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联网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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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内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内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内容概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

到2005年底,“交易中心”外汇市场的会员均为银行类机构,共计384家,其中46%是国内商业银行总行及部分分行,50%为外资银行;人民币市场会员共计1193家,其中59%为各类银行机构,其余的是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票据市场会员共计1136家。

(详见附表)信息是市场最宝贵的财富。

交易过程的绝大部分是交易员发布本方信息,搜集、提炼、分析市场信息,从而寻找有利的交易机会和规避各种风险的过程,确认交易的成交只是一瞬间。

银行间市场也不例外。

交易员向市场发布的本方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本方报价信息,通过发送报价向市场全体或是特定对象公布自己的交易意向,从而启动交易过程。

市场由此产生报价行情及相应指数。

二是本方询价信息,进入与对手“讨价还价”过程;三是确认成交信息,表明达成具体一笔交易,市场由此产生成交行情及相应指数;四是发布本方机构及交易员等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基本背景信息,如通讯地址、清算账户、交易员变更、债权债务重大事项、财务报表和其他资信信息更新等,以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自己,由此创造更多达成交易的机会,提高交易效率。

交易员可从市场搜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市场公告、通知和市场成员重大事项公告,以便了解市场最新动态;二是财经新闻、专题分析、历史行情和相应指数,以便把握市场交易趋势、确定日常交易的操作目标,规避流动性风险和价格风险;三是政策法规,以便规避政策制度风险;四是他方机构及交易员等与市场交易有关的基本背景信息,如通讯地址变动、清算账户变动、交易员变动、债权债务重大事项、财务报表和其他资信信息更新等,以便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争取有利交易机会,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五是市场即时报价行情、成交行情、市场指数和对手方询价,从而寻找交易机会、促进交易达成。

中国货币市场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货币市场的现状与发展

货币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对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逐渐由直接调控转为间接调控,货币市场也在快速、稳健发展,货币市场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联系更加密切,从而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创造了重要的基础性条件。

中国的货币市场是由多个子市场构成的,主要包括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

一、拆借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货币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拆借市场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短期信用融资方式进行流动性管理。

由于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机构必须交纳准备金,但由于临时性大额支付会出现准备金不足,从而形成了拆借资金的需求。

中国的拆借市场产生于80年代初期。

但在1993年前后,金融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混乱的拆借行为,主要表现为一部分金融机构将拆借市场作为长期融资的渠道,将拆入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拆借成为逃避贷款规模管理的主要形式,也成为当时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1996年1月,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交易;其他金融机构的拆借交易在当地进行,并须报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1998年后,人民银行陆续批准了部分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拆借市场覆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

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拆借资金的期限和额度进行了限制。

各商业银行拆借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拆借额度根据存款余额按比例确定。

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金融机构交易的情况,这对于中央银行准确了解市场流动性波动的原因,并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6月起,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确定拆借利率,并开始定期公布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

这是利率改革的重要一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中汇交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7号)各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的有关要求,加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自2014年2月17日起对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实名制仅针对前台用户,系统管理员和中后台用户暂不执行。

实名认证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本币交易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编号。

注:姓名应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应向交易中心申请换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二、本币交易系统将于2月14日闭市后进行升级。

升级后,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登录交易前台,系统会提示进行激活操作,一名交易员在同一机构或同一非法人投资产品下只能激活一个用户。

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注:交易员今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首先在原机构对本人用户进行解除激活操作,才能在新机构激活新建用户。

三、为确保交易系统实名制的顺利实施,自2月17日起至5月16日的三个月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激活”状态用户可忽略系统提示,进行正常的报价交易;过渡期满后,“未激活”状态用户将无法登录交易前台。

四、市场成员应在过渡期内尽快组织交易员完成用户实名激活相关工作:1.登录交易前台时,系统提示“该用户未激活,请首先激活”:在此情况下,如果是2013年11月5日之后参加本币交易员资格培训的交易员,可自行输入实名信息进行激活;如果是2013年11月5日之前参加本币交易员资格培训的交易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激活的,应以机构为单位提请交易中心代为激活,申请方式如下:下载并填写《本币交易系统用户实名激活申请单》(见附件2),加盖机构公章后连同交易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起传真至交易中心激活。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1. 概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着推动金融机构间融资融券的功能。

它的成立对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利率市场化程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 业务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同业拆借交易: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交易,包括拆入和拆出。

-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提供银行间市场各种债券的买卖交易服务,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

- 利率互换业务: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利率互换交易,以对冲利率风险。

- 休眠资金管理:通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渠道,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闲置资金的管理服务。

3. 职能定位同业拆借中心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其职能主要包括:- 利率形成: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形成短期市场利率,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 资金融通:提供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评台,促进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

- 风险管理:通过对交易参与方的准入、交易监管、违约事件处置等,对风险进行管控,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4. 价值意义同业拆借中心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意义:- 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通过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可以更快速地获得资金,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 促进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直接影响了市场利率的形成,推动了我国市场利率的市场化进程。

- 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同业拆借市场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它们的融资成本。

- 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通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等职能,同业拆借中心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5. 个人观点对于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我个人认为其作用不仅仅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市场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角色,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中汇交发〔2016〕347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347号各金融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6]16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6年8月9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现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四)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四)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和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和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和职能1. 引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是我国货币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其业务和职能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同业中心的成立和发展,不仅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个专业化、规范化的交易评台,还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融资、投资和避险的便利途径。

本文将对同业中心的业务和职能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金融机构。

2. 业务范围同业中心的业务范围涵盖各类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拆放款业务、回购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等。

在同业中心,各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买卖拆放款、回购协议等方式来进行短期资金融通,实现资金的调剂和融通,满足各自在资金面临紧张时的需求。

同业中心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债券市场业务,通过债券市场,各家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债券买卖、承销发行等业务,实现更加多样化的投资和融资。

3. 职能作用同业中心在我国金融市场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业中心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机构,对于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极大地简化和规范了银行间同业拆借的交易流程,提升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进而有力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2 协调金融机构利益同业中心旨在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动,通过统一的交易评台和规则,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资金风险,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和合作共赢。

3.3 服务实体经济同业中心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融资、投资和避险的便利途径,也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同业中心作为我国货币市场的核心机构,其业务和职能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的融资和投资渠道,也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运作,提升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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