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

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

市场准入备案,并开立交易账户。开立交易账户后,境外投资者成为交易中心交易成员。

2.3交易中心定期将境外投资者交易账户开立情况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2.4交易中心组织“北向通”报价机构(以下简称“报价机构”),为境外投资者持续提供报价。

2.5报价机构应是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能力,且具有良好国际声誉的做市机构,具备支持“北向通”业务持续稳定开展的人员、制度和设施,以及其他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所必要的能力。

2.6报价机构参与“北向通”业务,应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基本规则

3.1“北向通”交易的品种为现券买卖,可交易的券种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

3.2“北向通”交易日为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香港市场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日期。

3.3“北向通”交易时间为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具体为每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3.4“北向通”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3.5“北向通”交易应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金跨境流动管理等各项规定。

3.6“北向通”交易手续费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收费规则执行。

第四章报价交易

4.1“北向通”交易的基本流程为: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传输至交易中心系统,最终与交易对手方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

4.2“北向通”采取请求报价等方式进行交易。经人民银行同意,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情况调整“北向通”交易方式。

4.3“北向通”请求报价

“北向通”请求报价的基本流程为: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向报价机构发送只含量、不含价的报价请求,报价请求实时传输至交易中心系统;报价机构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境外投资者回复可成交价格;境外投资者确认价格并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

4.3.1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

(1)境外投资者可向一家或多家报价机构发送报价请求,报价请求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债券代码、券面总额、请求有效时间、清算速度等。

(2)境外投资者可设定请求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小时。请求报价流程时间超过请求有效时间,交易自动终止。

(3)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的请求量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人民币。

4.3.2报价机构进行报价回复

(1)报价机构应尽力以合理价格及时回复境外投资者的报价请求。

(2)对于收到的报价请求,报价机构可提交具名、全量并带有净价、到期收益率、回复有效时间等交易要素的报价回复,也可选择拒绝回复。

(3)报价机构应在境外投资者设定的请求有效时间内进行报价回复,并可在请求有效时间的范围内设定回复有效时间。

(4)报价机构可拒绝、撤销或修改已提交且境外投资者未确认的报价回复。

4.3.3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

对于收到的报价回复,境外投资者可在报价机构设置的回复有效时间内,选择一笔确认成交,其他报价回复自动失效。

4.3.4交易达成

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报价机构、境外投资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成交信息办理结算。

4.4境外投资者委托结算代理人代其交易的,按照交易中心现行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章市场监测、处置与信息披露

5.1“北向通”投资者交易及信息披露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本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可进行调查。

交易中心可直接向“北向通”投资者了解情况,也可授权“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向境外投资者了解情况。“北向通”投资者、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等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并根据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5.2交易中心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对“北向通”以下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1)频繁发送不反映真实交易意向的报价量;

(2)报价回复价格、成交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3)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4)未按成交信息履行结算义务,多次出现结算失败;

(5)人民银行、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北向通”投资者发生上述异常交易情形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北向通”交易权限等措施。

5.3“北向通”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如出现结算失败情形,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结算失败说明。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提交。

5.4出现《流通规则》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

等特定交易行为情形,交易双方应及时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信息披露。“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境外投资者信息披露相关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引。境外投资者需提交相关材料的,由“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代为提交至交易中心。

5.5“北向通”投资者、“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等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6.1本规则以及交易要素、成交单内容等交易相关信息以中文为准。

6.2交易相关数据以交易中心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交易中心对其系统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数据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6.3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6.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研究 摘要: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是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探讨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建议,以便为中外投融资机构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为央行制定和完善对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政策提供素材。 关键词:银行同业拆借;资金运作;监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的短期资金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微观层次上,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调剂流动性的余缺;在宏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作基础利率,能够最及时和准确地反映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和资金供求变化状况,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中具有导向性作用。由此同业拆借市场成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 一、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主要是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为弥补交易头寸的不足或准备金不足而在相互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其形成除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需要以外,同时也是二级银行体制建立,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与发展的需要。银行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各部分间分配资源的最重要的渠道,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发展客观上要求相互调剂和融通资金,同业拆借市场便应运而生了。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其起始于1978—198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沿革至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见下图)。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据此要求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2019年8月19日前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3、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 之前有效。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 之前有效。 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 之前有效。 6、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7、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05%,5年期以上LPR为4.7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8、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3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05%,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

