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中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城管对车辆管理规定(3篇)

城管对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车辆数量急剧增加,给城市交通、市容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城管部门对车辆实施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城管对车辆的管理规定。

一、车辆停放管理1. 规定车辆停放区域城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交通流量,合理划定车辆停放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包括道路两侧、停车场、临时停车带等。

车辆停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2. 规定车辆停放时间城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时间进行限制,以减少道路拥堵和环境污染。

具体时间限制如下:(1)白天:早7点至晚19点,禁止在道路两侧停放车辆。

(2)夜间:晚19点至次日早7点,允许在道路两侧停放车辆,但需遵守以下规定:① 车辆必须停在规定区域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

② 车辆停放时,要保持车头朝向一致,便于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③ 严禁在绿化带、公共广场等非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3. 规定车辆停放费用城管部门对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区域、时间等因素制定。

车主需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违者将受到处罚。

二、车辆行驶管理1. 限制车辆行驶时间城管部门对部分车辆实行行驶时间限制,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具体规定如下:(1)早晚高峰时段:早7点至9点、晚17点至19点,禁止大型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在市区道路行驶。

(2)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城管部门可对部分车辆实行临时行驶时间限制。

2. 限制车辆行驶路线城管部门对部分路段实行车辆行驶路线限制,以优化交通流量。

具体规定如下:(1)单行道:车辆必须按照单行道指示行驶,不得逆行。

(2)禁行路段:禁止车辆进入特定路段,如施工区域、交通管制区域等。

3. 限制车辆行驶速度城管部门对部分路段实行车辆行驶速度限制,以确保行车安全。

具体规定如下:(1)市区道路:限速40公里/小时。

(2)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小时。

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

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

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车辆的维修质量和效率,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维修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持城管执法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延长使用寿命,确保安全可靠,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满足城管执法工作的需求。

第二章维修管理责任第四条维修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

第五条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城管执法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二)组织实施城管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三)建立城管执法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及时更新维修记录;(四)负责维修费用的管理和审批;(五)对城管执法车辆的维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六)负责城管执法车辆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城管执法车辆维修单位的责任包括:(一)按照规定的维修要求和流程进行维修工作;(二)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做好维修记录,及时向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报告维修情况;(三)定期对城管执法车辆进行保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四)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修水平和技术能力;(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维修管理流程第七条城管执法车辆出现故障或需要进行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随车将故障车辆送到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八条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接到维修申请后,应及时安排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工作,并在维修期间跟踪检查维修进展情况。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在接到维修任务后,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故障诊断,报告维修计划并经批准后开始维修工作。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工作,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应对维修车辆进行功能测试和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城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报告维修完成情况,并提供维修报告和费用清单。

城管队车辆管理规定(3篇)

城管队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队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管队所有公务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车、巡查车、宣传车、办公用车等。

第三条城管队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置第四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车辆购置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选,确保车辆性能、质量、价格等符合要求。

第六条车辆购置需经城管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车辆配置应满足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充分考虑车辆性能、油耗、环保等因素。

第八条车辆购置后,应尽快办理车辆登记、购置税、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二)合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三)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四)文明驾驶,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后方可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节能减排,合理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关闭电源、门窗。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七条车辆维护保养应按照车辆生产厂家规定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十八条车辆维护保养由城管队指定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为每行驶一定里程或一定时间,具体周期由维修单位根据车辆状况确定。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经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交通等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推荐,在反复论证、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照“交通便利、距离适当、规模较大、合理布局、方便执法”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公布了五家停车场为西安市城六区行政执法专用停车场。

为规范因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专用停车场为西安市辖区内城六区、三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因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

其他任何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停放因行政执法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

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按照就近的原则在专用停车场停放,停放程序、手续等具体问题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与专用停车场协商解决。

三、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要求停放,坚决杜绝私自指定其他停车场,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凡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之前停放在其他停车场的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务于12月1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12月10日后,所有因行政执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沪城管执[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6〕18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特编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1 总则1.1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履行职责,编制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执法车辆、船艇配备指导。

1.3城管执法车辆、船艇配置原则1.3.1 功能需求原则。

根据各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同功能区域的任务要求,以及陆域和水域、固定岗和机动岗等不同作业区域、方式配置相应的执法车辆和船艇。

1.3.2 统一规范原则。

按照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配置全市统一的城管执法车辆、船艇,体现出具有行业特点、上海特色、时代特征的城管执法装备水平。

1.3.3 分级管理原则。

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财政安排城管执法车辆、船艇的购置经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口管理,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落实。

1.3.4 效能节约原则。

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城管执法人员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使用第四条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辆。

第五条车辆使用范围:(一)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二)参加城市管理相关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三)因公出差、公务接待、应急处置等需要;(四)其他经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车辆使用前,执法人员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完好。

第七条车辆使用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车辆使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车辆驶回指定地点,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三章车辆维护保养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一)小型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二)大型车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保养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车辆维护保养由本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负责,维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车辆保险第十三条车辆应购买全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第五章车辆停放第十五条车辆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停车位;(二)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内乱丢垃圾;(三)夜间车辆停放应关闭门窗,确保车辆安全。

第六章车辆报废第十六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应予以报废。

第十七条车辆报废程序:(一)由本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三)报废车辆应依法处置。

第七章奖惩第十八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停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城管特种车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为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科学化,加强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使用的特种车辆。

三、定义1、城管特种车辆: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使用的专门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车辆、拖车、越野车等。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指负责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四、城管特种车辆管理1、城管特种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修整,确保车辆在使用中状态良好。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车辆使用情况的核对,做好相关记录。

3、城管特种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车辆,确保车辆不受损坏。

4、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车辆使用技术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城管特种车辆保养1、城管特种车辆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在最佳状态下使用。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记录,以备查阅。

3、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制定详细的车辆保养计划,保证车辆得到及时的保养。

六、城管特种车辆维修1、城管特种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维修时间,尽快恢复车辆正常使用。

七、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责任1、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工作负责,保证车辆在最佳状态下使用。

2、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使用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

3、城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违规处理1、对违反城管特种车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严重者将被追究责任。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1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

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

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

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一、车辆使用管理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

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

各牵头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

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商场或娱乐场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

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

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
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扣并追究责任。

执法车辆登记表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