 义务 应 当遵循 诚 实信 用 原则 。”
作 , 表 示 回 去 后 尽 快 筹 集 货 款 , 商 签 买 卖 合 同 。鉴 于 如 此 情 形 , 并 以 B
公 司 迅 速 组 织 人 员 采 购 原 料 ,进 行 加 工 生 产 ,4月 初 ,B公 司 催 促 A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A公 司 答 复 仍 在 筹 款 中 , 签 合 同 需 要 等 待 , 次 表 商 再
维普资讯
霉 实 务 攘 珂
一
、
从 一 则 案 例 看 先 合 同 义 务 的 确 定 和 运 用
2 0 年 3月 初 , 国 重 庆 市 某 A进 出 口公 司 ( 口 方 ) 德 国 某 01 我 出 与 公 司 ( 口方 ) 订 了 琥 珀 核 桃 仁 进 出 口合 同 。该 合 同 规 定 A 进 出 口 进 签 公 司 向 德 方 公 司 提 供 2 0公 吨琥 珀 核 桃 仁 , 以 作 一 家 食 品 加 工 厂 的 5
经 嘉 厨 务平 贸 眉 ●四经 姚川济 与省厨 会 对易 /外 后
港 为 装 运 港 , 货 期 为 2 0 年 5月 。 交 01
冰淇 淋 和点 心 的原 料 ;除 了规定各 项 交易 条件 外,合 同还规定 重庆
为 了保 证该进 出 口合 同 的履 行 ,A公 司 遂积极 寻求 货源 。在订
对 于先合 同义务 和后 合 同 义务做 出 最直 接 的法 律规 定体 现 在《 同法 》 4 、3、2条 , 合 同法》 合 第 24 9 《 第
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有哪些.doc

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先合同义务概念先合同义务特征先合同义务内容先合同义务解释后合同义务特点附随与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理论中所强调的”积极义务范畴”就是后来被演变为“先合同义务”概念的基础,进而以民法的诚实信言用为依托,作为一种合同附随义务。
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在中国,先合同义务被学说继受之后,为合同法所肯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先合同义务被限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义务,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第一,诚信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关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规定,属于此类。
该条项中的恶意,可谓实务中需要解明的问题。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恶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者继续谈判。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其实就是没有达成合同之真意之谓。
查阅我国1998年8月20日《合同法(草案)》第40条第1款,对于恶意磋商营要求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但《合同法》第42条第1项未做此要求,故在解释上,该条项规定的恶意并非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故意,而是没有与对方达成合同之真意的故意。
此外,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相比较,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仅规定了恶意进,厅磋商,而未规定恶意进行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
但在法律适用解释上,似应将恶意进行磋商解释为包括恶意开始磋商和恶意继续磋商。
第二,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关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属于违反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形。
其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提供虚假情况属于典型的积极作为。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该条该项并非关于一般性的告知义务的规定,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定,即针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至于如何判定告知义务之有无,如何确定其边界,则难以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答案。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正式签订最终合同之前,双方为了明确双方
意向和约定而达成的临时协议。
先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意向、
约定的主要内容、签署日期、生效条件、解约条款等内容。
先合同
的签订可以在双方正式达成最终合同之前先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最终合同的签订提供保障和依据。
在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先合同的有效期限、解
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双方在最终合同签订前的合作能
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约束。
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先合同所约定
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先合同义务是指在最终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为了明确双方
意向和约定而达成的临时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在
撰写先合同范本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合同法律词汇和解释义务

合同法律词汇和解释义务合同书甲方:(甲方全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乙方全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与乙方希望就下述合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共同进步的合作关系。
第二条合作内容1.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法律事务顾问,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共计)××个月,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如双方未终止合同,则视作自动续签。
第四条合同报酬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法合理的咨询费用。
2.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应当保证咨询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因签订本合同而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或使用该保密信息。
2. 双方如需披露或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必须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承担额外费用,应赔偿对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2. 任何一方在知悉对方违约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优先合作协议

优先合作协议1.1 甲方和乙方的合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法、违规和有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合作成员的利益。
1.2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应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并重,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优先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有效政策资源以及市场资源,灵活开展合作参与市场竞争。
1.3 甲乙双方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结成紧密合作伙伴,持续探讨,双方可能的各方面合作。
第二章框架合作内容2.1 甲方负责学员的资格证申报工作,保证学员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人劳部国家资格证书。
2.2乙方负责学员的招生工作。
2.3双方利润分配:根据报考人数及工种确定(附补充协议)。
第三章甲乙双方应尽之义务3.1 甲方应尽的义务 3.1.1负责学员的资格证申报工作。
3.1.2 保证学员顺利取得人劳部认可的国家资格证书。
3.1.3过关率在90%以上,本期未过关学员下次免费考试直到顺利过关。
3. 1.4保证收费凭证真实有效。
3.2 乙方应尽的义务 3.2.1 负责在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招生。
3.2.2 负责学员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真实有效的证件交付甲方。
3.3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3.3.1双方协议招生人数达到开班人数才能开班考试,20——30人之间,全国统一考试工种没有人数限制。
第四章保密条款 4.1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具体内【优先合作协议】容,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
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双方应共同协商,统一步骤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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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概念先合同义务特征先合同义务内容先合同义务解释后合同义务特点附随与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一、先合同义务的内容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
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
瑕疵告知义务。
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
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
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
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
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
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
如照顾、忠实义务等。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二、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
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
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
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概念先合同义务特征先合同义务内容先合同义务解释后合同义务特点附随与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一、先合同义务的内容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
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
瑕疵告知义务。
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
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
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
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
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
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
如照顾、忠实义务等。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二、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
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