银行知识: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存放同业之间的区别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 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 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 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每天9: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根据新的巴III(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20%,3个月以上2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是按照100%。老版的,原始期限4个月内,0%,4个月内20%,其他金融机构100%。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 二、同业借款 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 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商业银行经营学》期中课题论文 题目: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学院:财经学院 班级:金融学101班 学号:10154040133 姓名:贾贝贝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1、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1)概念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亦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2)类型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业同业之间短期资金的拆借市场。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发生头寸不足或盈余的情况,银行同业间为了互相支持对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使多余资金产生短期收益,就会自然产生银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期限按日计算,有1日、2日、5日不等,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期限为120天,期限最短的甚至只有半日。拆借的利息叫“拆息”,其利率由交易双方自定,通常高于银行的筹资成本。拆息变动频繁,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同业拆借每笔交易的数额较大,以适应银行经营活动的需要。日拆一般无抵押品,单凭银行间的信誉。期限较长的拆借常以信用度较高的金融工具为抵押品。 短期拆借市场 短期拆借市场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其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交易所经纪人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向银行借款。具体做法是,银行与客户间订立短期拆借协议,规定拆借幅度和担保方式,在幅度内随用随借,担保品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3)特点 融通资金的期限一般比较短。 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是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交易资金主要是该帐户多余资金。 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 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业拆借可以使商业银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就能满足存款支付的需要。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重要阶段 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自1986年起步,到现在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如今已经发展成为颇具规模的重要市场,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 ...

同业拆借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根据借贷关系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分为资金拆出方及拆入方,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 二、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 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双方自由议定的。通常交易双方可参考利率为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交易双方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通过直接协商确定拆借利率。 三、同业拆借的意义及作用 (1)满足资金调剂需求,在保持足够流动性以满足支付需求的同时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实现最优的资产期限和种类组合。

(3)流动性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临时流动性需求,金融机构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资产情况下,很容易地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来获得流动性。这样,既避免了因流动性不足而可能导致的危机,也不会减少预期的资产收益。 (4)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通常被当作基准利率,对整个经济活动和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意义,同业拆借利率的高低灵敏地反映着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 四、财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开展情况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已取得16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授信额度达到56亿元,与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交易,今年前5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达98亿元,极大地提高了公司服务集团主业的能力,提升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资金结算部 2013年5月30日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历史沿革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进行同业拆借。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其后,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发展起来,并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成立了资金市场、融资公司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 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规定,用拆借资金搞,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整顿,撤销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和发展。 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受当时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拆借现象,大量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项目及炒卖炒买股票,一些市场中介机构乱提高拆借资金利率,一些商业银行绕过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规模的控制,超负荷拆借资金。这种状况造成了资金大量外流,干扰了金融宏观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了扭转这一混乱状况,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一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销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市场秩序开始好转。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包括金融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一级网),以及通过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的同业拆借(称二级网)。 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直接进行拆借交易的渠道已经开通,1997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各地融资中心业务,清理收回逾期拆出资金,撤销相应的机构。 随着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逐年扩大,2000年成交6728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倍。从交易的期限结构看,1997年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的比重为%;而2000年同业拆借的期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7天以内(包括隔夜)的同业拆借比重已上升为%。这一指标的变化表明,同业拆借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调节短期头寸的重要场所。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发展的重要举措,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到2000年底,已有12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拆入资金2981亿元,拆出资金亿元。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包括有偿调度)即内部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过去正是没有强调法人管理,一个机构内部相互之间,以及未经法人授权对外,导致无序竞争,增加融资成本和市场。 二是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过去,特别是1993年前,各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人民币拆入、拆出业务。 第三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拟定融资计划、制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公司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二)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操作,控制业务风险。 (三)融资业务的台帐处理。 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岗位及其职责 资金运营管理部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中资金前台的岗位为交易岗、复核岗,资金中台为风险管理岗,资金后台为资金清算岗,相

应职责为: 资金前台: 1.择优达成交易; 2.开拓市场; 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 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 5.控制成本; 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资金中台: 1.风险控制; 2.流动性管理; 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 4.确认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 5.交易员拆借额度管理; 6.数据分析及报告; 7.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资金后台: 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 2.资金清算; 3.记录台帐; 4.业务资料保管。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业务的资金划拨及会计处理。 第七条合规部负责同业拆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

