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渝民发[2014]9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7.04【实施日期】2014.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4〕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福利机构:为推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4年7月4日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标准所指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
乡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执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服务对象,禁止歧视、虐待和损害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行政管理(一)养老机构应当取得民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
养老机构变更、撤销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悬挂在养老机构内醒目处。
(二)制定养老机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
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严格执行有关人事、财务、外事、捐赠、安全等方面相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鼓励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渝民〔2017〕161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渝民〔2017〕161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养老领域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4号),经各单位自愿申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推荐,市民政局审核,现确定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等87家单位为重庆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名单附后),并就做好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着力提升标准意识发挥“标准化+”效应,推进标准化在养老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示范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标准化意识。
一是要将养老服务标准化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工作内容,通过标准化着力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工作风险,切实促进事业发展。
二是要加强标准化的宣传教育,采取走出去观摩学习、请进来现场授课等方式,根据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对机构管理人员、一线护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进行全员教育培训,营造积极主动“学标准”的良好氛围,打造知晓掌握“懂标准”的职工队伍,形成全面贯彻“用标准”的工作格局。
三是要将示范创建作为推动养老领域乃至民政标准化的重要抓手,通过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为全市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全面推动民政标准化进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9日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明晰家庭、社会、政府养老责任,构建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养老平台,优先满足高龄、失能、失独、特殊困难等老年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需求,不断丰富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供给,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美好。
2018―2020年,全市计划新建100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重点打造100个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其中2018年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200个,建设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个;2019年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400个,建设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40个;2020年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400个,建设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40个。
二、主要任务(一)设施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543-2014)要求,新建社区按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面积应达到750平方米以上;老社区应参照新建社区标准,利用社区闲置资源,采取购买、置换、租赁、转换等方式予以配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寿府发〔2015〕112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寿府发〔2015〕11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贸流通、旅游、房地产、微型企业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将这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是社会财富、综合实力和改善民生的基础。
加快发展实体经济,坚定不移推动实体经济做优做强,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城联动,提升长寿整体竞争力的紧迫任务。
各街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职责,狠抓落实高效务实推进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执行到位。
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调度、破解难题;要建立机制、统筹协调,规范管理、高效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我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益广告、入企宣讲等多种形式,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企业创新驱动;大力宣传实体经济优惠政策,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帮助和指导企业充分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扶持政策。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长寿府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国家发展战略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经济效益,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长寿区临港经济发展,增强临港产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主体为符合临港产业扶持条件,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招商引资引入的有关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港航金融机构、港航保险机构等。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区政府设立临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我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
临港产业发展资金由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专户管理,并具体负责筹措、拨付、使用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长寿区注册的有关企业每新购建并登记在长或转入长寿登记注册的5000载重吨以上标准化船舶,按每载重吨给予2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对在外地注册返长或新组建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有关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老龄人口优待政策,积极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经区政府同意,将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90岁以上并提高96岁以上老人营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长寿区户籍的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
二、补贴标准(一)百岁以上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800元/月/人;(二)96-99岁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人;(三)90-95岁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三、申请程序新增人员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并附户口证明和身份证。
街镇负责审查造册并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确认。
四、相关要求(一)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申请当月记发,按月发放。
当月去世的高龄老人从次月起取消补贴发放。
(二)经费由区财政直接划拨至街镇,由街镇支付到个人。
五、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营养补贴费标准及给予96-99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174号)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5日——结束——。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长寿府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0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区发改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审计。
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必要时提出优化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组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八年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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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
第二条
长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长寿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提供符合养老行业相关要求的养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坚持保障基本、引导预期、分类实施、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措施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和国有资产租金补贴。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包括户籍老人托养补贴、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一)户籍老人托养补贴。
养老机构托养长寿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户籍老人托养补贴。
户籍老人托养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入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二)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
养老机构托养享受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老人的,按照全失能每人每月600元,半失能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
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入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养老机构首次经市级相关行业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且经区民政局复核通过后,给予四星(叶)级15万元、五星(叶)级30万元的一次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已享受四星(叶)级奖励后提升至五星(叶)级的养老机构可补发差额,同时获得同等星叶级的不得同时享受。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和社区老年
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
支持品牌化、专业化和连锁化的养老企业采取“机构带中心、中心带站点、站点服务家庭”的模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符合上述模式的企业可以免收其运营养老服务中心所在街道(镇)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的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二)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为辖区老人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按照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每月最多补助一次,按季发放。
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重度残疾老人或年满80周岁的低保、特困老人或年满100周岁的老人提供助浴、助洁、助餐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提供走访帮扶服务,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
当年新备案且未纳入市级统一保险范围的养老机构、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自行购买场地安全保险后,按照机构缴纳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养老场所安全保险补贴。
第九条
国有资产租金补贴。
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租赁区属国有资产发展养老服务的,给予专项租金补贴。
租金每平方米每月高于10元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租金缴纳后予以补贴。
第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土地、财政、税收、招商、培训及投融资等养老服务发展优惠扶持政策。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扶持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补贴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社区老年文化活动补贴
对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或者活动对象的公共老年文化活动项目给予补贴。
1.当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为21人及以上且用于活动开展的直接开支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1500元。
2.当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为41人及以上且用于活动开展的直接开支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3000元。
3.当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为61人及以上且用于活动开展的直接开支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4500元。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洗浴补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老人提供洗浴、家政和午餐服务: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重度残疾老人;2.年满80周岁的低保、特困老人;3.年满100周岁的老人。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于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人每次最多补贴55元,同一对象每月补贴不超过2次。
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家政补贴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于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家每次最多补贴90元,同一户每月补贴不超过1次。
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午餐补贴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2元,对高于2元部分进行补贴,每餐最多补贴8元。
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走访帮扶补贴
对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开展走访帮扶慰问。
走访帮扶慰问老人,每人每次5元,同一户每月走访补贴不超过1次。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