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

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或与非市场交易成员的银行类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资金调剂、存放款项等。 第三条本行融资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纳入同业机构授信管理。融资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年度计划经本行财务审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授权范围内,由资金营运部负责融资业务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资金业务风险。 (二)资金营运部是本行融资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拟定市场融资计划、制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本行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三)融资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岗位设臵分为:交易员、结算员、复核员、资金清算员(清算中心)。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负责融资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负责定期识别、计量、监测融资业务风险,评估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等。 第九条合规管理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职责 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行融资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授权额度以年度授权书为准。授权包含行长对分管行长以及对部门经理的授权。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同业拆借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对拆借期限、成交日期、起息日、还款日、交易利率、拆入拆出方向、账户、清算金额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进一步发展资金业务、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公司所从事同业拆借相关交易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拆借活动。 第四条在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有关操作规程。 第六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公司规定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业务合规性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操作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交易室执行,交易按规定的合同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

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交易结束后,相关合同交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运行室存档。 第七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三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九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运用的总体决策,具体方案由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和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进行相应的授权或审批。 第十一条按照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中国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操作顺利进行,根据拆借业务的交易法规及交易程序,结合公司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资金交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资金交易员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和业务需求,编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计划书》(以下简称《交易计划书》),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对手方进行交易。《交易计划书》应明确交易品种、金额、期限、利率、对手方。 第二条因业务需要,交易员采用公开报价方式询找对手方,在对手方明确后,必须报各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下确认指令。 第三条拆入资金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拆出资金的对手方应取得公司贷审会的授信,在授信额度内拆出资金。 第四条信用拆借交易的对手方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 员单位,交易员应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内进行资金融通(场内交易);对手方为非成员单位,在场外融资备案报价系统内备案(场外交易)。 第五条交易员在场内交易,发送交易指令前,应逐项核对各交易要素,注意等待对手方确认,交易完成后,打印成交单。

第六条交易员在场外交易,在交易达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进入场外融资备案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备案及成交录入,完成场外融资备案工作。 第七条交易员应向财务人员提供原始记账凭证。资金划入业务应通知结算部做好收款准备,资金划出业务应将审批后的资金划拨 单及成交单一并交结算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 第八条交易员对每笔交易业务全程监控,拆入资金到期及时归还本息,拆出资金到期及时收回本息。 第九条成交单和审批后的《交易计划书》一并归档管理,定期装订成册。 第十条做好资金交易台账登记工作,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拆入、拆出明细账及总账。 第十一条交易员应妥善保管好各自的USBKEY和交易密码,USBKEY到期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配合公司计算机管理人员对交易用计算机进行维护,定期升级防毒软件,定期对计算机杀毒。 第十三条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以下信息:每年1月15日前披露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7月15日前披露当年6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股权变更完成

同业拆借市场

宁波大学考核答题纸 (2009—2010学年第1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货币银行学改卷教师: 学号:姓名:得分: 同业拆借市场的介绍 一、同业市场的定义 原始意义上的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间进行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剂市场。现代意义或广义上讲,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即不仅限于弥补或调剂资金头寸,而且已发展成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弥补资金流动性不足,以及充分、有效运用资金,减少资金闲置的市场。 二、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 1、对进入市场的主体即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都有严格的限制。 2、融资期限较短。当今已发展成为解决和平衡资金流动性与盈利性矛盾的市 场,从而,临时调剂性市场也就变成短期融资市场。 3、交易手段比较先进,交易手续比较简便,因而成交时间较短。 4、交易额较大,而且一般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交易。 5、利率由供求双方议定,可以随行就市。 四、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1、形成同业拆借市场的客观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资金供给 与资金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具有不同的期限性。 2、金融机构追求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相统一的经营目标,则是同业拆借

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动力。 3、中央银行实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推动同业拆借市场形成和发展的直接 原因。1921年,纽约首先出现了会员银行之间的储备头寸拆借市场,以后逐步发展为较为规范的联邦基金市场,成为美国最主要的同业拆借市场。现在,各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拆借市场已形成全国性的网络,成为交易手段最先进、交易量最大的货币市场;同时,也日益成为国际化的市场。 五、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 1、金融机构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资金的供需双方。另外的参与 者则是交易的媒体,即经纪人和中介机构。各个国家以及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限定。 2、在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的多为大的商业银行。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 的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规模比较大,所需资金量大,更需依赖同业拆借市场,经常临时拆入资金;另一方面,因为大的商业银行资金实力较强,信誉高,可以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得到资金融通。 3、总体上讲,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扮演资金供给者或拆出者角色的主要是地方 中小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代理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另外,外国的中央银行也经常成为拆借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或拆出者。六、中介机构 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中介人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另一类是非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兼营机构。七、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构成 按拆借期限可分为:半天、一天和一天以上几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附件: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 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 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 1 - ,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 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 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七, 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 2 - 2.3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金融机构用于计算拆借限额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最新财务指标及相关财务报表~由同业拆借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新的拆借限额。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类型和《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拆借期限并进行事前控制。 3.2金融机构联网后~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三条同业拆入期限限制遵从人民银行及公司有关规定,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第四条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0%。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结算本期资金缺口、头寸不足和解决短期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中长期信贷资金缺口以及开展投资业务。 第七条公司同业拆借交易人员应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取得相应交易员资格,交易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金融市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八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所需计算机硬件设备,单独以台式计算机方式与同业中心联网并进行拆借交易。

第二章交易对手的选择及准入审批 第九条公司对同业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实行准入原则,以下两类客户直接纳入合作金融机构: (一)董事会授权书授权合作的金融机构; (二)北京金隅集团以及股份公司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当公司选择非以上两类直接纳入合作的金融机构作为同业拆出交易对手时,应取得公司授信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具有同业拆借资质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公司资金拆入的交易对手,同业拆入业务交易对手不实行准入原则。 第三章同业拆入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金融市场部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单位中联系资金拆入对象。根据公司资金平衡和询价情况,形成初步拆借方案(包括数额、用途、拆出单位、利率、期限等),并生成《同业拆借审批单》,该审批单经金融市场部经理初审后,报分管金融市场部领导审批,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金融市场部根据经批准的《同业拆借审批单》进入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及时打印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结算业务部收到拆入资金,及时通知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根据成交单负责登记资金拆借台帐并存档备查,同时将成交单和银行回单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拆入资金到期时,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归还拆借本息。金融市场部填写“资金调拨单”,经分管业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结算业务部办理资金划出。 第四章同业拆出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在公司资金头寸充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资金拆出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 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3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金融机构用于计算拆借限额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最新财务指标及相关财务报表,由同业拆借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新的拆借限额。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类型和《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拆借期限并进行事前控制。 3.2金融机构联网后,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60日内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及最近一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二)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的损益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四)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本年度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半年损益表; (五)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3.3 除3.2披露要求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还应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息: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6]347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6.08.09 【实施日期】201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6〕347号) 各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6]16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6年8月9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 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 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 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 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 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进行短期资金配置的最主要的市场。同时也承担着传导货币政策的重要任务。然而,我国同业拆借交易量连续下降,严重阻碍了资金配置和货币市场功能的发挥。 一、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展不力的症结所在 1、信用问题制约拆借交易 信用拆借是没有任何担保的融资方式,因此信用度是决定交易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共有319家会员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联社等。由于资产规模大小差距悬殊、经营活动范围差异大,各机构信用度差别很大。 由于同业拆借市场近年来成员发展很快,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等都是新近加入该市场的,各成员机构之间相互了解不深,即使是地区性商业银行也因成立和运作不久,信用评判较难,同时整个拆借市场信息沟通不畅,透明度不够,无形中又加大了参与拆借的风险。在普遍强调经营安全的今天,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在信用拆借面前裹足不前,阻碍了拆借的发展。 2、交易成本较高 我国拆借市场采取询价的方式,即资金需求方在全国同业拆借中心系统上报价,资金盈余方与之联系,双方协商拆借的利率。这种交易方式是交易双方面对面、自行商议,保证拆出资金方能够充分考虑风险因素,从而保证市场稳定,但这使交易成本大为提高,降低了交易效率。而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还要通过人民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而该系统目前速度还不算很快,清算任务重时会产生“塞车”状况,资金在途占用的机会成本还较高。 由于成交和结算的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拆借市场的活跃程度,并且导致场外交易的产生,即全部集中于北京地区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之间自行开展的拆借活动。 3、拆借利率的非连续性使之缺乏对市场的指导性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根据1、7、20、30、60、90、120天七个品种的成交价加权平均来计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在一个交投活跃的有效市场中,每一个交易日中同一期限品种的拆借会发行很多笔,而且每一笔交易的拆借双方信用度、关系都不尽相同,这样产生的综合拆借利率能较好反映资金供求,对市场定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我国这样一个非有效的市场上,交易较为清淡,不能保证每一个品种每一个交易日都有足够多的交易量,CHIBOR无法有效地反映出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因此,在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上,参考前一个交易日的拆借利率水平来制定当前交易日的拆借价格是不合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